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6 >> 2016年第06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拍脑袋”的四倍利息规定搅乱金融市场 引发恶性竞争、废止势在必行,并应尽快出台利息法

2016年第06期    作者: 周学敏     阅读 8,258 次


理论界将若干意见第6条称为“拍脑袋”制定的。笔者认为:用“拍脑袋”不足以说明其严重性。实质上,若干意见第6条的颁布,是一种新的立法行为,是深层次缺乏宪法意识的表现。

废止若干意见已势在必行。然而,在没有新的利息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废止若干意见将更会带来更大的金融混乱。

19917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0次会议通过,并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813日下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的颁布及实施,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规范市场、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若干意见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若干意见的第六条,更可能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及深层次的改革的极大阻力。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指教。

【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息,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新的立法行为,程序不合法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的补充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不论什么司法解释,其前提必须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法令)为基础;否则,所谓的司法解释就没有法律依据。

理论界将若干意见第6条称为“拍脑袋”制定的。笔者认为:用“拍脑袋”不足以说明其严重性。实质上,若干意见第6条的颁布,是一种新的立法行为,是深层次缺乏宪法意识的表现。

1.若干意见第6条颁布前,没有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全国人大未有颁布利息相关的法律;因此,若干意见第6条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没有颁布相关的法规、法令。因此,若干意见第6条没有法规、法令依据。

实际上,若干意见第6条,是一种新的立法行为,立法程序显然不符合宪法规定。

金融市场混乱,它是根源之一

1.金融业的市场混乱

我国的各家银行(简称银行)受利息四倍影响,几乎都在“不务正业”,想方设法将法定的利息最大化。各家银行目前几乎都对中小微企业“断奶”,除极少数中小企业外,中小微企业从各家银行贷款来发展生产经营,几乎是一种奢望。

银行即便向用户贷款,除正常的担保贷款程序外,总是要求用户购买相应的银行产品(包括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以此将其法定利息变相最大化。

2.小贷银行的市场混乱

由于银行几乎对中小微企业“断奶”,小贷银行在这种前提下应运而生。

目前,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数家合法的小贷银行;小贷银行确实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中小微企业用户无不为四倍利息所累;再加上小贷银行附加的担保公司利息,其利息总计何止四倍?受此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萎缩、歇业、破产、关门,着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

3.P2P市场的混乱

P2P公司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异军突起。据不完全统计,全国P2P公司不会低于数十万家。P2P分线上和线下,线上就是网络平台上借贷,线下就是民间借贷,其基本形式都是吸收资金,借贷资金。

一旦哪家P2P公司资金链断了,就会导致公司立刻倒闭,社会上马上就会形成群体性上访、报案、诉讼、绑架等集中突发事件发生。

一旦哪家P2P公司红火了,司法机关就有可能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予以立案,P2P公司的所有人员几乎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犯罪。P2P公司实际成为我国准金融市场,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也是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

4.投资公司的混乱

投资、理财、文化等公司,变着花样几乎都涉及筹款、贷款等业务,而利息四倍几乎都是基本条件。      

该类公司吸收资金的利息已是银行利息二至三倍,甚至更高,借贷的利息已是银行的410倍。由此又衍生出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滋生许多犯罪的因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投资公司已有几十万家,这对目前市场金融的“拾遗补缺”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其所带来的隐患,也不可小觑。

以上乱象,皆出自四倍利息的诱导,无不和四倍利息相关。

 

利息是杠杆,更是国家经济灵魂 

1.利息的稳定及变化,反应一个国家币值的坚挺和疲软。从国家金融角度,一个国家利息的稳定,表示着国家正常健康的发展,反之,则不然。

2.利息实行的是国家主义。每个国家的利息变化,都要服从国家战略的需要,以及宏观发展的需要。

3.利息的背后,有着政治目的。国家从宏观上、政治上为达到一个阶段性目的,会有意图的调整利息变化,因此说,利息不仅仅特指金融的附加性,还有政治目的。

4.利息往往“绑架”国际大环境。一个国家的利息,尤其弱小国家的利息,不仅仅受制本国的经济健康不健康,稳定不稳定,还受制于国际大环境。一个金融风暴,有可能会让弱小国家破产,甚至大国也要受到极大的冲击。

综上,利息不能仅看做金融经济的杠杆,更是一个国家的经济灵魂。因此,设定四倍利息条款,会在金融产业中引发攀比及恶性竞争。

 

缺乏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

(一)利息的稳定性、政治性、国家性、国际性,通过以上的论述,显然已比较清楚。但是,利息法律上的规范性,尚没有得到反思。

若干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委员们一致通过,影响了中国金融二十多年。若干意见出台前,是否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是否经过金融主管部门研讨,是否经过金融专家法律专家求证?

(二)若干意见第6条,明显缺乏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

1.若干意见第6条缺乏科学性

任何一件事物,一项金融经济工程,都要经过多方论证,多方研讨,才最能接近真理,才具有科学性。

试想,用“拍脑袋”的方法,随心所欲,信口开河认定的四倍利息,显然不具有科学性。

2.若干意见第6条缺乏严谨性

专业的和不专业的人都会问,为什么要确定四倍的利息,为什么不是两倍利息、三倍利息、五倍利息等呢?为回应相关质疑,制定者应拿出充分祥实的研究报告。也就是说,利息标准的设定对社会各项指标、发展有什么重要影响、如何进行科学的评估预测、四倍利息为何成为选择的最佳点等等。

3.若干意见第6条缺乏系统性

一个国家的利息,首先起到的作用就是经济杠杆作用。反过来起到经济杠杆作用的,不仅仅只有利息一种杠杆。

因此说,在多种交叉杠杆同时,在经济社会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利息的杠杆就是系统工程综合交织中的杠杆的一种,应融合在系统中。若干意见第6条显然缺乏系统性。

规定应废止并尽快出台“利息法”

若干意见颁布已二十多年,它已和社会发展、现实及现状相距甚远。因此,废止若干意见已势在必行。然而,在没有新的利息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废止若干意见将更会带来更大的金融混乱。

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下称利息法)》。

笔者认为:利息法应包括如下重要内容。

(一)基本利息的设定

国家在每一个五年规划中,根据国家宏观及战略考虑,设定一个基本稳定的利息,它是国家金融战略的坐标及杠杆。

(二)国有银行利息的浮动

1.国有银行利息上浮的界限及警告。

2.国有银行利息下浮的界限及警告。

(三)其他经银监委批准的小额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的公司,利息的浮动

1.上浮的界限及警告。

2.下浮的界限及警告。

(四)未经银监委批准的从事民间吸收资金并借贷的P2P、投资公司等的法律地位

1.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怎么准入?是审核制还是备案制,或其他形式?

2.如不合法,该如何禁止,如何取缔?

(五)数倍利息的限制

1.笔者倾向国有银行最高利息,包括违约金、罚金等控制在基本利息2倍左右。

2.银监委批准的小贷公司,小贷银行等控制在基本利息2.5倍左右。

3.其他的民间贷款的利息,控制在基本利息3倍以下。

(六)关于高于法定利息借贷效力的问题 

笔者认为:金融产业的借贷等法律文件,一旦设定利息高于法定利息,确认借贷利息无效,按基本利息计算,而不是高于部分无效。

 

周学敏

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业务方向为民商、公司法、刑法。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