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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骗局 如何识得破管得住

2016年第05期    作者:金文玮 周晶敏 韩 正    阅读 7,931 次

互联网金融蕴含大量道德风险等非商业风险

投资者识别教育是个漫长但必须坚持的过程

线上可全流程监控,但线下资金是个大问题

建立规范市场前,仍需政府监管这根“拐杖”


主持人:金文玮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  宾:周晶敏 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正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许倩

■互联网金融虽未入严冬,已有寒意

金文玮:非常欢迎两位参加我们的法律咖吧,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从中晋和易租宝事件看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风险防范和法律问题。首先,易租宝和中晋还有包括前段时间出现的快鹿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些人觉得这些事件带来“互联网金融进入严冬”的信号,二位觉得这种说法是否准确?

周晶敏:恰巧,这两天我看到点融网发了个特别大的广告:我们不跑路。从这也折射出行业里一些紧张和无奈,不敢说是严冬,至少有凉意袭来,把从业者逼得发了一个这样的大幅广告。我觉得“严冬”言之过早,互联网金融行业从蓬勃兴起到现在出现危机,这是行业自我规范的过程。最近爆出的事件本身,也是行业洗牌和自我规范的一个过程,我相信行业经过这样一次洗牌,肯定会走向下一个更为健康的运行阶段。

韩正:我倒认为,这样一种遇冷或危机性事件,较大规模在社会上释放了。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本身是必然出现的现状。有新生事物出来,在目前社会发展速度肯定非常快,但是它们和传统行业不一样,传统行业可能要510年的时间形成行业规范、操作标准、社会辨识能力。现在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很快,行业兴起很快,但是留给大家形成规范市场的时间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不法分子想进来分一杯羹,没有建立规范,就无法分辨孰好孰坏,监管者可能也不清楚,消费者缺乏相应的辨别能力。当产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累积到了一定时间,爆发出一些危机性事件,或者说之前的因应不足,出现降温阶段,这符合一般经济发展规律。

■投资者心理依赖:政府不管即合法

金文玮:我想起两点,一是当时的中晋事件爆出来以后,我问一个在金融圈的朋友,中晋问题在爆发之前,有没有听到什么风声。他说,这就是个骗子,根本不是金融圈的,和金融圈的人没有接触,我们对他也一无所知,不知道他们做什么业务。所以有时候我跟我的客户说,不正当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反而有时候比正当经营的公司更容易“赚到钱”,因为正当经营的公司只赚中介费用,而不正当经营的公司直接骗本金——“杠杆率”不一样。

我认为首先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法律有滞后性。还有事后救济的问题,但是等事后救济已经晚了,更多需要事先预防,从预防角度来讲,投资人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产品或投资一些准金融、新金融领域中,应该如何来识别风险?

韩正:其实这个问题特别复杂,当中既有前提制约条件,又有投资者心理。目前中国金融整体问题大家心里都清楚,我们从一个相对传统封闭的市场快速向一个开放型现代市场转变,这个转变过程可能涵盖转型过程,如果我们以同时代发达国家的发展进度相比,可能我们这个跨越解读比工业体系跨越阶段还要大,可能不仅仅是几十年的跨度,甚至是上百年的跨度。从相对的事前型许可性[岳成所1]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2016-06%E6%9C%9F/%E6%B3%95%E5%BE%8B%E5%92%96%E5%90%A7/%E5%B7%B2%E4%BF%AE%E6%94%B9+%E6%B0%91%E9%97%B4%E9%87%91%E8%9E%8D%E7%9A%84%E6%B3%95%E5%BE%8B%E9%A3%8E%E9%99%A9%E5%92%8C%E6%B3%95%E8%A7%84%E7%A9%BA%E7%99%BD(%E9%87%91%E6%96%87%E7%8E%AE).doc#_msocom_1 金融到了面临动态业务,面临的是广大客户群互联网实时业务,很显然过去的监管方式和体系肯定存在不适应,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从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角度来讲,由于发展阶段问题,现在确实是有很大的市场金融需求。我国仍然是以银行金融为主导,跟世界主流发达国家相比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之间的差异,这反过来加速了民间借贷领域以及各种各样以互联网金融包装的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发展。同时我们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个比较大的短板,就是社会征信体系的迟滞。现在除了央行体系及体系之内的银行数据支持之外,对于社会一般主体,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历史信用水平和历史信用状况,未来还款的可能性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称或者风险道德[岳成所2] file://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2016-06%E6%9C%9F/%E6%B3%95%E5%BE%8B%E5%92%96%E5%90%A7/%E5%B7%B2%E4%BF%AE%E6%94%B9+%E6%B0%91%E9%97%B4%E9%87%91%E8%9E%8D%E7%9A%84%E6%B3%95%E5%BE%8B%E9%A3%8E%E9%99%A9%E5%92%8C%E6%B3%95%E8%A7%84%E7%A9%BA%E7%99%BD(%E9%87%91%E6%96%87%E7%8E%AE).doc#_msocom_2 居高不下,成为一种常态。

