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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卓越是我的执业理念”

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黄荣楠律师

2020年第04期    作者:文│沈栖    阅读 3,336 次

从今年第2期开始,上海律协邀请《上海法治报》记者沈栖,对十位第四届“东方大律师”进行专访,文章将陆续刊登在《上海法治报》和《上海律师》上。


求知不辍 夯实法理基础

弱冠之年,黄荣楠就在自己的人生坐标上找准了前行的目标:当一名律师。

1992年,黄荣楠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复旦大学法学院,多次获得奖学金,并被选为系学生会学习部长。大学毕业旋即进入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得到前辈的培养和提携。他初涉法律界,总希望拓展眼界,进一步充实知识。2001年,是其律师业务繁忙火红的一年,这一年,他决定赴英伦留学。

在曼彻斯特大学读研究生的过程中,黄荣楠选读了多门国际商务法律的专业课程,翌年获得国际商业法硕士学位。回国重返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不久即担任该所主任。

黄荣楠告诉记者:之后的十多年,自己虽然业务很忙,也有一定的实绩,但依然有一种“本领恐慌”却不甘落后的感觉。于是,在入行12年之际,他报考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生。读博期间,他在核心期刊发表了4篇专业论文,并撰写了12万字的博士论文《外资退出中国的法律研究》,2015年获得博士学位。

黄荣楠饶有兴趣地谈起当年作为复旦大学辩论队主力队员参加“全国首届名校大学生辩论赛”荣获冠军的情景:凯旋时,校长亲自接待辩论队成员并寄语学子要“追求卓越”。黄荣楠说:“这四个字被我列为座右铭,成为我矢志不渝的执业理念。从业23年来,我花了1/3的时间读书,不断求知,目的就是为‘追求卓越’夯实法理基础。”

深耕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从学生时代就热衷于辩论的黄荣楠,一直喜欢在法庭上舌战的感觉。他在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有着很深的探究兴趣和厚实的理论功底。他代理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因涉外投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公司股权、金融纠纷等而产生的争议案件。基于在法律业务上卓尔不群的成绩和众人交誉的口碑,他被聘任为上海国际仲裁院和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由黄荣楠代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少具有业内的示范意义。兹举两例,以飨读者——

一、以侵权之诉,追名画受损之责

我国当代山水画名家吴湖帆的后人为妥善保管先祖珍贵遗物,将8幅吴氏书画作品存入某银行保管库。不料4个月后,这些书画竟在一次水管爆裂事故中被浸泡而严重损坏。2003年3月底,当事人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委托黄荣楠将银行推上被告席。

被告坚持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银行对箱内物品因自然变质、损坏或发生不能预料、不可抗拒的事实等原因而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根据租箱合约的条款,银行承担责任的极限不超过5000元。鉴于吴湖帆书画的特殊价值,银行愿意将赔偿提高至5万元(这是银行自愿赔偿的额度)。而原告经过拍卖行对作品原值及损失价值的评估,加上修复费用,索赔额为291.5万元。

黄荣楠深入研究案件后,首先界定了此案的性质,他指出,银行保管库内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财产的重大损失,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按《合同法》规定,建议当事人选择侵权纠纷而非合同违约纠纷。庭审时,黄荣楠以事故调查为依据,认为:“水淹事故”并非被告所称的“不可预料、不能抗拒的事实”,银行对保管库存在设计失误、施工不规范和管理疏漏三大问题,过错是明显的。被告辩称:设计及施工问题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对此,黄荣楠在庭上举例反驳:如果楼上住户装修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损失,楼上住户难道可以推脱是装修队的责任而与自己无关吗?因此,书画毁损的责任无疑应由保管箱所有人——银行赔偿。

黄荣楠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76万余元。在当年,这一笔赔偿足以在市中心买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

二、中国标的额最高的名誉权侵权案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财经”)在其网站上发表了题为“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绝不再犯誓言落空”的报道,引发社会巨大反响。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师傅”)以其同期股票价格下跌为由,向法院起诉。

