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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密与仲裁司法审查文书的公开

以英国法院的实践为例

2021年第07期    作者: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商事仲裁研究中心    阅读 2,128 次

编者按:

仲裁非公开进行是国际仲裁界公认的仲裁基本原则之一,但当仲裁案件涉及司法审查时,法院应当如何在该原则与公开判决的公共利益需求之间寻找平衡?在英国法下,基于确保在进行仲裁时达到适当的公平标准的公共利益考量,对于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应在不披露重要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公开作出该等判决。20217月,在[2021]EWHC 711(comm)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对前述司法实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阐释。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考虑是否应公布涉及《1996年仲裁法》项下仲裁事项的判决时,法院必须权衡有利于公开的因素和维护仲裁保密性的价值;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和公众监督司法的可能性是保持公众对法院能否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之信心的重要手段,这要求法院应在不披露仲裁案件重大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公布相关仲裁司法审查判决。本文将简要对本案予以介绍,以飨读者。

案件背景

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有限公司(The 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以下称英超联盟)是一家根据英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股东是包括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Manchester City F.C.,以下称曼城俱乐部)在内,在特定赛季参加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的俱乐部。英超联盟与成员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受英超联盟公司章程和联盟规则约束。

201812月,一些欧洲媒体基于从被黑客攻击的曼城俱乐部服务器中泄露的信息,对曼城俱乐部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报道。英超联盟认为媒体报道包含暗示曼城俱乐部在青训球员招募和球员第三方所有权方面存在违反联盟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遂开始对曼城俱乐部进行纪律调查,并根据当时有效的联盟规则第W.1条,要求曼城俱乐部提供包括这些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各种文件的副本,但曼城俱乐部反对披露该材料。此后,欧洲足球协会联盟(以下简称欧足联)于201937日开始正式对曼城俱乐部涉嫌违反欧足联财政公平竞赛法案(FFP)进行调查;在201938日,英超联盟亦正式对外发表声明,宣称其已开始对相同的指控进行调查。

欧足联调查的后续进展被媒体广泛报道,曼城俱乐部和英超联盟也对此进行了公开回应。该调查最初导致曼城俱乐部被欧足联禁止参加欧足联的欧洲俱乐部比赛两年并被罚款3000万欧元,但此后体育仲裁法庭(CAS)在20207月裁定推翻该禁令,并将罚款减至1000万欧元,其认为针对曼城俱乐部的最严重指控要么证据不足,要么时效已过。尽管如此,体育仲裁法庭还是认定曼城俱乐部违反了欧足联的规定,未能配合调查。

201938日的声明外,英超联盟和曼城俱乐部均未对英超联盟的调查进行过公开评论。英超联盟的律师在2019718日给曼城俱乐部当时的律师的一封信中确认调查过程是保密的,为此双方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来确保这一点,例如通过使用安全文件传输技术等。

2019821日,英超联盟根据联盟规则第W节对曼城俱乐部发出纪律处分函,要求其披露相关文件和信息。根据规则第W.21条,英超联盟组建了一个调查委员会,但其组成受到曼城俱乐部的质疑,称其不够独立公正。尽管英超联盟提出了任命新委员会的临时程序,但曼城俱乐部反对。

20191022日,英超联盟根据联盟规则第X节启动对曼城俱乐部的仲裁程序,请求仲裁庭裁决曼城俱乐部有义务向其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以及要求曼城俱乐部履行向英超联盟提供被其扣留的文件和信息的合同义务。根据当时有效的联盟规则第X.8条,英超联盟提供了一份作为仲裁员候选人的专家名单,曼城俱乐部从中任命了John Machell QC为仲裁员,英超联盟则任命了Daniel Alexander QC为仲裁员。根据规则,两名仲裁员任命了Philip Havers QC为首席仲裁员。

然而,曼城俱乐部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根据规则的适当解释,英超联盟无权就其仲裁请求提起第X节项下的仲裁程序,因此仲裁庭缺乏实体管辖权。曼城俱乐部还提出仲裁庭表面上也并不独立公正。202062日,仲裁庭驳回了曼城俱乐部对其管辖权和公正性的质疑,并认为其拥有审理英超联盟仲裁请求的实体管辖权,并且其并不存在缺乏公正性的情形。

