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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核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部分信用信息的提醒

日期:2014-04-18    阅读:5,493次

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关信用信息将向社会公众披露。现请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 531日前 ,通过“律师数据管理平台”http://lg.lawyers.org.cn,对以下部分信用信息进行核对、补全和更新:

一、律师事务所

A类信息:名称、住所(即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登记的住所地址)、负责人、组织形式、设立资产、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合伙人名单。

以上信息有遗漏或错误的,请致电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核实后修改(电话:64030000*180111)。

C类信息:联络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网站。

以上信息有遗漏或错误的,请在律管平台信息勘误栏中修改。

二、律师

A类信息:姓名、性别、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和时间、执业证类别、执业证号。

以上信息有遗漏或错误的,请致电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核实后修改(资格信息----电话:64030000*182;执业证信息----电话:64745697

B类信息:政治面貌、民族、学历。

以上信息有遗漏或错误的,请致电主管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修改。

C类信息:照片。

照片遗漏或错误的,请在律管平台信息勘误栏中修改。

具体操作问题,可致电同道公司询问(电话:5169717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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