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4 >> 2014年第01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关注法律援助 促进社会和谐

浅议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实施

2014年第01期    作者:洪甘蒂 邓泽华    阅读 6,432 次


●  文/洪甘蒂 邓泽华

 

  当前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各类纠纷频发。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有更大的需求和更高的期待,法律援助的范围应扩大。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更多的人民、使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3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群众享受到司法公正,享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援助要走进社区,法律援助要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还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在实施上要有创新举措,要联合社会组织,引进调解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法律服务业务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力,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法律援助范围需扩大

  (一)外来务工人员最需要法律援助

  每年春节过后,都有大量进城务工的人群,他们从相对偏远贫困落后的地区涌入东部发达地区,他们缺少专业技能,缺少法律常识来到大城市找工作,他们想在城市谋生。法律援助工作在这种关键时刻就要提前介入到各种劳务市场,开展普法宣传,发放相关法律宣传资料,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宣传资料,同时在招工现场滚动播放招工、用工的法律常识及案例,操作规范,以引起用工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高度重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的频发。

  首先要向急于找工作的人宣传,找工作一定要签劳动合同,有熟人介绍工作当时可不签,在用工一个月之内要补签合同,签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用工的五条基本原则,只有签了合同之后才能约定试用期,用工期限不得少于试用期,按月发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用工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必须有用工单位的公章,一式三份,工人手中必须有一份。

  其次是劳动保护最重要,用工单位要培训工人,未经培训不能上岗,用工单位应该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再次还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是正规的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或有正规年检记录。

  最后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违法,劳动教养问题都应该给予关注,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范围,责无旁贷。

  (二)法律援助工作进社区的创新

  老年人最需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进社区首先应该关注老年人,老龄化社会已到来,现在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不能仅仅限于解决物质上赡养问题,而应更加注重在精神上的抚慰。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向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老年人承办具体的法律服务,例如,代书写遗嘱,遗赠协议,代为签订居家养老协议,代理老人与银行签订以房养老合同,还可以为老年人做法律咨询,调解家庭纠纷,作为遗嘱见证或监督执行人。

  解决邻里纠纷。社区中邻里纠纷很常见,很多发,法律援助进社区首先要向业主,居民宣传法律,向居民宣传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利益,宣传相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排水,不得随意侵占公共利益,不得侵占绿地、消防通道。不得扰民装修,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高空抛物。在社区宣传法律可以有效地预防民间纠纷,还可以与居委,物业联合调解邻里纠纷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

  小区里有很多出租屋,群租扰民纠纷不少,这些租赁合同纠纷如果不及时调处,矛盾就会激化,法律援助进社区,通过志愿者律师的耐心细致的调处可以尽快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对消费争议的法律援助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也应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也可以协助消费者维权调查,并以第三方的身份与消保委组织公平、公正的调解,还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参与仲裁,或参与诉讼维权。

 

  二、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施效率

  在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不断增大,法律援助范围越来越广的今天,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施效率更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援助的实施首先要依靠党和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从人力,物力上的大力支持,还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受援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需要大批律师志愿者积极实施,奉献爱心,积极探索并创新法律援助实施的新模式。

  (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向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宣传,宣传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推动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使政府部门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并形成良好局面,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财、物保障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向社会各界宣传,目的在于获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开展向广大社会公众的宣传,一方面可以争取全社会理解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人们感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不可或缺的,是可以促进他们的事业发展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二)向弱势群体广大人民群众宣传

  向群众宣传可以利用各种节假日如春节、三八妇女节、国际劳动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重阳敬老节等节日可以集中宣传,发放法制宣传材料或用标语、橱窗、户外广告等形式帮助弱势群体有效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及外出务工的高峰期,发放一些法律援助、法制宣传资料,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面对面地事半功倍地提高进城务工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向法律援助实施者宣传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要依靠律师志愿者,“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同时又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因此必须向律师宣传,并提高律师为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责任心。法律援助既然是每位律师应尽的义务,那么当律师不能亲历亲为地做法律援助工作时,就可以其他方式来承担自己的义务,或捐资赞助,或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活动,总之,尽法律援助义务必须落到实处,并在律师年检考核上要有记录。

  向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者律师宣传,志愿者律师首先要有爱心,要奉献爱心同时还要有高度责任心,耐心接待每位受援者,细心办好每件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受援者的满意度。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稳定办案骨干律师队伍,可以在律师志愿者报名,并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推荐,司法局年检考核三年以上“称职”的情况下通过遴选与志愿者律师签订聘用法律援助律师合同,明确法律服务期限,法律服务项目,法律服务补贴金额等内容。

 

  三、法律援助实施的创新———引进调解机制

  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通常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辩护等法律服务,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实施的效率,节省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实施可以创新引进调解机制,即以法律援助律师为调解主持人,变给受援人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为中立的第三方,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调处,使得双方能够尽快消除积怨,化解矛盾,为双方排忧解难,减轻讼累,节省时间、金钱,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实施效率。

  法律援助调解是指受援人在法律咨询后,有比较简易的民事或刑事自诉案件,对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法律援助调解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以调解人的身份,以事实和法律对发生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规劝和疏导,使其消除误解,权衡利弊,相互谅解,从而促成相互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在法律援助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在调解处理争议时,首先要争取双方,或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法的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公正、迅速解决纠纷。在不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调解人的作用是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其次,注重调解效率,快速平息争议解决纠纷是调解的特点,一定要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尽快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