2020626日,曼城俱乐部基于《1996年仲裁法》的规定,就前述仲裁庭的决定向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提出挑战,请求法院判决:(1)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7条,仲裁庭缺乏管辖权;(2)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8条,仲裁庭明显存在偏见;(3)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24条,仲裁员应被免职。

在商事法庭审理该诉请之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2020724日,仲裁庭驳回了曼城俱乐部对英超联盟仲裁请求的抗辩观点,并于2020112日命令曼城俱乐部向英超联盟提供特定文件和信息,该命令将被搁置直至商事法庭完成对曼城俱乐部前述诉请的庭审。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2.10条规定,商事法庭Moulder法官以非公开方式对曼城俱乐部的诉请进行了开庭审理。2021317日,Moulder法官作出实体判决(Merits Judgement),驳回了曼城俱乐部的申请。就《1996年仲裁法》第67条下的挑战,法官认为联盟规则第X.2条关于可提交仲裁的所有争议的规定并不受规则第W节的限制;就第68条的挑战,法官认为按照英国最高法院在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案所确立的原则,曼城俱乐部关于仲裁员缺乏公正性的主张没有满足一个公正且知情的观察者会得出该仲裁员确存在偏见可能的测试,因此第24条的挑战也被驳回。此外,Moulder法官还拒绝授予当事人就该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争议的上诉事项

Moulder法官将实体判决的草稿发送给双方校对文字以便打印时,其在发给当事人的电子邮件中表露其有意公布该判决。为此,双方都向法官提供了书面意见,反对将判决公开。2021324日,Moulder法官作出了公开判决,她在总结了Mance大法官在City of Moscow v. Banker Trust一案确立的原则后,驳回了当事人反对公开的意见并决定公布实体判决。与此同时,Moulder法官认为,曼城俱乐部有权就是否应当公布判决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因为仲裁终局性的政策考虑似乎与公布判决这一问题无关,对此提出上诉不会涉及判决处理的实质性问题,故不受《1996年仲裁法》第67条、第68条关于上诉事项的限制。

曼城俱乐部遂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认定Moulder法官下令公布判决是错误的,或者认定Moulder法官未能在英超联盟完成调查之前暂停公布判决是错误的。曼城俱乐部认为,尽管实体判决没有披露与仲裁案件争议实质内容有关的重要细节,但各方有理由期待在这个阶段仲裁的保密性仍应得到维护;如果公开判决书,将会让公众知晓在英超联盟的调查尚未有结论之前就有了仲裁决定,而且在公开之前,公众也不知晓曼城俱乐部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且存在明显偏见的观点,这些事项仍属于当事人对仲裁保密性的期待范围之内。此外,曼城俱乐部还认为公开判决书可能导致媒体的广泛评论和猜测,这可能不利于曼城俱乐部与其他潜在商业伙伴之间的正常合作,而且其对仲裁庭裁决的挑战仅针对个案,并不涉及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英超联盟尽管同意曼城俱乐部以反对公开实体判决为由提出上诉,但其条件是其仍可以在与其他成员俱乐部的其他相关法律纠纷中援引该实体判决,特别是其中所认定的英超联盟可以根据联盟规则对成员俱乐部提起针对具体事项履约请求的意见。

上诉法院的意见

Geoffrey Vos爵士(The Master the Rolls)、Julian Flaux爵士(The 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和Stephen Males大法官组成的上诉法院合议庭审理了上诉。上诉法院首先对其是否有权受理该等上诉进行了分析。对此,上诉法院采纳了曼城俱乐部的观点,即法院是否应当公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实质性司法意见,这一问题独立于该司法意见本身。在本案中,Moulder法官决定公开实体判决的先例依据是City of Moscow v. Banker Trust案,而这不涉及英国法院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246768条作出的决定,因此不受《1996年仲裁法》关于上诉权限制的影响。故上诉法院认为,根据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16条,其有审理上诉的管辖权。

就曼城俱乐部的上诉理由而言,上诉法院合议庭作出如下意见:

第一,根据City of Moscow v. Banker Trust一案的先例,法院有必要在保密和公布判决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与公布判决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特别是在判决涉及的事项具有普遍重要意义时。一般来说,如果可以在不披露重大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公开判决,那么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将要求法院公开判决。在本案中,公开判决确实会让公众知道英超联盟对曼城俱乐部正在开展相关调查,也会让公众知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仲裁的存在。但对于前者,事实上在公开判决之前公众就已经通过媒体知晓了;对于后者,实体判决没有认定英超联盟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的性质,或这些文件和信息对后续调查的重要性,其中涉及法院就曼城俱乐部对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和存在明显偏见指控的裁判,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重要的机密信息。

