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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的反思

2017年第09期    作者:卢意光    阅读 10,195 次

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一尸两命,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

根据当地卫计委公布的消息,2017831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某医院。入院后,检查提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1750分起,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两个多小时内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护人员劝回。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包括胎儿)。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调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事件,看起来是个偶然事件,但其中原因,值得挖掘。我国每天平均要出生4—5万人。也就是说,每天都有四五万名产妇都可能处在疼痛和焦虑之中,完成人类繁衍的伟大使命。我们该如何减轻产妇的痛苦、消除分娩过程的焦虑、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呢?

 

无痛分娩,我们能做些什么?

无痛分娩,医学上称为分娩镇痛,这项技术在操作层面没有任何技术障碍,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普及率超过80%,但在我国却不足1%。为什么这样一项成熟、安全的技术,在我国没有得到普及、推广?为什么一般民众,更多知道的是难度更大、风险更大的剖宫产,却不知道自然分娩中的无痛分娩?

有医疗专家对此进行了说明,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方对分娩镇痛没有额外的收费标准,只能按照硬膜外麻醉的标准来收费。通俗地说,就是收费太低,入不敷出,医院没有动力;另一方面,麻醉师数量不够。看来,这是一个医疗制度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医疗体制重药械、轻技术,导致哪里可以多用药品、多消耗器械,哪项技术就蓬勃发展。而且,药械价格越贵,越受医院青睐;反而,真正的医疗技术却出现门庭冷落,甚至无人问津。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力图为医药卫生体制规划一副美好的蓝图,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我们期待,医疗行业这种本末倒置的问题能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关注,在未来的体制改革、法律条文中得到纠正。

安全监护,医院该如何进行?

在本次事件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医院监护不到位。那么,医院对于住院病人,该如何进行安全监护呢?

过去,我们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住院病人(包括产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安全应由自己负责,自行放弃生命(如跳楼),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是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住院病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毕竟病人不同于普通正常人,她们处在病房的特殊环境中,伴随着疼痛、焦虑等症状,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安全保障。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同时认为,这种安全保障(安全监护)是必要的、合理的,而非没有边界的。实践中,除了待产的产妇,还有术后的病人,或其他患者,住院期间,由于疼痛、焦虑、烦躁、恐惧等因素,会出现精神恍惚、意识不清,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等暂时性的精神症状,如果这些病人没有得到合理、必要的监护,有可能出现自伤自残、跳楼自杀,这些问题有赖于专业医护人员给予关注、监护和处理。如果完全放任不管,只关注病,不关注人,很可能会反复出现病人跳楼的严重后果。但是,医护人员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这种注意义务不是没有边界的,应当根据具体个案,病人的症状表现、突发程度来判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知情选择,依法该如何履行?

这次事件,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选择剖宫产,医院是应该征求家属的意见,还是该征求产妇的意见?

如果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不应该存在争议,我国《侵 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得很明确,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也就是说,病情和医疗措施的征求对象,是患者本人。可是,为什么很多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会认为应该征求家属意见呢?

这得回溯到1980年代,我国当时处在计划经济时代,在特殊时代背景下,当时的《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实施手术前必须由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之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受其影响,有患者和家属(关系人)同时签字的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已经被《侵权责任法》取代,但其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普法,才能得以纠正。

产妇带着她的小孩,永远地离开了我们这个精彩纷呈的世界,我们除了缅怀她们,更应当进行沉痛反思。防微杜渐、忧在未萌。防止悲剧重演,推动生育文明,进而推进人类文明,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卢意光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业务方向:医药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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