康师傅认为该报道内容失实,其主观性评论意见损害了这一品牌的名誉。于是以第一财经与记者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第一财经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行为,删除网上的侵权报道及转载链接;(二)被告第一财经连续一个月在全国性媒体和全国有影响力的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三)被告第一财经赔偿原告1.8亿元人民币;(四)被告记者对被告第一财经上述责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此案为中国司法史上标的额最高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且该案原告为台资企业,又是上市公司,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也给第一财经和记者带来极大的压力。

黄荣楠接受第一财经及记者的委托,全权代表客户参加此案审理,包括前期法律分析意见的出具、制定诉讼策略及思路,指导团队准备答辩文件及详细证据文件。黄荣楠及其团队将涉案侵权文章深度剖析,对文章中的每一句话都进行拆解,逐条查证文献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及评论依据。在庭审时,黄荣楠向法庭证明涉案文章中相关事实陈述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或在先公开报道,因而并不构成捏造事实;从评论的客观性角度论证,该文内容并未超越媒体的合理监督评价限度。

法院采纳了黄荣楠的意见,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进而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服输并未上诉。

此案的代理及判决的意义在于:它不止捍卫了新闻媒体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舆论监督权力,也为媒体评论性文章的报道及评论尺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

开拓文化娱乐产业法律服务领域

    2019年12月5日,《钱伯斯亚太2020》发布榜单,在亚太地区“媒体与娱乐”法律领域,黄荣楠获评第一等。

黄荣楠从2000年起就从事文化娱乐传媒法律事务,是我国最早一批开拓该领域的律师之一。其客户包括腾讯、迪士尼、优酷、梦工厂、上海电影集团、东方明珠、芒果阳光等业内大鳄。黄荣楠在文化传媒领域参与了众多重大项目,并成为标杆。

随着中国的文化娱乐产业在近十年来的蓬勃发展,人们的关注点从传统的报纸、收音机和电视,已转移到了电脑、IPAD和智能手机,各种丰富多样的节目充满人们的休闲时间。但也许大家不会想到,在这些节目的背后有不少律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智慧,黄荣楠就是其中的一位。

2018年度的两档现象级热播综艺节目《创造101》和《偶像练习生》令年轻群体如痴如醉,帅气的小哥哥和能歌善舞的小姐姐成了全民的偶像。101女团的歌曲《卡路里》更是红遍了街头巷尾。可是随后的一条新闻,打破了女团和谐的气氛。两位知名女团成员突然“出走”,让刚出道的女团尴尬不已。出走原因并非传闻中的成员不和,而是一个行业内的特殊制度横在了女团之中。因为中国早期的选秀类节目,经常是从普通报名者中发现有特殊才艺者,最后夺得冠军,就如当年“我型我秀”节目中脱颖而出的冠军张杰。而随着韩国练习生培训制度在中国的逐步推广,一些有潜力的小男生、小女生早早就被经纪公司看中,由经纪公司投入资金培养并签订了长期的独家经纪约。因此,近年来参加电视台或新媒体平台选秀活动的选手,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实力选手已不是素人,而是有经纪约在身的练习生。但根据选秀比赛的惯例,获得优胜的选手需要与媒体集团指定的经纪公司签署独家经纪约,正式成团出道。原因也很简单,毕竟选手能出名,也是靠媒体集团投入巨资打造的节目捧红的。于是矛盾出现:优胜选手往往已有了原来经纪公司的独家约,现在又怎么可能再与媒体集团再签一个独家约呢?如果不签的话,根据比赛规则,选手就要退出最后的决赛,而选手本人也不愿意放弃。上述女团成员出走,就是因为一仆二主,让选手左右为难。如果处理不好,已成团的组合可能会面临解散,今后的选秀节目也会难以为继。

