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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投资法律制度(一)

2016年第12期    作者: 黄宁宁 孙黎 诸见诚     阅读 14,226 次


东南亚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腹地,其中马来西亚更是桥头堡。2015年中资投入马来西亚估计高达400亿林吉特,投资和并购的企业与项目繁多,包括颇具战略性的能源、电力领域以及规模庞大的房地产和基建项目,中国正在成为马来西亚政府欲摆脱政治与经济困局的强劲后盾。据《东方日报》717日报道,马来西亚驻华大使扎伊努丁·叶海亚在“一带一路,中国——马来西亚工商界对话会”致开幕辞时提出,希望有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到马来西亚投资,也希望强化双边的金融合作。

国浩律师事务所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及汇总,对在马来西亚投资作了一系列简介,主要包括投资相关法律框架、投资方式、投资相关的税收及外汇制度、房地产及工程建设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本文内容主要参考了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5年版)》、《马来西亚社会文化与投资环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有关学术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方网站发布的投资政策法规及经贸新闻、多家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近期出具的马来西亚投资报告、北京外事办官方网站、国内及国际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等。

 

一、马来西亚简介

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国土总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北与泰国接壤,南与新加坡隔柔佛海峡相望,东临南中国海,西濒马六甲海峡。马来西亚是英联邦成员国,分为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实行联邦国会君主立宪制,沿袭了英国政治传统,政局相对稳定。国会是马来西亚最高立法机构,由最高元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最高元首由九个州的世袭苏丹轮流担任,任期五年不得连任,马来西亚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由总理领导,总理为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目前,马来西亚注册政党有40多个,分为执政党联盟和反对党联盟。 作为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东盟国家,马来西亚与中国有着长期友好的外交关系,20145月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访华期间签署中马建交40周年联合公报,指明了中马关系未来40年的发展方向,将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推向新高度。马来西亚目前是中国在亚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在东盟国家中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则连续7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中国自马来西亚进口主要商品有集成电路、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棕油和塑料制品等,中国向马来西亚出口主要商品有计算机及其零部件、集成电路、服装和纺织品等。 马来西亚奉行“马来人至上(马来语:Ketuanan Malayu)”的信条,马来西亚宪法第153条明确授予最高元首保障马来人和其他土著民族的权利和特权,排除了马来西亚华人和印度裔马来西亚人,“马来人至上”甚至被广泛用于法律辩护。具体涉及到商业投资领域,马来西亚政府为土著设立了广泛的保护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的进入和发展。

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主要贸易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主要投资合作法律有《合同法》、《公司法》、《工业协调法》、《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法》、《劳资关系法》、《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自由贸易区法》。其中《投资促进法》是工业投资优惠措施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该法把优惠措施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税激励,二是间接税激励,前者指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部分或全部减免,后者指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促进贸易合作。马来西亚的投资主管部门分为主管制造业的和其他行业的,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其他行业领域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与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四、外资准入制度

1.限制类

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直销及分销在外资比例上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50%30%

2.开放类

2009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开放了8个服务领域下的27个分支行业,对外商资本不设股权限制。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马来西亚政府又在2012年开放了17个服务分支行业。分支领域的开放由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制定,并监督协调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3.鼓励类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资本进入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早在2003年制造业就允许外资持有100%的股权,同时还针对部分行业颁布了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可再生能源、食品加工等,以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

五、外商投资方式

1.  外商直接投资

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种类型的企业,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资本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及特许权等。马来西亚的《公司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为某一合法目的联合起来,通过制订一份备忘录并签名,遵守有关注册登记的规定,就可建立公司。公司按类别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保证公司、股份保证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按性质分为私人公司(私人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股份,只能由全部股东认购,转让股份须公司董事们批准)、公营公司(公营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向公众出售股票)、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必须持有另一家公司一半以上的发行资本,控制子公司董事会和一半以上)。

2. 跨国并购

马来西亚允许境外资本收购本国企业,除了部分服务业企业受到境外资本不超过70%、上市公司不超过87.5%的股权配额限制,一般来说,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资质的公司、伊斯兰银行、设立于五大经济发展走廊的公司均支持外资100%收购。外资在马来西亚进行收购,不同领域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林吉特的,还需要经过EPU批准。同中国类似,在马来西亚收购也要通过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

3. BOT/PPP

为了降低政府开支,鼓励政府与私人资本的合作,马来西亚政府在政策层面大力支持BOT项目,在电力领域和公路建设领域颁布法律文件,使国内法律环境与国际接轨。BOT项目的主管部门为EPU3PU(公司合作署),前者负责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立项,后者负责公私合营项目协调。马来西亚的BOT项目期限一般为30年,目前在马开展BOT项目的企业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韩国。

 六、税收制度

马来西亚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收取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印花税等。各州政府收取土地税、破产税、执照税、门牌税、娱乐税、酒店税等。外资企业和外国人在马来西亚享有税收公民待遇。

 

七、劳动用工制度

同绝大部分国家相同,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工作必须获得工作许可。马来西亚对本国企业采取鼓励使用本国员工的政策,只允许在部分行业雇佣外国劳工,但本国的制造业公司可以按需向投资发展局申请外技术性外籍员工。在马来西亚的对外资公司的雇员国籍也受到限制,只有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外资企业在关键性职位上可以雇佣有限的外籍员工。具体而言,外资企业实缴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的,可以雇佣10名外籍员工,其中5名须是关键性职位;实缴资本在2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的,可以雇佣5名外籍员工,其中1名须是关键性职位;实缴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下的,达到14万美元的可以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一定名额的外籍员工,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能够接任该职位。

 

八、外汇制度

马来西亚的外汇体系相对较为开放,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国际商业往来支付,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撤回投资或汇回利润,可以通过指定的外汇兑换机构以任何外币汇出。目前人民币和林吉特还不能自由互换,需要以美元为媒介。在国际结算上,中国与马来西亚早在2009年就达成了货币双边互换协议,签署《中马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根据协议两国可以以人民币和林吉特进行双边商贸结算。该协议有效期为3年,2012年时两国续签,20154月两国第二次续签,续签额度为1800亿人民币或900亿林吉特的互换额度,有效期同为3年。

 

黄宁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市律协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调解员。

业务方向为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公司兼并收购。

 

孙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诸见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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