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4 >> 2014年第04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引入“ADR机制”对会展 纠纷处理的影响与作用

2014年第04期    作者:刘培灼     阅读 5,893 次

  会展,即会展活动,是会议、展览类活动的统称,一般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举行的、由众多人员参与的、具有一定主题的集体性活动。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会展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览展销活动、大型会议、体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狭义的会展仅指展览会和会议;广义的会展是会议、展览会、节事活动和奖励旅游的统称。会展的发展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商务类会展活动,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才会产生举办会展活动的需要。同时,会展活动也会受到地理因素、政治因素等外来因素的影响,如:许多具有地域特色的会展活动只会在固定的区域内举行。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的活跃催生了会展业的诞生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指我国大陆地区)的会展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会展场馆数量不断增加,会展类别日益丰富,会展专业教育也在高等院校中日益得到了普及。

  但是,我国会展业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会展营销手段落后,国际化水平较低等诸多问题。会展业在发展的同时,一些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在各类会展活动中涌现,在某一类别的会展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具有某些共性的会展纠纷层出不穷的现象。这些纠纷小到普通的民事侵权,大到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均对目前我国蓬勃发展的会展业造成了冲击与影响,甚至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从我国会展业的现状来看,如何妥善处置会展纠纷不仅关系到一场会展活动的成败,更关系到会展业的前途与未来。在众多解决与应对会展纠纷的措施与方案中,“ADR机制”显然可以作为一个必要的选项,这不仅是因为“ADR机制”自诞生以来在争端解决中起到了举世瞩目的作用,更重要的是,“ADR机制”与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争端处置理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或者说,我们在这一方面有着天然的人文土壤。引入“ADR机制”到国内会展纠纷的处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

 

        一、“ADR机制”的内涵与特点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直译过来,是指“替代性解决争端的方法”。而“ADR机制”则可理解为“替代性解决争端方法的运行机制”。“ADR”最早起源于美国,后来在欧洲、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普及。“ADR”主要是指除诉讼与仲裁以外的其他各类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谈判、调解等。在“ADR机制”下,争议双方不再将争端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而是在双方共同指定或选择的第三方的主持下,对争端或纠纷进行斡旋与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解决纠纷。

  “ADR机制”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ADR机制”主要适用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二是“ADR机制”是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是“ADR机制”程序简便,快捷,节省时间,大幅度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四是“ADR机制”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在司法上并无执行力,但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或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确认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ADR机制”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替代性方法,目前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得到了承认与发展。由于上述特点,使其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中为争议双方提供了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促进民商事纠纷的友好解决起了重要作用。

 

        二、“ADR机制”在会展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在探讨“ADR机制”在会展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之前,需要厘清“会展纠纷”的定义。为了更为确切地理解“ADR机制”在会展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对“会展纠纷”的概念应当作狭义的解释,即会展纠纷主要是指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在会展活动举办的场所内发生的,会展活动主办者、参展者、观众以及其他会展活动参与人员之间发生的、与会展活动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具体地说,会展纠纷的内涵有下列特点——时间要件:必须发生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地点要件:必须发生在会展活动举办的场所内;相关性要件:发生的纠纷必须与会展活动有关联。

  对于那些发生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以外或者发生在会展活动场所以外的纠纷,即使与会展活动有关,按照“会展纠纷”狭义的解决,也不能称为“会展纠纷”,而只能按一般的民商事纠纷看待。

  由于会展纠纷的上述特点,导致会展纠纷在发生后,无论是时间或者是地点等方面,均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具有明显的差异,对争议双方来说,这些特点使其面临的风险也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会展纠纷的解决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会展纠纷都是发生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而会展活动的举办期间根据会展内容的不同长短不一,但考虑到纠纷的解决对争议双方或一方的影响,对于某些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尽快解决纠纷,将使其参加展会的实质目的得不到实现,其为参加展会所付出的各种成本也将付诸东流。如在一些商业类展会中,参展商之间就某项技术或商标的权利发生纠纷,如果不能够妥善解决,技术或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将可能无法继续参加展会,其宣传或销售产品的目的将落空。

