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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论辩的实质与运用

2018年第07期    作者:文│刘风景    阅读 7,712 次

一、口头论辩的基本含义

法律论辩,主要是指诉讼活动中,双方律师围绕争议或纠纷事实,依据有关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展开的论证和辩论活动,以期获得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作为法律论辩主角的律师,其工作目标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

法律论辩的形式有书面论辩与口头论辩,两者在不同的诉讼制度下地位有所差异。美国法官哈伦二世认为,法院的职责是就事实与法律寻求真相真理,实际上这也是律师的工作。在这个共同努力的过程中,言词辩论提供了一个法院与律师进行交流的机会,而这是法律意见书所无法提供的。而我而言,即使现在的上诉法院因排期繁忙而限定言词辩论的时间,但在厘清争议核心、发现真相真理上,这种苏格拉底式的问答程序依然是无可替代的1与阅读相比,有的法官更乐于聆听;与书面言词相比,有的法官更易于接纳口头表达。随着庭审程序的逐步推进,口头论辩有利于将法官带入正确的轨道,得出合理的结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此背景下,口头论辩的份量加大,地位更加突出。书面证言原则上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理由是它的收集者缺乏中立性,可能扭曲作证者本意,其真实性存疑;它妨碍诉讼对方的质辩,排除了法官直接辨识证言真实可靠性的可能;它缺乏法庭宣誓、具结等作证场景,其可信性的保障条件不足;它不利于保障庭审的实质化和正当性,等等。2口头论辩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切不可固守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言辞、照本宣科。律师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论辩脚本,不足以有效应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剧情。成功的法律论辩,必须基于庭审的进程与各种变化,以口头论辩的形式,现场即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防御,这些都对律师的知识与才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口头论辩的展开过程

随着诉讼过程的展开,法律论辩特别是口头论辩的内容也随之发生改变。

第一,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需要向法庭陈述或答辩、向对方发问、回答对方问题、对己方证据进行说明、对对方证据提出质证等。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论辩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查明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所在,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方向,为法庭在案件事实方面采纳正确意见打下基础。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特点是:论辩的内容限于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效力、证据的内容;此阶段的论辩是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为下一阶段论辩奠定基础。

第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法律论辩中最集中体现口头论辩、庭上论辩和诉讼论辩特点的阶段,还是充分和集中施展各种论辩方法、各种论辩策略的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各方观点的正面交锋和充分的辩论过程,使裁判者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掌握各方对法律适用的理由。通过辩论,可以把一方的错误主张和观点暴露出来,使其不被裁判者接受。

1.提出论点。论点即论辩中所要表达的主要思想和主要观点以及意见或建议。论点是否正确,直接影响论辩的效果和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所以,应保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论点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反复辩论的锤炼。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对事实的核查和思考,论辩各方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事先准备的论辩观点进行适当修正。开庭陈述是详细地向法官陈述案情的第一次机会,赢得开庭陈述的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会赢得有利的判决。开庭陈述需要达到的目标:传递可以引导法官的信息;扩大对案件反方不利的因素;扩展律师的可信度;说服法官。有效的开庭陈述在庭审开始后也可以对进一步协商、和解产生有利的影响。开庭陈述要言简意赅、逻辑清晰、令人信服,要清楚地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吸引法官的注意并促使他们做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决定。

2.展开辩论。展开辩论就是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进行阐释,提出论据,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并反复进行互相辩论的过程。在这个环节,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法庭调查阶段所举证、质证的各种证据以及询问得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这里所说的各种证据不限于己方提供的证据,而是包括对方提出的证据,即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交叉询问的目的是控制证人并得出你的论点,而不是让证人单纯讲述自己的故事。交叉询问应遵循的规则是简短;使用短句式、简单的词语;问引导性问题;不要提问,除非你已经知道答案;倾听证人的答案;不要同证人争论;不要让证人重复他直接询问中的证词;不要让证人解释他的答案;不要问一个人太多的问题;在交叉询问的最后做总结。3

3.归纳总结。法庭辩论中的归纳总结是将己方论点和论据以及对对方的反驳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它是法律论辩必不可少的环节,是论辩的关键阶段。归纳总结应注意几点:(1)语言形式应该简短、鲜明和富有表现力。要让听众特别是法官清楚地了解辩者的主要观点和意见。(2)总结虽然简短,但应该完整,包含必要的元素,如论辩者论辩的主要观点、论辩者对案件的最后结论、向法庭提出的请求等。(3)总结应该表现出严密的逻辑,表现出层层递进的关系。

三、口头论辩的运用技术

有声语言因为多了一层语音的作用,音色、音质、语速、语调、语气等因素赋予了声音复杂的变化。有声论辩要使用标准的语言,准确而流畅地的语句传递信息、表情达意。发音准确,吐字清晰,音色优美,音质醇厚,语速适中,语调抑扬顿挫。口头论辩时首先注意语言的语速即吐字的速率。一定要把握好语速的节奏变化,根据表达内容的需要,体现出或轻快或低沉或凝重或高亢或舒缓或紧张的节奏变化。比如,在陈词提问、申述要点时,为收到引人注目、凝聚要点的效果,可适当放慢语速,关键字词还应注意重音与停顿的使用;在反击进攻时,可加快语速,显示出志在必得的锋芒锐气。

语气是有声论辩的重要技巧,是论辩内容、结构、主题、背景、目的、态度、感情、色彩、分量、主次、基调的汇聚点。在法庭演说中,更应该使听者处于某种心情之中,因为人们在友爱之中与在仇恨之中、在愤怒与在温和的心情下的表现绝不相同,要么全然不同,要么有相当大的不同。当一个人对他所要判决的人怀有友爱之心时,就会认为此人无罪或者罪过很轻,怀有憎恨之心时他的看法就会截然相反4语气与思想感情的变化密切相关,论辩时常常表现为音随意动、气随情动,使语气呈现出变化多姿的色彩、分量,或气徐声柔或气足声硬或气沉声缓或气短声促或气细声黏,分别表达爱憎悲急疑等感情色彩。论辩时陈述叙事要平静从容,以示事实之客观;论证说理要慷慨激昂,以示立论之扎实;反击进攻时要坚决有力,以示信心和力量。论辩中根据内容、情境等因素,语气要有所变化。

论辩语言要文明,措辞得体,尊重受众,不要出现污言秽语,出言不逊,肆意挑衅,人身攻击,方言土语。论辩陈词时,应注意音色、音质。音色要明朗清晰,语音要标准规范,声调要适中得体,避免出现结巴口吃、断句不当、含混迷糊、尖利刺耳、粗声野气等声音,影响整体论辩效果。5

 

 

1.[]约翰·M.哈伦二世:《言词辩论为何至关重要》,黄琳娜译,载[]戴维·奥布莱恩编:《法官能为法治做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页。

2.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丹尼尔··斯默:《走向法庭》,国立波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术·亚历山大修辞学·论诗》,颜一、崔延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78页。

5.田荔枝:《论法律论辩表达》,《边缘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刘风景

华东政法大学立法与政治研究中心教授、博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南开大学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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