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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举办"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6-06    阅读:2,95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建设兵团律师协会、总政司法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决定》同时指出在部分企业"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实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正式提到股票期权。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年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企改制,推动产权交易,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上市公司实行期权试点。近期,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中也提出,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要与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这些规定为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及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事实提供了越来越大的操作空间。 股权激励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我国已有的改革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在促进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经济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重要任务。股权激励制度将是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条重要途径。随着非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有的企业产权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制度将在推动民私企业改制和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营者持股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经营者持股和股票期权将作为一项重要的企业制度,已经并将继续在法律上得到确立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律师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工作中的主协调作用等。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指导意见》正在加紧制定,其中也将规定律师的重要作用。为帮助广大律师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经营者持股和股票期权规范设计的法律实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定于2001年6月11日--14日在北京举办"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讲座将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教授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内从事此项业务的专家、学者、律师到会演讲。 讲座主要内容: 1、《公司法》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 2、《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与出资人到位问题 3、产权市场化的途径与运作 4、国有股减持的价格确定与公司治理 5、股票期权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6、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规范设计 7、《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释 讲座时间: 2001年6月10日 09:00-20:00 报到注册 (报到地点在北京中苑宾馆大厅) 2001年6月11日 08:30-17:30 2001年6月12日-14日 09:00-17:30 授课 讲座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乘16路、16路支线、运通103路、105路、601路到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讲座费用:全国律协会员1000元/人(执业律师)、非全国律协会员1200元/人。(此费用含四天资料及会议期间四天午餐,注册时以律师执业证为准)。晚餐自理,会议期间住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146元/人/床/含早餐,277元/标准间/天/含一人早餐)。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并尽早通知。 本次讲座将发给32课时的培训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士报名参加。请务必于2001年5月28日前将 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单位:全国律协培训部 联系电话:(010)84020218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acla@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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