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选举工作方案(经市律协六届第十四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一、换届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成立市律协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桂晓民、朱洪超、朱宝麒、吴伯庆、缪林凤、吕红兵、李海歌、万恩标、徐晓青组成,桂晓民任组长、朱洪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代表、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和办公室。代表、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缪林凤、李海歌、万恩标、高前和、翟建、薛波、蒋荷娣组成。缪林凤任组长、李海歌、万恩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律协机关和市司法局相关部门成员组成,万恩标任主任,张彪、刘小禾、黄立群任副主任。各区县成立选区工作小组。选区工作小组在本选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由本选区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及六届理事、监事或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二、律师代表产生和律师代表团组成
(一)代表和代表团大会代表以19个区县及市属所为选区分别选举产生。 各选区执业律师选举产生本选区的律师代表,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应协商产生召集人。
(二)代表名额
1、大会代表人数暂定为255人。
2、各选区按本选区律师总数的4%产生代表,不足3名代表的,代表名额为3名(具体名额见附表)。
(三)代表条件
1、本市执业律师;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2001年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代表产生程序
1、事务所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
2、六届理事、监事作为本选区代表候选人;
3、各选区候选人由选区工作小组初审,初审时应充分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女律师、青年律师在代表候选人中应占一定比例;
4、各选区律师在本选区代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本选区代表;律师人数较多的选区,可以设分选区进行选举;
5、代表及召集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资格审查小组审查。
三、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理事选举及理事会组成
(一)理事和理事候选人名额理事会理事不超过45人,候选人暂定为53名。
(二)各选区理事候选人的名额各选区按代表名额总数20%的比例产生理事候选人(具体名额见附表)
(三)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理事候选人由各选区律师代表团按名额在本代表团代表中推选产生;
2、理事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公示。
(四)理事选举
1、大会对理事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组成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
2、理事选举以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为有效,以得票数前45名且得票数超过到会代表的1/2为当选。
四、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
1、常务理事会由15人组成,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6人;
2、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五、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监事选举及监事会组成
(一)监事会的名额和候选人监事会监事不超过20人,每个选区产生1名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
1、监事候选人由各选区律师代表团代表在本选区代表中推荐产生;
2、监事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公示。
(三)监事选举
1、大会对监事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产生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组成监事会;
2、监事选举以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为有效,得票超过到会代表的1/2为当选。
(四)监事长的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六、换届选举工作步骤和日程安排
(1)2月5日,召开六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选举方案;
(2)2月17日,市司法局召开会议,布置换届工作;
(3)3月10日前,各选区完成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选举工作,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提交代表、理事、监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公示;
(4)3月11日,召开理事会,确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等。
(5)3月1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
(6)3月25日前,完成会议材料、会务安排等各项准备;
(7)3月26日-27日,召开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二00五年二月六日附表:(律师数据截止2005年1月31日,计算时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选区 执业律师数 七届推荐代表数 七届理事候选人数 七届监事候选人数
市属 841 34 7 1
长宁 458 18 4 1
卢湾 184 7 1 1
闵行 156 6 1 1
杨浦 269 11 2 1
宝山 93 4 1 1
闸北 329 13 3 1
虹口 374 15 3 1
徐汇 613 25 5 1
浦东 1403 56 11 1
黄浦 421 17 3 1
普陀 135 5 1 1
静安 560 22 4 1
嘉定 88 4 1 1
金山 62 3 1 1
松江 61 3 1 1
奉贤 42 3 1 1
青浦 46 3 1 1
南汇 56 3 1 1
崇明 29 3 1 1
总计 6220 255 5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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