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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关于转发“关于第三次评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6-04-19    阅读:2,955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关于第三次评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法学会在本市法学界中开展第三次评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活动。市律协以律师自荐和事务所推荐的方式参与本次活动,参与者请下载“上海市中青年优秀法学家候选登记表”(附件),盖事务所公章于 57日 前 交各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审核后统一报送律协。

 

                                    上海市律师协会

                                  OO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上海市中青年优秀法学家候选登记表

 

关于第三次评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通知

沪法会〔200630

 

                                                    

为进一步繁荣上海法学研究,调动和激励上海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理论创新的积极性,经本会学术委员会研究和常务理事会同意,决定在本市法学法律界中开展第三次评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条件

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学研究;

2. 学风严谨,道德品质好;

3. 在学术上有创新,有重大研究成果;

4. 2000 年1 月1 以来,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过五篇以上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高质量的个人学术专著;

5.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196191日 以后出生),从事政法、法学研究、律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以及未实行职称制的有关部门的处级以上干部,可纳入参评范围;

7. 已被中国法学会评为“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或曾经被上海市法学会评为“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不再重复参加此次评选。

二、   评选程序

1. 由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经推荐单位研究,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按要求填写“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登记表。

  2. 全市评选名额为十名左右,推荐单位请于 515日 之前将推荐的候选人登记表以及专著原件、主要论文复印件、高级职称证明等报送上海市法学会。经本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授予“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称号。

三、   奖励办法

上海市法学会向当选者颁发“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

誉证书,在本市报刊上发布消息,并作宣传报道。

 

 

 

                                       上海市法学会

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登记表;

联系人:陈冬沪、夏璇、王争

电话:3212059932120533321207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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