第二,实体判决在如下两个方面体现了与公共利益的紧密关联,而非仅涉及曼城俱乐部:首先,实体判决分析了如何解决英超联盟和成员俱乐部之间的争议,特别是就曼城俱乐部提出的仲裁庭组成方式可能造成的偏见,这实际涉及《1996年仲裁法》第24条规定的法院应确保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保持适当公平标准的公共利益。其次,实体判决也可以向公众解释为何英超联盟20193月宣布其对曼城俱乐部开展调查后,尽管期间曼城俱乐部两次问鼎英超联赛冠军,但该案至今几乎没有进展的原因。

第三,尽管法院需要考虑英超联盟也同意不公开判决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任何审查,特别是在当事人共同要求法院就相关信息对公众保密时,法院更应当谨慎对待。就实体判决所确认的英超联盟有权对成员俱乐部提出特定履行要求的权利而言,它具有公共利益和重要意义,而英超联盟同意不公开判决的附加条件也证实了这一点,即其要求在针对其他成员俱乐部的其他仲裁程序中,英超联盟可以自由地援引和披露实体判决,这表明通过公布实体判决中法院对联盟规则第X节范围认定意见并以此作为先例的公共利益,是胜过曼城俱乐部和英超联盟在个案中基于保密而获得的个体利益的。事实上,英超联盟的这种条件其实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其要将实体判决作为潜在的重要先例在其他案件中进行援引,则该判决必须向公众公开。

第四,鉴于英超联盟启动对曼城俱乐部的调查并要求其披露相关文件的消息已经属于公开信息,就其是否有义务披露有关文件的争议几乎不会对曼城俱乐部造成任何偏见或损害。此外,参与联盟调查和主持仲裁审理的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曼城俱乐部关于媒体的兴趣和猜测可能会扰乱调查或仲裁的说法也没有依据。同样,关于判决公布后媒体的评论和猜测可能会损害其与商业伙伴关系的主张也不能令人信服,因为这些潜在的商业伙伴基于其尽职调查的义务,也自然会知晓调查和仲裁的存在。

基于上述意见,上诉法院认为,Moulder法官关于应当公开实体判决的意见是正确的,曼城俱乐部关于实体判决不应公开以及搁置公开该判决直至调查程序终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简要评析

本案涉及法院在有关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中,如何平衡仲裁的保密原则与司法公开之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与仲裁案件无关的人士在未得到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允许之前不得参与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原则上不对公众公开。尽管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希望保护商业机密,但这并非是仲裁保密原则的唯一内涵。事实上,仲裁不公开的原因比这更广泛、更根本: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希望整个纠纷解决过程是保密的,以保护他们的隐私、争议以及在解决这些争议过程中各自使用的证据和论点。这种源自仲裁商事私法自治属性的特有法律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以成文仲裁规则的形式被并入到越来越多的商事交易合同中,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和尊重。

但是,当仲裁涉及的事项并非纯私人之间的纠纷而涉及公共事务,或者仲裁的法治价值可能因私主体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挑战,或者某项对仲裁法律或仲裁理论的理解与适用可能对后续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时,国家法律同样认为有必要由司法对此进行监督,以此来维系仲裁制度公信力这一公共利益,进而保障司法支持仲裁机制的良性运作。而保障这种公共利益最直接的方式,自然是将司法裁判进行公开,让公众通过阅读判决来获知法院是如何依法对仲裁进行监督和支持,以保护其法治价值。

在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法院必须权衡有利于公开的因素和维护仲裁保密性的价值。英国法院在本案中通过对City of Moscow v. Banker Trust一案先例的阐述,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参考的范例,即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和公众监督司法的可能性,是保持公众对法院能否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之信心的手段。因此当法院面对上述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来保障的仲裁公共利益时,法院应公开该等判决文书,但仲裁的保密性同样要求法院应在不披露与仲裁案件实体争议有关的重大机密信息的情况下,方能公布该等判决。从技术上看,法院在发布这类判决时可以进行脱敏技术处理,比如采用匿名或编辑的方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不断对话交流,逐步形成仲裁界、司法界对如何平衡上述两种价值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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