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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心的特点和形成机制(上)

2017年第05期    作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阅读 8,234 次

 

     

     编者按:国务院在2015年4月8日批准并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明确要求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中,亦明确打造亚太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加大对上海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培育,提升其专业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吸引和集聚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构建面向国际的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因此,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树立中国仲裁品牌也成为了上海市为国家战略顺利实施而须承担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聚焦国际仲裁中心的特点和形成机制,为上海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提供理论基础。

一、作为一种法治形式的国际仲裁

     过去的几十年,见证了现代国际秩序在世界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浪潮中所表现出的重大调整。其中,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出现的,是国际商贸的发展和国际合同数量的递增,相应的,有待解决的复杂国际商事纠纷也不断递增。因此,是否拥有一套得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商事交易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影响一国是否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经贸合作,以谋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重要方式,而且从趋势看,国际仲裁正向解决非商贸纠纷领域扩展。有评论者认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增多的商事纠纷,正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用武之地。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里,传统的以法院诉讼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胜任解决从大量的国际商事合同中产生的复杂纠纷。这是因为:在性质上,传统的法院管辖依然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于民族国家范围之内,法官在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下工作,适用在此环境中被接受的程序性规则;而国际商人则拥有不用的文化背景,怀有对法律以及程序的不同期望。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身所蕴含的以下内在属性也是使得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第一,仲裁的中立性;第二,争议解决的集中化;第三,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第四,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程序灵活;第六,高效便捷与成本可控;第七,非公开审理原则。而其中的中立性原则及可执行性原则更被视为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最具生命力的两项属性。仲裁与法院判决不同,仲裁是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可以减轻一国司法负担,减少公共开支;国际经贸领域的纠纷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还都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仲裁解决这些纠纷比司法更具优势, 因为仲裁员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仲裁的整个过程是在协商中进行,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利于执行,一般不会再发生争议。而且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便捷,一裁终局,节省时间,效率高,可以减轻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和负担。

     可以说,商事仲裁业的发展有助于仲裁业自身经济收益的提升,亦有助于城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仲裁业的发展能够改善社会贸易投资软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完善,进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济的健康发展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优质土壤,又会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汇聚,包括与仲裁相关的人才、社会组织,这些要素若进一步融入城市的建设中,能够使城市经济建设进入良性循环,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地”

     在选择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时,采用何种仲裁形式(form)及在何处进行仲裁(venue)往往至关重要。仲裁形式的选择涉及采用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而在何处仲裁的选择则涉及仲裁地的确定。尽管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但在实践中经常会交织在一起,特别是当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形式时,仲裁地的选取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 仲裁地一词可以从地理意义和法律意义两方面来理解。在地理意义上, 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实际发生的地点。而在法律意义上, 仲裁地是仲裁与特定的法律制度之间建立联系的地点。现代交通、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条件下, 某一仲裁案件的不同程序可能依次在不同国家进行,此时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开始出现不一致。“当一个人说伦敦、巴黎或日内瓦是仲裁地时, 他不仅仅是指向一个地理位置。他的意思是该仲裁应在英国、法国或瑞士仲裁法的框架内进行, 或用英语术语表示依据有关国家的程序法进行”。概言之,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上的仲裁地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仲裁程序进行地”,其选择会影响到国际商事仲裁的很多方面。譬如,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程序准据法的确定、仲裁员的选任、实体准据法的适用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另一方面,仲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和制度上的比较优势,仲裁业本身也是发展高端服务业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一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知识领域,解决起来会遇到许多法律、商贸和其他技术性问题,所以仲裁服务是典型的知识和人才密集型高端服务业。发达的仲裁业不仅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成为支柱性产业,还能够带动律师、公证、咨询、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其发展除极大地有利于仲裁地的律师业发展外,也能为相关行业如翻译、酒店业等带来可观的收入。据研究显示,在10年前,伦敦一年能处理的国际仲裁业务所涉及的金额就达到400到500亿英镑,而伦敦包括国际仲裁服务在内的法律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也达到150亿英镑,应当与英国本地生产总值的1.5%。另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为解决与华尔街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争议,就向美国的仲裁和司法系统支付了高达1000 多亿美元的费用,其中2013 年占一半以上。高水平的仲裁服务业也将为一个国家发展全球性金融、商务、物流、贸易中心提供有力的保障。世界银行集团2010 年发布的《跨境投资报告》,明确把仲裁作为评价各国和地区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发展仲裁对于仲裁地的经济环境有深远的溢出效应。由于仲裁是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和完善的仲裁服务对提升仲裁地的营商环境和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故仲裁地的吸引力提升后,也会促进当地法律服务业的繁荣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优化,在增加相应的政府财税收入的同时,促使当地经济发展

