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7 >> 2017年第12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松江”品牌在重庆 是非曲直案中求 商标侵权案被告的胜诉之旅

2017年第12期    作者:文│李越    阅读 8,766 次

案件“人”“物”

原告/上诉人:  重庆松江管道设备厂(生产商)

简称重庆松江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松江环福橡胶制品厂(生产商) 

简称上海松江厂”  

代理人: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越、夏阳

重庆环德信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经销商)

简称重庆环德信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元阀门销售部(经销商)

简称重庆昌元

 

原告/上诉人注册商标:

 

被控侵权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可曲挠橡胶接头

审判法院:一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开端

2015728日,重庆松江厂至重庆昌元处购买了上海松江厂生产的可曲挠橡胶接头42个,同时取得盖有重庆环德信公章的送货单和收据一张,并对此进行了公证。2015812日,重庆松江厂以其购买的42个可曲挠橡胶接头包装上标注的淞江图文商标与其两注册商标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重庆市五中院,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100余万。至此,松江之争大幕拉开。

重庆松江厂提供的核心证据有三份,分别是商标注册证、购买产品的公证书及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这三份证据均由相关机构出具,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件件直指案件要害,对被告方构成不小的压力。对于被告方而言,若判定侵权,重庆环德信、重庆昌元作为销售商也许尚可凭借《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上海松江厂作为生产商定难逃赔偿的命运。因此,答辩的压力都落在了上海松江厂身上,上海松江厂与重庆松江厂亦成为案件的矛盾焦点。

焦点锁定

和所有商标侵权案件一样,淞江图文商标与松江图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因重庆松江厂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从未使用过凇江图文商标,本文对此不再涉及)。商标近似看两方面,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类似,二是商标图样是否近似。本案中,产品类似没有争议,争议便集中在商标图样是否近似上了。

重庆松江厂认为,商标近似的比对应以中文部分为主,松江淞江在音、形、意方面相同或近似,故而商标近似,侵权成立。而上海松江厂则认为图形占据主要部分且文字和图形的排列不同,整体差异明显,并且松江的第一含义是指代上海市松江区,是地名;淞江指代吴淞江(上海境内河段被称之为苏州河),是河流名,含义区别明显,商标不近似,侵权不成立。双方各据立场,各执一词。

律师出招

商标近似比对不是小朋友找不同的看图游戏,如果仅单纯机械地就商标图样进行比对,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将案情推向深入,也不能充分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价值。这就需要从其他方面拓宽思路。

一、从商标的显著性切入,在理论上寻找突破口

显著性是商标的生命,显著性的大小主要从先天”“后天两个因素考察。

先天因素即一个标志本身具不具备显著性,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典型的例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国旗、国徽不能不作为商标使用,这类标志本身就不具备显著性。结合本案,松江图文商标中的松江是该标志里唯一的中文部分,且是上海市松江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该商标之所以能申请成功,图形部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图形部分,松江两字定会被依法驳回。因此,这正成为了我方坚持商标是否近似的比对应以图形部分为主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重庆松江厂二审补充提交的松江图文商标申请复审的材料,也可以看出,该商标并非一次通过审查,而是前后历时近8年,经历了驳回、复审等艰难的过程才申请成功,且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正是松江一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外,作为上海松江厂的代理律师,我们在网上搜索出重庆松江厂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含松江字样或类似字样但均被驳回的商标信息17个,并提交给法庭,加强了我方的论据。

后天因素主要体现在商标的使用方面,即一个天生显著性弱的商标,经过持续不断的使用,标志和产品、生产者之间紧密度越来越高,其显著性由弱变强。典型的例子就是苹果牌手机,苹果一词作为商标属于描述性商标,本身不具备高显著性,但因为苹果公司不断地技术创新,使得苹果手机的市场占有率常年居高不下,苹果牌人尽皆知,进而具有了高显著性。反观本案,松江图文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但先天不足使其显著性不强,而重庆松江厂在后天使用方面又后劲不足。重庆松江厂的多份证据显示,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并非严格按照商标图样标注,而是经常标以“‘松江,这不仅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形态,更违反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重庆松江厂在标注其企业名称时也经常删去重庆两字,仅标以松江设备厂

二、从产品本身出发,在事实上再寻突破口

笔者之前代理过一些商标侵权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当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时,在产品方面难再有新的思路。但本案不同,这就要从本案的侵权产品——可曲挠橡胶接头的发展历史讲起。上世纪80年代,松江县农业机械工业局主管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松江橡胶制品厂率先研制出可曲挠橡胶接头,填补了当时国内的空白,并迅速占领全国80%的市场份额,同时远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并出口至埃及、巴基斯坦、缅甸等国家,并获得1991年度上海市星火科技一等奖。这些在1991年的《解放日报》《上海科技报》的报道中均有翔实的记载。追本溯源,可曲挠橡胶接头诞生于上海松江。

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松江橡胶制品厂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名称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一样,仅体现行政区划和层级,没有专属的字号。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松江作为企业所属地、产品产地便与产品建立了紧密联系,被赋予了品牌影响力。而重庆松江厂成立于1999年,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与此毫无关联。至于重庆松江厂为何要如此执着地申请注册松江图文商标,又为何在使用时经常标以”’松江,甚至在标注企业全称时都要把重庆抹去,其用心不言而喻。

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四次开庭,重庆市五中院、重庆市高院在综合了全案事实后均支持了上海松江厂的观点,全部驳回重庆松江厂的请求。

上海松江厂、重庆环德信、重庆昌元完胜。

承办感悟

对企业说: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选择天然显著性强的标识,臆造的词汇、图形显著性最强,是商标的首选,容易通过商标局的审查,也有利于品牌的建立;若选择那些显著性弱,甚至是打法律擦边球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即使通过审查,也将在未来的品牌建设、商标维权等方面遇到重重阻碍,本案的重庆松江厂充分诠释了这一点。

同时,企业一定要有强烈的品牌意识,在新产品研制的过程中要推进品牌的建设,及早申请注册商标。松江橡胶制品厂在研制出可曲挠橡胶接头的同时忽略了注册商标的申请虽有其历史原因,但也无不令人遗憾。若松江在松江人自己手里,其品牌价值必会远远超出本案重庆松江厂的注册商标。

对当事人说:请相信中国司法的公正,中国法官的操守。日常工作接待当事人的时候,经常会面对和法官有无私交,外地法院会不会存在地方保护之类的问题,让人感慨。在很多当事人眼里,打官司表面上是打证据,实质上是打关系,有关系的律师才是成功的律师,这其实是对中国司法现状的误解,经过多年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司法也越来越公正透明。

回到本案,原告是重庆企业,管辖法院是重庆法院,注册商标是连续两届的重庆市著名商标,且原告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曾向法庭出示盖有重庆本地某协会公章的情况说明,在本案的最后一次举证过程中,原告出示的情况说明足足盖了重庆本地5家有关单位的公章,内容中甚至出现请法院慎重考虑的字眼。然而,最终的结果依旧是原告败诉。

感谢上海松江厂的负责人能在素不相识的情况下放心地将案件交给我们两位年轻律师代理并给予我们充分的信任和发挥的空间;感谢在办案过程中给予过我们指点的同仁。本案的代理让我充分体会到中国司法的公平公正,更让我坚信律师只有通过自己的专业才能真正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尊重,我将以此为念,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坚定地走下去。

 

李越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方向:商标权纠纷,房地产纠纷。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