在这样复杂的金融环境之下,我们可能以一个非常迅猛的速度展开互联网金融业态,对消费者而言,我个人认为,提出问题的难度大于消费者所掌握的鉴别能力,甚至有时候超越了他的鉴别意愿。因为对于他们而言,熟悉的投资就是国库券、政府支持或有实际项目支持的传统型稳健型投资,到后面的房地产、比较规范的证券市场,他们没有突然进入一个以信用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的经历和经验,而之前面临的主要是政府信用和受管制的商业信用,比方我国公开市场上的债券、证券等。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他们会将互联网上存在的风险简单地认为是商业风险。而实际上我们看到,现在里面蕴含的不仅仅是商业风险,大量的是非商业风险,甚至是直接的赤裸裸的道德风险。

现在我们说风险防范,主要防范的也不是商业风险,最主要的是欺诈风险,而这种诈骗无一例外全都是庞氏骗局。消费者到底有没有能力或意愿来进行这样的识别,或者说如果有意愿,如何进行识别?

我们知道现在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操作基本都是封闭的操作平台,信息披露公开程度目前来说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至少没有法律上或监管部门完备性准确性的清晰界限,这也就导致消费者或投资者有很大的心理依赖。第一,只要政府不管不干涉,应该是合法的;第二,既然别人都在投资,那我也跟着投。

■回报要合理,收益率超20%要警惕

金文玮:一个当事人来咨询,现在那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有没有比较简单的识别手段?比如有没有这样一种欺诈风险的指标性措施,如果一旦出现,可能意味着风险较大?

周晶敏: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来说,第一是韩律师讲的,现在互联网金融包括看到的线下易租宝或中晋出现兑付风险,他们的手段和方法其实和早年民间借贷、高利贷等一些“跑路”骗局实质是一样的,不同就在于借助了互联网可以迅速传播的技术手段,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吸存能力特别强,才会引发出现在巨额兑付的亏空。其实从本质来说,没有新的花样,还是通过各种包装的“庞氏骗局”。对于消费者如何防范风险,从我个人观点来看,说得直白点,我认为对于绝大部分的普通投资人来说,去辨别和识别其中的风险,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相反的,有很多工作是监管部门要主动去设计很多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机制,主动警示投资人。让现在大部分投资人一夜之间有特别强的鉴识能力,我觉得不太现实。

回到刚才金律师的问题上,我的建议是,第一,特别高的收益率就是个特别巨大的风险提示,中晋、易租宝承诺差不多24%的收益率,甚至有的高到40%50%,我觉得20%以上的收益率对于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就是个风险极高的信号,因为在现有经济形势和金融体系内,能够给到投资者24%的回报率,意味着加上平台费用、中间的利润,用款方需要承担的资金成本至少在30%以上,甚至35%以上,而现在的经济环境,在一个项目中投资回报达到35%以上,这是非常难的。