  (二)会展纠纷的解决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在会展纠纷中,尤其是参展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纠纷中,很多时候参展方并不在展会举办地生活或居住,一旦发生会展纠纷,并且又不能尽快解决的话,参展方将不得不面临在支出差旅与时间成本的前提下继续与对方周旋的境地。这对来自外地的参展方来说,是颇为不利的。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展会的主办方通过异地办展的方式,以收取参会费为由收取参展方的费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主办方可能会携款而逃,这时,参展方在维权时不得不异地维权,浪费较多的金钱与时间,更何况结果还是未知数。

  (三)某些发生在专业类会展活动中的纠纷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纠纷解决时,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专业性的展览已成为国际会展业发展的主流,代表着会展经济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一些工业新技术类的展会活动中,某些纠纷涉及行业内技术发展前沿,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具有专业背景,非专业人士往往无法参与协调。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双方即使有调解的意愿,由于缺乏拥有足够专业背景知识的第三方的指导,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结合前述有关“ADR机制”特点的内容,可以看出,“ADR机制”在解决会展纠纷时,具有天然的优势与作用。

  一是“ADR机制”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适应了会展纠纷中双方对于解决时间与地点的紧迫性、局限性的需要。将“ADR机制”引入到会展活动中后,一旦发生会展纠纷,争议双方可以将纠纷及时地提交到设立在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内的“ADR机制”运行机构那里,并由机构的相关人员在能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对纠纷进行处理,省去了司法或仲裁机关立案、排期的时间。这不仅为争议双方节省了时间,也帮助了争议双方及早解决纠纷,避免影响其继续参加会展活动。

  二是“ADR机制”的运行机构在设立上比较灵活。因此,在设立过程中,可以根据会展活动的内容与主题由主办方或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来担任工作人员。可以由行业内的专家或资深人士组成运行机构,对提交的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的纠纷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来解决纠纷。在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一旦纠纷涉及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往往需要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专业意见,耗费较长时间。在“ADR机制”下,纠纷能够迅速地提交到专业人员处,对尽快解决纠纷非常有帮助。

  因此,适时引入“ADR机制”对会展纠纷的处理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会展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所产生的必然需求。

 

        三、中国式“ADR机制”在会展纠纷处理中的运用

  对于中国的会展业来说,引入“ADR机制”除了具有前述的作用与意义之外,更可以将“ADR机制”看作是对中国传统的传承与致敬。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理念,这也表现在我们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充分地利用调解来解决双方争端。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我国大量的婚姻、劳动争议等纠纷中发挥了巨大的息讼作用。我国仲裁机构所倡导的调解制度更被其他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被世界所认可。

  当然,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会展业发展现状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会展业在引用“ADR机制”时,也需要结合中国本土的实际对“ADR机制”进行一定的调整与改良,使其适合中国的土壤。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在“ADR机制”运行机构的设立方面,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指导与遴选,机构的人数、来源等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展会的主办方商定。

  (二)在“ADR机制”运行机构的人选上,可以考虑由大学教授、专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行业协会的人员、主办方代表等组成调解人员信息库,在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ADR机制”的运行机构后,由双方在信息库中选择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主持人。

  (三)将“ADR机制”与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在利用“ADR机制”进行调解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列席,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协议的内容再行确认,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

  (四)在“ADR机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上,可以考虑在展会开始之前,由主办方、参展方等签署协议,约定将展会举办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一旦争议双方在“ADR机制”下达成协议后,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形时,另一方可立即向当地法院起诉,由当地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

  (五)“ADR机制”运行机构的运行经费由主办方予以保障,在活动经费中列支。

        当然,“ADR机制”作用的发挥更离不开展会活动各方面人员的配合以及司法、仲裁制度的保障。为保证“ADR机制”能够切实地发挥解决纠纷、降低成本的作用,必须对会展活动的前期宣传、招商、举办以及物流等各环节进行规范,避免由于会展活动准备不足导致同类纠纷大量发生,从而降低“ADR机制”的运行效率。●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