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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律师讲课提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5-18    阅读:8,16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4月26日送审稿)(下称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尽早掌握的重要意义 朱树英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19日 一、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的制订过程 1、 2003年3月26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稿,共20条; 2、 2003年8月25日,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最高院民庭提供的讨论稿,共20条; 3、 2003年12月2日,最高院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共30条; 4、 2004年2月17日,最高院民庭举办研讨会提供征求意见稿,共34条; 5、 2004年4月26日,最高院民庭的送审稿,共38条。 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共分8个部分,38条具体条款 (一)合同无效的情况及处理原则: 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处理; 第五条:借用资质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二)关于合同的解除权: 第六条:发包人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合同法94条之适用; 第七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三)可以按照有效处理的合同: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取得法定资质的可认定有效; 第十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四)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281条之一――权利行使期间;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281条之二――权利的限制;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281条之三――承包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法第281条之四――发包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二。 (五)关于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交付时间的确定; 第二十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停工期间的确定。 (六)关于工程结算标准的工程量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十五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不许鉴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规范鉴定一; 第三十条:规范鉴定二; 第三十一条:违反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核。 (七)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人的代位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无效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农民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 (八)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 三、尽早研究、掌握工程案件司法解释对律师专业实务的重要意义 1、 现已形成司法解释送审具体条款反映对司法实践总结的主流意见; 2、 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将另行规定; 3、 体现对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视和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 4、 工程合同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新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影响; 5、 统一认定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则和界限及其处理的司法实践重大作用; 6、 垫资不再认定无效以及作有效处理的具体操作; 7、 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不同情况的针对性处理以及当事人不同责任; 8、 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以书面催告为必要条件以及证据认定; 9、 明确不同计价方式的结算标准及其审判实践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黑白合同”对造价不同约定以中标并经备案为处理原则; 11、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操作以及鉴定结论的采信原则; 12、审计结论不改变结算约定的争议以及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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