第二,我都和我的朋友说投资趁早,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刚开始肯定是爆发式增长,到了一定阶段,慢慢地随着风险的爆出,会渐渐被一些大的寡头垄断,因为只有大机构才能承担这样的风险。我经常建议客户或者朋友,选择投资项目,一种是项目投资信息在投资人有限的资源内可以去了解,当然从理论上也会有兑付风险,但是这个风险相对小。第二种当自己没办法掌握项目信息的时候,只能看品牌机构,但是这个观点我也在修正,比如中晋在事发前也不可谓不“大”。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我只能告诉他们尽量去选择一些合理回报的项目,看以往经营业绩包括一些合作伙伴、股东的情况,这个可以从公开渠道去查。但是另一方面,真正的风控和监管还是要监管部门主动去做,有赖于很多信息的披露,为老百姓提供决策空间。

■行为监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金文玮:你们觉得监管者在这个领域当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采取什么措施。

韩正:首先还是我们能否从根本上杜绝庞氏骗局?这个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不管到什么时候,骗子总归有,骗术一直更新。庞氏骗局也通过新颖的东西不断进行包装,不仅在项目上,也在找名人,甚至是机构和不明真相的媒体背书,还做广告,这就导致我们通过外观的方式是无法判断的。数据、报告和照片都可以伪造,因为技术的发展,使得造假成本越来越低,最多的成本花在装样子,比如租高级办公楼、招聘比较赏心悦目的推广员。所以从监管者的视角和消费者的视角,有些是相同的,比如看回报合不合理,或者是否做出一些显然违背逻辑的活动,这是可以判断的。

但是更多的从监管者角度讲,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抛开现有的法律体系支持,现有条件能否监管,我们先不去说,先从理论上说,假设如果要监管,能不能做,如果做,能做哪些事情,以及做了之后,能取得哪些效果,这个我们可以先讨论,然后再回过头来看,从现在这个出发点,有哪些工作可以做。

其实从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投资保护这块工作,一直在做,有一次上海市消保委的同志也去说过,之前为了防范风险,给消费者进行提示,希望各个机构能主动在规范文本上添加部分内容,甚至也讨论过是不是对不同类别的投资产品以红黄绿等颜色分类标识。但所有机构都反对,因为消费者鉴别目的很简单,他的鉴别意愿仅限于一眼就看出来,如果标上了红色,大家就都不愿投资了。鉴于这种情况,监管者如果要把教育的功能也放上去,我觉得这是强人所难,教育工作不是短期内能完成的,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

那我们来看监管者能干什么。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做到迅速扩张,一是有市场需求,另一个就是因为有监管盲区,所以产品本身的发展或者说业态的发展就是种监管规避型的发展。即大家都看到这地方有漏洞,通过这个漏洞再嫁接其他产品,把原本从企业拆接或者各种证券化等不让做的事情通过这种领域做起来。就跟之前保理产品一样,特点就是可以把各种各样的债权放到平台上来进行运作,我们不明说是证券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把所有资金的需求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吸收进来,这就带来了问题,一个是回避监管,其次在监管中可能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做什么项目都不会令人觉得奇怪,这就带来监管上的巨大难题,做什么都有可能,那监管起来就很困难。正是因为现在金融行业的这种特点,次级债和证券化都是衍生品,在这样一个延伸市场,杠杆越扩越大,在线周转速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每个国家和监管者面临的问题都是同样的,大家基本都从机构监管逐渐转化为行为监管,然后从相应的事后审查或者后发转变成预警型或动态监控的过程。

但这一切说起来容易,如果要行为监管,带来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把他的行为进行周密的运作链条拆分,把整个商业运作的逻辑线条完整地投射出来,在投射出来之后因应性地制作出动态监管的逻辑框架以及这些监管框架所需要收集的指针性指标,哪些是报送,哪些是社会上主动监测,哪些可以接受投诉举报,我们可以说到今天为止,尚没有一个国家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大家的监管水平都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初。所以这样一个工作亟需要细致的金融工程先导性介入,又需要投入比较大的人力物力和相应的资源。

■线上可控,线下资金是个大问题

金文玮:我归纳一下,从金融监管体制来说,传统的金融监管一定是分业经营监管,只是由于现在互联网金融变成了一个筐,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业态,变成了混业经营。不管世界各国原来秉承的是一种什么样的金融业态,只要搭上互联网,就一定会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然后就会过来倒逼监管体制,是不是能够适应混业经营的状态。其实从混业监管的角度来说,混业监管机构内部也会分不同体系,然后对不同的金融模式来进行监管,同样也要在内部理顺整个逻辑。周律师,我觉得应该从监管这个角度出发,来解决风险问题,你现在觉得监管者当中,有一些什么样的看法能和我们分享。

