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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涉外案,我经历了不少“首例”

蒋鸿礼律师访谈摘要

2021年第09期    作者:李海歌 刘小禾    阅读 3,021 次

采访时间:20171213 访 人:蒋鸿礼 访 人:李海歌 刘小禾

采访人:在回顾八十年代初上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阶段时,我们欣喜地发现,不少亲历者都是高寿者,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蒋鸿礼老师就是其中的一位,现已九十高龄。当年上海律师的涉外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从市三所的前身——市律师协会涉外组起步,好多做法都是市三所最先开创的。上海律师涉外业务的起步发展与蒋老师及沈宝麟、杨志鳌、姚泠、方贤光、陈泽政、郑耐丽、庄胤生等老前辈作出的贡献分不开。1982—1983年期间,我们律协与涉外组同在中山南二路的03招待所里办公,电话都是共用的,对此印象很深。现在请蒋老师来为我们回顾一下当年开创时期的一些难忘的经历。

蒋鸿礼:日子过得真快!我现在已九十了。今天我准备了一些材料,可以一边讲一边看,叙事有根有据,也可提起些往日的记忆。我是1980年到律师协会的,回顾应该从70年前开始。我高中毕业之后考入圣约翰大学,念了两年经济系。后来父亲说我学的经济内容太空了,最好能联系具体实务,想让我学工科,可是我数学不行,就建议我学法科。我也喜欢法律,因此就从圣约翰大学转投东吴大学。东吴大学入学考的时候,对于我原来的学分,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我就从头开始, 1947年进东吴大学,1951年毕业。那时候社会对法律不重视,都说我读法律是没用的,商法、经济金融方面倒还有一些渊源,而我是读国际法的,更无用武之地。我们东吴大学的重点就是国际法、英美法的比较法,但那时新中国的法律制度都是苏联的,还谈什么英美法。所以我毕业之后一直没有什么对口的工作,这令我非常失望。

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人事局就把我从工厂调到了市律师协会。

1980年,我报到的地方是在四川南路,就两间小房间,放不了几张桌子。那时候还没有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由律师协会的律师出面办理。当时已有李国机、赵珪、李树棠等几位先到了。公证处也挤在那里办公,我们互相间都蛮熟悉的。单位里二十多个人,每人能分到一个抽屉就不错了,若需要伏案写东西,就要等别人站起来有空位时才能坐下,那时就是这样的艰苦。开始时,律师业务刑民不分,基本上还没有涉外业务,所以刑事、民事案子我都办过。后来逐渐有了地域及专业分工,一所、二所分别从律师协会分出去,同时律协成立了涉外组,沈宝麟律师担任组长,有关涉外的案件就大多交给我办理了。

记得我接的第一个案子是中国银行关于清算美国在中国财产的案件。中、美两国建交之后,需对原来由中国接管的财产进行清算,按照政府间谈判达成的协议执行,具体的比例多少、如何计算等都是中国银行在负责。与银行方面接触后不久,他们就聘请我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处理外汇等涉外事务。那时候市三所还没有正式成立,律师协会派我与居同匮以律师协会涉外组律师的身份去担任法律顾问,持的是律师协会的介绍信,中国银行成为我们当时的第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之后和我们交往了不少年。居同匮律师和我一样也是东吴大学毕业的,他比我早几年,还到印第安纳大学去念了一年书。

