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文件
沪人考〔2007〕7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07年度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人考〔2007〕1号),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目内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2007年度公证员、律师系列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二)公证员、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有关条件:
1.公证员报考人员在担任公证员期间,办理各类公证业务年平均100件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每年办理各类律师业务达20件以上;
2.通过规定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考试;
3.学历及工作经历须满足以下其中一条:
(1)法学博士;
(2)法学硕士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在公证员、律师岗位上工作满4年。
(三)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公证员或专职律师参加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公证员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1年以上,律师系列报考人员须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年以上,并经业务考核合格。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公证员系列:
2007年12月1日9:00-11:00 《公证员实务综合理论》
13:00-15:00 《民商法律实务》
(二)律师系列
2007年12月1日9:00-11:00 《律师实务综合理论》
13:00-15:00 1、《民商法律实务》
2、《刑事法律实务》
(1、2任选一门)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
2007年8月7日-10日(9:00-11:00,13:30-16:00)
(二)报名地点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考务部(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
咨询电话:64031155-1099
(三)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报名表反面)、报名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
老考生携带2006年度准考证报名,其报名表不需加盖单位公章。
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80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于2007年11月13日-11月17日(9:00-11:00,13:30-16:00)至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五、成绩查询
(一)考试后两个月可查询成绩,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
www.spta.gov.cn)“成绩查询”栏目上自行下载打印。
成绩查询网址:
www.spta.gov.cn“成绩查询”栏目
(二)领证时间为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地点为相应报名点。
附:
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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