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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召开“上海房屋租赁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的通知及征稿启事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5-11-08    阅读:2,923次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最普遍、最活跃的民事活动,上海市律师协会民法研究会决定针对房屋租赁法律事务中的一些热点问题,组织一次研讨会,以期进行有益的探索并求得共识。
    征稿时间1个月,截稿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
    来稿请寄: 上海市万航渡路849号海森国际大厦2402室 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并请注明“研讨会征稿”)或,发电子邮件到 public@allbroad-law.com
    本次研讨会拟于2005年12月中旬召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研讨会的报名参加时间截至2005年11月30日。
报名方式:021-62318585   联系人:沈小姐

    为便于集中研讨,下面推荐了一些研究问题以供参考。如您有其它典型的热点问题,也可提交征文。

参考题目:
1、王小姐作为承租人在2003年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2004年张先生拟将该套房屋卖予李先生并就相关事宜通知了王小姐。
(1)王小姐作为承租人拥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那么,“同等条件”中的“同等”以及“条件”应如何认定?
(2)如何认定张先生通知的有效性?该通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余先生在2003年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某大厦3层楼的全部房屋。2004年初,余先生将其中一间房屋出租给林小姐,租期2年。2004年底,崔先生向余先生表示愿以1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下3层楼的全部房屋,余先生遂向林小姐发出通知,林小姐表示与形式优先购买权,愿意以1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其租赁的房屋。但崔先生坚持要购买整层楼面,余先生遂将3层楼整层房屋转让给了崔先生。于是林小姐诉至法院,主张对其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在此种情况下,“同等条件”应如何认定?

3、张小姐作为出租人在2003年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王先生经张小姐同意在2003年底又将房屋转租给方小姐,签订了转租合同。2004年初,张小姐因故解除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是否当然随之立即解除?

4、因承租人不辞而别或其他类似事由造成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租赁场所内的物品、装修如何处理?

5、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及连带责任
例:甲公司与承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乙公司在该厂房中进行熟食加工(但乙公司并没有相应的许可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不法行为是否负有管理义务,对由此引起的损害是否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6、出租人的附随义务
例:王小姐在2004年与某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在该商铺内经营高档时装。2004年底,该商场将与其相邻的商铺出租给李先生经营某中低档货品。王小姐认为商场未尽到附随义务,使相邻承租人的经营活动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该商场是否负有这种附随义务?

7、出租人、承租人、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8、经营场所的业主为了避税,往往与商铺的经营者订立了营业额保底分成或承包的协议。发生争议后,如何界定这种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9、张先生租赁了某售后公房的沿街底层经营饭店,为配合大楼的维修,该饭店停业一个月。——该停业损失可否得到补偿?应向谁主张?如何适用法律?


                                    市律协业务部
                                    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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