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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如何要求自认

2016年第05期    作者: 商建刚    阅读 7,421 次


■美国法学家们认为,个案的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一系列相似案件判决中适用的规则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录取证言,一般双方律师经过协商就可以进行,不必通过法院。一旦诉讼开始,当事人双方之间还可以进行书证或者物证的发现,不需要法院的命令


【题记】

我们生活在现实里,但不能没有期盼。我们可以笑话理想主义者,但人总不能没有理想。工作是忙碌的,但还是要坚持学习。年龄大了,看过容易忘记,不妨做个读书笔记。

公元9世纪,英格兰建立了王室法院,国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诉讼纠纷,这些巡回审判的法官一般比较廉洁、公正。巡回法官在审判时遵循的是他们在王室法院熟悉的法律规则,他们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会吸收习惯法的合理因素。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建立起一种可以被广泛接受而且颇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体系,这就是“普通法”。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遵从先例(state decisis)”,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但其弊端是缺乏灵活性和创造性,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衡平法(equity)”为了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应运而生,对于有正当诉讼理由但无法得到普通法院救济的当事人,可以求助于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来裁判。于是,衡平法逐渐通过一系列判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则体系。遵从先例的原则不等于对于单个判例的盲目服从,而应该努力在一系列判例中找到一般性法律规则,以及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的最佳途径。一般来说,判例都是上诉审法院确立的。美国法学家们认为,个案的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院在一系列相似案件判决中适用的规则。

对抗性规则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1957年,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Denning L.J.)说:在我们这个国度所演化而来的审判制度中,法官就坐在那儿倾听和决定双方当事人提出来的争点问题,而不笼统地代表社会进行证据的调查和询问。在英国,法官也就是一个仅仅回答“那会怎么样”这类问题的公断人(umpire)。格林勋爵(Lord Greene M.R.)说:在争议双方之间保持平衡而不介入其争议当中,法官才最有可能实现正义。法官不得在民事案件中依自己的动议传召证人,而且,只有为了弄清受到忽略或含义晦涩的争议事项而确有必要时,法官才能提出问题。法官的目的是发现事实,并根据法律实现正义。在此过程中,代理律师扮演着高尚和必备的角色,法官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律师们恪守程序规则。

诉状用通常的、明晰的和不重复的语言写作,被告答辩状应当包含被告所不同意的起诉状中每一个实质性主张的具体否认,以及对任何构成抗辩或者抵销的新事实的明白而确当的陈述,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状和答辩状是陈述事实,并不包括证据。许多法院都要求律师在诉答状上签字,以表示律师对诉答状的真实性的“意见确认(certification)[意见确认程序],表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提出是符合诚信原则的,存在着有力的理由(good grounds)对它予以支持,而且它的提出并非以拖延诉讼为目的。1993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要求律师只有经过“合理的调查”并尽可能根据其本人的知识、信息或信念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确信诉答在事实和法律上具有良好的理由,律师才能在诉答状签名。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法院则可能给予一定的制裁。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文件上签名,以保证有关文件的真实性[真实声明程序]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录取证言,一般双方律师经过协商就可以进行,不必通过法院。一旦诉讼开始,当事人双方之间还可以进行书证或者物证的发现,不需要法院的命令。任何文件或者物品只要具有关联性,不属于特权保护的范围,该文件或者物品是在一方当事人的占有或者控制之下,均可以被发现。要求自认(request admission),是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对方当事人承认与本案有关联的有关事项是否真实的一种发现方法。要求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要求自认的事项分别记载在各自的要求书中,并将自认要求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在自认要求书送达后30日内,被送达要求书的当事人必须对要求自认的各事项予以回答。如果被送达自认要求书的当事人不在该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作出书面回答,那么,自认要求书所要求的自认的事项即被视为自认。当事人在接到自认要求书之后,对于要求书中所提出的要求自认的有关事项,可以有三种方法作出回答。第一、自认;第二、否认;第三、拒绝回答。

对于违反发现程序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命令交付一定的金钱、承担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对方律师的额外花费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除了经济制裁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第一,认定有关事实成立;第二,禁止提出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第三,驳回起诉或者缺席判决;第四,藐视法庭罪。对于违反证据发现命令的人,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作者简介

商建刚

法律硕士,曾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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