黄荣楠和他的团队与媒体平台的法务部紧密沟通,结合行业内已在讨论的让两个新老经纪公司共赢的方案,构建出“共享经纪”“二团并行”的法律框架,并提供了两种实现方案:一是“中止式共享经纪约”。 原经纪公司与艺人约定暂停行使原经纪约,在一段时间内由新经纪公司代替原经纪公司作为艺人的经纪公司,独家管理、运营艺人的相关演艺事业活动,并与原经纪公司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二是“分立式共享经纪约”。原经纪约被划分成不同的权利范围,由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比如新经纪公司主管唱片、演唱会,原经纪公司主管影视剧演出。原经纪公司就其经纪权进行划分,将其中的一部分独家转让给新的经纪公司。这两种方式的提出,妥善解决了新老经纪公司间的矛盾,也为艺人的良好发展打开了空间。“共享经纪”在中国大陆地区是新的概念,没有可援引的合同范本参考。黄荣楠团队与客户团队以及艺人的经纪公司不断地开会讨论、反复修改文本,最后出具了一套60多页的共享经纪约的合同范本,获得了各方的认可。

文化产业的勃然兴起,势必会产生著作权争议。黄荣楠代理的《吴敬琏传》著作权侵权案即是一则显例。

作为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助理,柳红曾于2002年1月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论——吴敬琏》(以下简称“柳书”)。而2010年2月,中信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由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以下简称“吴书”),并在各大书店热售。柳红经过比对,认为吴书有96处剽窃了柳书,于是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吴晓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中信出版公司出版及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亦侵犯其著作权。其诉求:被告吴晓波、中信出版公司及王府井书店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吴晓波就侵权行为登报道歉。

黄荣楠接受吴晓波的委托后,依凭娴熟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法律思维,为这两本传记之间的是非曲直寻找一个判断的路径。

首先,黄荣楠指导团队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文献,证明柳书引用的他人文章、发言、信件等资料,并非由原告原创,原告对该部分文献资料并不享有著作权,也无权排斥他人对于上述文献资料的采集和使用;然后,黄荣楠对吴晓波采访传主数百小时的录音以及数万页的第三方文献内容逐一比对,并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剖析,证明柳书和吴书对传主撰写的内容虽各有侧重,但均涉及对传主成长经历和学术思想的客观描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96处抄袭之嫌。鉴于柳书和吴书在创作过程中,传主均进行过口述、提供了资料,并在作品完成后提出了修改意见,不可避免地在同一事件或同一观点上有“相似”记载,这是对于客观事实的有限表达,是由传记作品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两书的比对来看,吴书并不构成对柳书的剽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北京市二中院又判决驳回柳红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传记类文学作品有其独特的属性,导致不同传记作品间是否存在侵权,常会引发争议。黄荣楠代理的此案为传记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认定标准和依据。

倾力于沪上律师的对外宣传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定位,自然提升了律师业的段位,也给律师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无论是理论研讨层面还是实务探索层面都给全国以引领和指导。因此,近年来,上海市律师协会极为重视上海律师的对外宣传工作,而黄荣楠也接受重任,担任了上海律协第十届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的主任。

黄荣楠在分管会长的领导及秘书处宣传部的配合下,与5位副主任一起,兢兢业业、不辞辛劳地做好上海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由他负责的《上海律师》杂志每月刊印,《律师界》栏目每周播出,“东方律师网”网站及“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24小时更新,SITV常设电视节目按季播出等,这完全是一个大型传媒集团的工作体量,但宣传委的执业律师们利用业余时间照样办得有声有色,颇受各界关注和业内好评。如“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的关注人数从接手时的2万余人,四年后增加到了8.2万余人,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2018年度律师宣传好新闻”优秀公号奖。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也两度获得“上海市律师行业贡献奖”的荣誉称号。

黄荣楠同时担任了上海律协新成立的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并再次连任,与3位副主任积极作为,摸索经验,积极开展各项研讨活动,与同行分享成果。自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成立以来,每月发布文化传媒研究简讯,每年评选文化传媒十大案例,扩大了上海律师在文化传媒法律领域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黄荣楠还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他连续三届担任徐汇区政协常委,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担任徐汇区青联副主席,带领青年群体开展各项工作,尤其是对漕河泾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西岸文化传媒港的建设献言献策,作出了贡献;他还同时受聘担任徐汇区政府及闵行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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