     正是基于仲裁地的上述重要意义,在国际商事仲裁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政府及仲裁机构也开始倾力打造成以成为当事人首选的国际商事仲裁地,随之而来的即是“国际仲裁中心”概念的形成。那么对于仲裁当事人而言,其在拟定仲裁条款时,会基于何种因素来选择适当的仲裁地呢?这涉及一个理想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应当具备何种要素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法治环境、商事文化、地理位置、基础设施以及国际化程度等因素都会成为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的考量因素。

三、理想的国际仲裁地

     2015年,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学院(th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t 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下称QMUL)与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 LLP)联合作出《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国际仲裁的改进与创新》(以下简称“《201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9。作为该两所机构第六次的作出关于国际仲裁的实证调查报告,《201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通过调研包括律师、公司法务、仲裁员、法官、政府官员、学者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归纳总结了受访者在选择仲裁地时首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样在2015年,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发布了旨在促进国际仲裁地建设的关于高效、安全的国际仲裁地应具备何种要素的指导意见并列举了10项基本原则(Principles)(以下简称“10原则”)。

(一)受青睐的仲裁地和有进步的仲裁地

      《201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显示,调查者首先询问受访者关于最受青睐的也是被使用次数最多的仲裁地依此是: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和日内瓦。受访者认为,选择仲裁地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仲裁地的声誉和认可度。受访者偏爱某一特定仲裁地的主要依据是他们对该仲裁地业已建成的、正式的、法律基础设施的评价,其中包括如下要素:法律制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该国家的仲裁法律;该国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历史记录。

     此外,受访者还认为进步最大的仲裁地(过去五年中)是新加坡,其次是香港。受访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最能影响其判断某一仲裁地是否发展进步:是否有更先进的庭审设施;是否可以找到更多熟悉仲裁地法律制度的专家;是否具有更优秀的本地仲裁机构及本地仲裁法是否得到了更多地改进。

      值得一提的是,《2015国际仲裁调查报告》还显示,受青睐的仲裁地和有进步的仲裁地,与受青睐的仲裁机构和有进步的仲裁机构的总部所在地也基本重合。报告显示最受青睐的五家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进步最大的仲裁机构(过去五年中)则是HKIAC,然后是SIAC、 ICC和LCIA。受访者偏爱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主要依据是他们对该仲裁机构管理水平和国际主义水平的评估。声誉和认可度对于仲裁机构的商业吸引力至关重要。受访者将依据仲裁机构的声誉和他们之前在该机构的体验来选择仲裁机构。

(二)特许仲裁员协会2015年“十原则”

     特许仲裁员协会表示,其发布的指导意见旨在为评判某地是否有条件成为国际仲裁地提供“试金石”,同时也为一些尚在发展国际仲裁业务的法域提供建设国际仲裁地的参考标准。特许仲裁员协会发布的有关理想仲裁地的十原则包括:

    1.仲裁法律: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拥有一部清晰、有效且现代化的仲裁法,通过提供足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设计,来保障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2.法官和司法系统: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拥有一批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和独立的司法系统,通过司法保障当事人在适用仲裁程序中的意思自治。

    3.专业人士: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拥有一支强大的仲裁从业者队伍,以保障当事人在寻找专业人士为其代理仲裁案件、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得以拥有充分的选择。

    4.培训、教育体系: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拥有一套成熟的仲裁专业人士培养和教育的体系,进而营造一个理解仲裁、尊重仲裁、热爱仲裁的法律环境

    5.代理制度: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拥有一个开放的仲裁案件代理制度,以保障仲裁当事人有权委托其期望的代理人参与仲裁,无论当事人本身处于仲裁地内还是仲裁地以外。

    6.便利和安全:理想的仲裁地应当交通便利,便于国际当事人的往来;同时还应当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法治环境。

    7.基础设施:理想的仲裁地应当具备一系列完善、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硬件设施,足为大型国际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国际仲裁会议的召开等仲裁服务提供硬件支持。

    8.职业伦理:理想的仲裁地应当有一套尊重法律及文化多元化的仲裁规范及伦理,以保障仲裁员和仲裁案件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得以公正行事。

    9.可执行性:理想的仲裁地应当充分尊重国际条约,允许外国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甚至仲裁庭决定、命令等在本地得到顺利执行。

    10.免责:最后,理想的仲裁地还应当拥有一套适度的仲裁员免责制度。(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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