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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报考在职法律硕士资格审查的提示

日期:2012-01-09    阅读:4,753次


关于在沪律师报考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在《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上加盖省级主管部门章的,请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所属区县司法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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