    文革结束不久,百废待兴,经济活动发展需要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而那时我国还没有涉外的法律,我们此前在东吴大学学英美法时,基本上都是用外国的课本。虽然英美法和我们中国法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但在相互交往时,总有一些大家都认可的法律理念,我们只能边实践边摸索。后来有了对外开放政策,逐渐制定了有关合资、合作、贸易等涉外法律。涉外经济活动日益活跃,我们搞涉外法律服务的工作也多起来了,越来越忙。后来由律师协会涉外组发展成立了市属第三律师事务所,又称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加挂侨务律师事务所”“海事律师事务所的牌子,以适应社会对法律的不同需求。我主要是用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随着贸易的发展、船只往来的增加,我们所碰到了一个棘手的海事案子:在温州附近的洞头县(现温州市洞头区,电影《海岛女民兵》就是在那儿拍摄的),有条外轮把我们的一艘渔船给撞了,船上的8人死了7个。那时上海还没有海事法院,碰船等有关海事案子是由港监或者有关行政单位去解决的。时逢改革开放之初,各方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后来当事人及家属通过港监找到律师,委托我们办理要求赔偿的法律事务。那时上面有规定:涉外无小事,事事要请示,且必须两名律师一起办理,我就带着邵瑞兴律师一起去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是:渔民们出海去捕鱼,当晚又是风又是雨,渔民都在睡觉时,一条大船没有注意到,把渔船撞了,且撞后没停就开走了。那么首先要查究竟是哪条船碰撞的,但查了很多地方都没查到。后来我们寻求海军的雷达站帮忙,检查在那段时间里经过的船只。查到曾有一条大船通过台湾海峡往北面走,如停靠的话可能会在我们的华东一带,后查实这条大船确实经过出事地点,被撞渔船上的那位幸存者也指认看到过这条大船,与雷达等仪器查询结果完全吻合。

雷达站那个港监也很帮忙,到上海各个口岸去查,发现该船并没有进上海,可能停在吴淞口。去检查时,发现有一条新加坡的船,说到岸之后有几批船员都辞掉了,现在只剩几个人留下看船,很可疑,我们就赶紧开始了调查。律师和港监的人一起去温州洞头看被撞的小船,船被撞散了,拖上来时只剩下船头,看不出有什么线索。回到上海之后,又与港监一起检查那艘外轮,发现有油漆剥落的痕迹。随后港监把其船舶上的航海日志调了出来,里面有一个记录是经过一个地方时,船舵一个左5度之后接着一个右35度。如此变化角度,肯定有过险情,这加大了我们的疑虑,基本确定该船就是肇事船只,便申请扣船。扣船之后,对方提出担保,伦敦保赔协会那边就派人到上海来谈判,要我们提供认定他们撞船的证据。我们反问说,根据航海日志,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里,掌舵度数变化得这么快,你们又有什么理由呢?此问题一出,对方的律师不吭声了,后转而来一句我们可以赔偿你,但你们也有过错,要求与我们责任对半开,而我坚持要对方负全部的责任。后来他退到愿意承担60%的责任,由于我们这方的证据也不是很充足,就同意了,共获赔三十几万元,每人拿了27千元,这在当时是个很巨大的数额,家属跪下来谢我,我都不好意思了。结案后,新华社、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都有报道,我们《上海律师》也刊登了。这个案子虽然没有经过法院,但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和程序进行的,我们律师与港监、船舶公司、海军等多部门共同配合,办得很成功,反响很大。

后来我承办了一件诈骗案。那时钢铁很稀缺,有一个公司把一船钢铁同时卖给了三四家,其中之一就是我们中国的一个进出口公司,案涉几百万元。开出来的单子,看上去都是对的,我请内行仔细看,发现船的停靠很反常,一段时间里频繁地在几个港口间来回,而按常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就基本认定这是个骗局。我们通过司法程序,诉诸法院申请扣船,中国银行也帮了很大的忙,把他的钱给扣了。后来我们这方获赔了好几万元,报纸也都登过。

八十年代对外开放之初,国外不熟悉我们中国的法律,国内包括我们律师对法制的信心也不够,所以以上这两个案件的成功办理,可以说明我们的法律是在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法律进行改革。单从这两个案子看,前者在国外算不上大的海难事件,后者诈骗的数额也不是特别巨大,而我们的报纸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向世界表明,我国确立对外开放政策之后,法律也有跟进,向前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我当时担任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东京银行等好几家银行的法律顾问,交通银行、外汇管理局还有两家财务公司的案子也都请我们办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的对外法律服务范围进一步发展,我还担任了沪东船厂、江南造船厂、船舶工业公司等船企的法律顾问,代表企业与客商谈判。香港包玉刚到上海来买船时,我参加了谈判,开始还比较顺利,但合同中有一条内容是要我们保证所订船的合同符合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我们感到有难度——三十几个国家的有关法律我们无从得知。我便提出让对方的外国律师告诉我们这些法律的内容,而那位外国律师也表示为难。后来经过多次谈判,考虑到船舶在海洋里到不同的国家去,会遇到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主要是船舶的宽窄方面有些差异,但这些规定基本上还是差不多的。因此主要还是按英国的法律确定,以后个别地方的规定有些出入时,大家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个观点主要是我提出的,后为各方所接受。