周晶敏: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难。从今年4月份以来,国家层面和上海都出了一些专项整治意见,涉及面很广,一些做法也很有中国特色。反过来说谈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本身是一种创新,而之所以要创新,就是因为传统金融体系内,在很多普惠金融、小贷金融中,有很多问题没法解决,所以这个现象的出现肯定有合理性。我相信一开始监管层没有完全预料到实际发展速度会如此迅猛。而现在出现了一些问题,监管层在收紧监管措施,这也是一个合理的过程。

我个人觉得,讨论监管措施,一定要从事物本身的特质来分析,我也总结过,尤其是跑路的企业,首先他的本质还是金融,包括做的这些事、民间高息贷款,本身也是一种金融行为、金融现象。第二个特征就是技术创新性,互联网金融之所以现在那么引人关注,为什么原来所谓的民间借贷没有在社会中引起那么大的反响?就是因为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他的创新性。第三个,很多骗局本质就是庞氏骗局,没有什么高超的骗术。第四,互联网金融出的问题最大的是线下,如易租宝、中晋很大一部分资金吸存都是来源于线下,我一直觉得线下是个大问题。

综合这几个特征,我个人建议,首先要从事后监管转为事前预警,现在监管部门也提出要全过程监管,我觉得这点特别重要,互联网金融刚出现的时候,所有的平台公司都是信息技术公司,没有一个和金融有关,但做的却是金融业务,怎么规范使之符合行业发展?我们不能再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简单地等同于信息公司,而且要分业监管,其实从20157月出的指导意见,分业监管要求非常明确,必须分开。第二个就是我刚才讲的,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我觉得监管一定要仰仗于技术,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即高成本低效率,失去了互联网金融的意义,如果矫枉过正一刀切,都用高成本方式去做监管,那么互联网金融行业就没有先进性。所谓的创新性,我一直认为线上平台不是大问题,因为主管部门要求要有第三方支付的通道,一旦有了线上,其实很多数据是可收集的,包括征询的信息,数据的来往,资金的走向都是可以看得到。比较可怕的是线下,线上平台明确要求所有的钱不经过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而所有线下的钱全部到老板的口袋里,完全没有监管可言。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要通过线上征询、线上信息披露,甚至有的大数据由政府部门主导收集,对很多产品进行披露,我觉得很多产品可以参考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措施,产品和机构都可以进行备案,而且这个过程中,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有专业的咨询机构来代替政府履行披露义务,识别工作要更多让专业人士来做,让老百姓自己去识别,包括主管部门很多信息、数据收集来披露企业在过去三年投了多少产品,收益率如何,兑付率如何,包括有没有正式产品,有没有兑付的危机,都可以通过信息整理披露出来。所以主管部门主动要求互联网公司进入平台,要在线上主动披露这些信息,强制性披露。

■互联网信息中介是否需要资质

金文玮:实际上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提出了21条核心的指标,网站每天都要更新公示,周律师说的跟这是一致的

周晶敏:刚才说的线下的问题始终没法解决,我相信易租宝一开始走的是互联网,但是大量的融资行为是在线下发生的,其实就是个人财富管理公司。有那么多线下门店开出来,在这过程中,监管部门一定可以做些什么。现在我们看到政府提出“谁招商,谁负责监管”,楼宇园区都要监管,金融办工商局都要盯着,这些实体店有没有涉嫌违法经营,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在现阶段,个人觉得还是比较有效的,其实危害大的是线下融资活动,影响力和蔓延力都非常大。

韩正:这个问题不新鲜,包括监管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从现有的技术条件和国内外经验来说,不能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路径,但这件事有成本,既有时间成本,也有行政成本。从现在角度来看,如果简单回到群防群治这样一种方案,这仍然是一种权宜之计。这权宜之计要不要做?要做,因为至少能遏制其恶性扩张,肯定是有益的,但是这种高压方式是否能持续下去,持续性肯定比较差。我们知道金融投资,不同市场会有相互挤压的作用。我们一直考虑一个问题,分业监管或金融许可证、牌照制度,房地产中介要有经纪资格,那么做互联网信息中介到底需不需要资格,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建立规范制度前,仍需“拐杖”

