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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18一号文,是企业营商的“护身符”还是边界?

2018年第01期    作者:马靖云    阅读 10,494 次

伴随着2018年全国普降的第一场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这个命名为法【20181的文件给企业家们送来的是清新温暖的司法政策之风,比皑皑白雪更让人精神为之一振。下面,笔者就从《通知》出台的背景、建立的维度以及其蕴含的导向为大家做一简要解读。

 

背 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两难一易一度是困扰很多企业家的难题,那就是:创业难、融资难、入刑易。传统行业高度市场化导致的价格恶性竞争、新兴行业受产业政策和市场趋势的影响过大都是造成创业难度增加的原因;中小企业自身不健全、金融机构无法准确判断资金风险、相关法律政策的相对滞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等因素又互相影响共同促成了融资难的困境;而入刑易则是指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问题的多发,这种因经营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家财富和人身的安全感、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的可预期性都有极大的破坏。

针对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798日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而《通知》正是针对该意见的指导所做出的司法回应和机制配合。

 

维 度

在《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明确入罪标准

对于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行为特别是创新创业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经营活动中高发的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些举措,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刑法谦抑性原则、限缩刑法规制的决心。

2.明确财产隔离

即使在企业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一刀切地粗暴处理其全部个人乃至家庭财产,更不能将刑事追缴退赃等措施作为逼迫其进行经济赔偿的手段。必须明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企业犯罪所得与个人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等。

3.明确具体措施

《通知》列明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政府违约情况下对于企业合理诉求的支持;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相应认定机制和侵权赔偿标准;企业家冤错案的切实纠正以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并明确赔偿力度的加大;通过以案释法、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方式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方向:护身符还是边界

毫无疑问,《通知》显示了明确的政策利好倾向,那么是否企业家们就可以凭借自己企业家或者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家的身份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必须注意到,《通知》中保护应该也必须以依法守法为前提,《通知》所明确的并不仅仅是对企业家的保护,更多的是对依法守法创新创业的导向和指引。

《通知》所提供给广大企业家的并不是一把可以躲在下面为所欲为的护身符,而是一条边界、一条红线,只要不越界就能享受到充分的权利和最大的保障。具体来说,《通知》的法治前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现:

1.始终强调依法、合法

《通知》内容一共有十条,仅十个标题中就出现了八处依法、四处合法,前五条标题更是每条均有强调依法字样。

2.“慎用不是不用

《通知》中表明了,应慎用保全措施、慎用执行手段、慎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说法为老赖黑名单)等措施,然而谨慎使用不等于绝对不用。是否适用这些措施的判断标准将更为细化,包括申请人是否为虚假或恶意、企业是彻底丧失经营能力还是暂时困难但尚有发展前景、企业家是否属于无偿债能力但并未故意规避执行等标准。

当然,这种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及采取不同对待方式的责任,但对于合法守信经营只是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家们不啻为一颗强效的定心丸。

3.非刑事配套措施的完善

尽管《通知》对于刑事手段是一种谨慎和限缩适用的态度,然而并非表明司法机关对于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亦是放任和纵容的姿态。《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非刑事的配套措施和规制手段,使经营行为的法律评价尽可能脱离要么合法,要么犯罪这种断崖式、片面地跨越,而是能够根据其行为本质及违法的严重程度有了多维度的、综合的处理方法。具体包括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大格局建立、对恶意诉讼的审查和处理力度加大等等。

《通知》无异是和煦的司法政策之风,然而欣欣向荣并不意味野蛮生长,创业创新仍需以依法守法为红线、经营运营亦应以诚实诚信为原则。愿良好的法律规范为舵、优秀的企业家精神为帆,借力司法政策的东风,更多的企业之舟能够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马靖云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商业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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