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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市律协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   日期:2020-03-21    阅读:24,973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妥善解决律师无法正常会见等相关问题,依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市司法局的协调下,市司法局、市律协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多次召开三方工作会议进行协商,已对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律师会见的有关会见时间、会见手续、会见方式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见次数与时间

1、律师会见次数由开庭前一次会见调整为一审每个诉讼阶段保障一次会见,以后根据疫情缓解情况逐步开放会见次数直至恢复常态;

2、为缓解会见需求,各看守所周六开放安排律师会见;

3、每次会见时间,由原每次30分钟调整为每次60分钟;

4、优先保障法律援助的律师会见。 

二、会见方式

为妥善、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保障律师充分的会见时间,疫情防控期间的律师会见应通过市公安局会见预约平台进行预约,并根据预约情况开展后续工作。进行预约后,各看守所将及时审查,并电话联系律师,告知是否安排会见、会见方式、防护措施等具体情况。需签署相关文书的,由看守所干警代为转递。

各看守所优先安排视频会见。在视频会见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可安排现场会见。同时,市司法局、市律协将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合作开展视频会见硬件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探索并尽快建立可长期使用的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缓解日益增长的律师会见需求与看守所接待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隔离时间限制的要求

协商过程中,市公安局监管总队提出,对于30日内有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相关人员接触史的律师申请,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对此,市律协曾提出变更为14日的建议,但由于该30日的限制系公安部相关规定,且同时适用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及监所内部工作人员。请广大律师予以理解。市律协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时就该问题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进一步沟通协商。

四、律师通信权保障

律师可通过信件通信的方式与在押人员沟通,各看守所将加大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律师的通信权。

五、律师会见前需要携带的文件

律师及参与会见人员(律师助理、翻译等)需进入监所进行会见的,必须提交本人《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1)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附件2),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重点地区、外省市及疫情重点国家旅行史、居住史或疫情重点地区、国家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须在市律协备案,由市律协在审查意见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会见时需要携带的其他法律文件,请律师按照监管场所的要求办理。

六、诚信承诺与违规处分

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当就自己的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等情况所作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该律师的健康信息、出行信息、人群接触史信息是否如实进行审核。如律师有虚假陈述、不实承诺等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市律协将根据纪律处分规则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视具体情况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目前,我市疫情已逐步向好,但依然存在境外输入等不可忽视的风险。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的同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同样重要。广大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会见,应更加注重依法规范执业、诚信执业,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积极配合看守所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协助防疫工作开展的同时安全有序地进行会见。

同时,市律协将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保持密切沟通,随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协商逐步、有序放开律师会见的各项限制。

为方便广大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利开展会见工作,市律协将于近日发布有关律师会见的具体操作参考流程。

八、办理流程

律师原则上在会见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附件1、附件2、附件3按照要求填写和盖章完毕后,将上述文件原件扫描并将电子版发送至wqzx@lawyers.org.cn,标题注明“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备案”。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市律协将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盖章,并将附件2原件扫描后将电子版回复至律师发送的邮箱。律师收到后需将附件1、附件2彩色打印后交看守所核验。律师所发邮件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律协将通知律师本人补充相关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防控要求,市律协暂停办理上述文件的现场受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021-64030000转纪律部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附件2: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附件3:备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实陈述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年3月21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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