金文玮:我记得好像哪个网站还是机构确实搞了个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但这个考试影响不大,而且也不是国家级规定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但至少我认为这是民间倒逼官方,由民间来做资格和培训认证。

韩正:为什么有这么多违法活动,主要是因为第一有隐蔽性,第二违法成本低。对于其从业人员如果没有要求,那就导致任何人都可以从业,从业者不付任何代价,事先不需要很多对自身知识储备的投入,不需要去学校各种各样的金融知识,就可以从事金融中介业务。退一万步,是信息中介也好,至少是个经纪业务,是金融服务的中介业务。对于这样一种业务,我个人认为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和条件,目前看来肯定不适当。

周晶敏:对这个问题我也想过,作为一个创新的行业,从主管部门的设想来说,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开始就设定门槛资质,一定程度也是遏制行业发展,创新性就受到遏制。如果说发一个类似于中介或金融类牌照,我揣测可能一开始会限制这个行业发展。我的观点和韩律师不谋而合,就是这个行业不能没有门槛。我给我的客户设立平台的时候,特别着重去研究了平台的责任,相关判例看下来,基本上判令平台要承担的兑付风险责任非常少。换句话说,在目前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将平台承担民事责任这块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我始终认为,平台有责任。当时设立平台,产品主要是两块,就是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产品,把他们证券化,我的客户都是银行出身,他们在风控这块意识非常强,所以所有的产品有折扣率,有产品的设计,是实实在在在做项目。从他们的身上我就想到,他们这类属于比较有道德底线和风控原则的运营者,自律性比较强。其实从行业来说应当去设定很多规则,鼓励顺应这类运营机构,比如对资质有要求,我相信这些企业做得到。

韩正: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管从政策的刚性、法律规范还是从市场的引导来说,对于合规运营或者想真正运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必须有激励,否则带来的结果就是谁守规则谁成本高,这样就会形成逆淘汰或者劣币驱逐良币的必然结果。这种激励怎么体现,怎么实现?一方面当然要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识别,企业是否有专业工作人员,是否有较好的长期运行的资历,产品披露是不是符合我们所说的一套规范,还是说是否有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级。这是一个比较慢的过程,但必须做,如果不做,不通过行业自律、不通过协会、不通过整个市场的参与者来推动,前面有再多的激励,消费者不能识别,最后只会看哪家公司给的利息高。

现在这个阶段,消费者对政府的依赖很高,这是个自然的惯性,也是完全合理和正当的。所以一方面我们推动监管实体落地,同时是不是从风险预警、消费者教育方面,监管者也应当做些务虚的工作,如果这些教育由政府来做,消费者可能觉得比其他机构更加权威、更加可信。尽管从未来远期来讲,这是需要逐渐过渡的一个过程,但是从短期来讲,政府是不是能发布一些调查报告,比方委托一些机构做调研或者调查核实,甚至直接委托一些机构对于每出现一个新平台,只要是辖区范围内的,都对其做评估,发布给社会。我们考虑这一方面可否做,另一方面考虑成本有多高。但是显而易见,我们要“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要迈向由市场主导或整个市场共同体建立起来的规范秩序,但在有这个秩序之前,我们还要把这条路走下去,恐怕不得不考虑有这样一个“拐杖”。这样一条“拐杖”,工作全部让政府来做,肯定不现实,那么是不是采取市场跟政府相结合,以这样一种方式逐步过渡到更多市场参与、较少政府参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慢慢发育成政府监管逐渐变成动态行为监管的过程,形成监管逻辑、监管框架,要求各个市场主体提供数据接口,提供依托于大数据、依托于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这样一套东西。这样的话,我们短期内采取一些权宜之计,从短期到中期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过程,最后我们看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市场收益。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也可能经历逐步熟悉到成长的过程。

金文玮:非常感谢二位的分享,我们今天的咖吧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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