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赴港培训律师选拔考试的通知
作者:对外交流部 日期:2006-05-24 阅读:2,252次
考试人员:已经报名参加赴港培训英文考试的律师
考试时间:5月31日(周三)上午8:30
考试地点: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5楼)
考试方式:笔试(由听力和翻译两部分组成) 口试
考试注意事项:1、各位参加考试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进入考场;
2、参加考试的人员自行准备考试用品;
3、31日上午8:30进入考场,8:40准时开始听力考试,凡迟到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4、收到考试通知的律师,请最晚于5月30日上午11时前,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交流部席晶琼进行最终的电话确认。没有电话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考试结果: 考试成绩将于2006年6月6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
知各位参考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