后来,我的主要业务转到金融方面,股票发行第一个B股陆家嘴就是我参与的。再后来我又参与银行贷款的法律业务,那时中国银行对外的所有项目基本上都是我帮他们做的,对外贷款时的法律意见书就是我起草的。建设银行与金山石化的合作业务,我作为法律顾问,向41家外国银行发出法律意见书。这也是中国银行做担保贷款两亿七千三百万美元的案例,当时影响非常大,报纸上作了介绍。

我还代表中方照相机公司参与引进合资企业施乐复印机的谈判,到其美国总部及香港、北京等地参加他们的董事会,谈了8年,终于成功。双方确定合资15年,成为当时上海最大的合资企业,现在属于外资了。

我再讲一个案例: 我们曾在虹桥路上一个假日别墅里,与外国银行谈判。贷款协议只有英文文本,我坚持要用中文文本,但外国银行不肯,说搞不清你们中国的法律,我提出可以翻译出来进行对照。总算争取到中英文同等有效后,外商又提出,若两边有抵触时怎么办?因为是第一次用中文文本,考虑到外国银行的惯例,我们就同意适用英国法,问题就解决了。

贷款业务方面,我们也是在摸索中一步一步前进的。如一次做中国银行从日本银行贷款的法律事务,贷的是日元,合同上有一条是可以提前还款,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我坚持适用这一条。有一阵子日元非常强,中国银行就把钱先还上,减少损失。日本银行生气了,认为我们提前还款它吃亏了,但正因为合同有此条款,我们的做法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当然可以提前还款的条款也是有两面性的。

还有个仲裁案子很有意思。那时候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刚刚成立,我代表技术进出口公司去参加仲裁。庭审中,北京的仲裁员明显偏向另一方,我当即指出该仲裁员是对方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回避,将了他们一军,他很尴尬。这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最终该案以双方协商了结。后来那位北京仲裁员到上海来时,我们大家友好地会面了,都很客气。

我们当初是白手起家,在什么都没有的环境中一步一步走出来,靠的是边做边摸索。现在我们的社会与法治各方面都上了轨道,向前发展,有法可依。上海现在有两万多名律师,与我们从前二十几个人筹建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的时候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从前是一个人做多种业务,现在律师的分工是越来越细。在国家的法治发展中,我们老律师不过是起了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与社会同步向前。因为社会与经济发展了,才会有我们律师的今天。我相信随着国家的日益强大,律师事业一定会更加地蓬勃发展,越来越好。能够看到现在律师这样的发展,特别是看见我的学生们及一批年轻的律师做出了很大成就,我非常高兴,希望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更大的进步。我已经退休二十多年了,现在经常看看《上海律师》,看看电视,各方面情况都蛮好,过一个幸福的老年生活。

你们两位为上海的律师、为律师协会做了很多事情,很感谢你们还能记得我们这些老律师。

 

采访人: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早期,著名的涉外律师蒋鸿礼老师通过仔细研究、认真摸索,在涉外业务、金融海事等方面都承办过不少影响很大的案子,有许多都是具有开创性的第一,成功案例的经验介绍经常见诸报端,还有的被收录进法学院的教科书。蒋老师很注重及时总结研究,将办案体会及律师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等撰写成文。在我们约定前来访谈后,蒋老师还费心地作了准备,今天为我们展示了他珍藏的部分当年文稿作品,如《西方产品责任法研究》《海难救助》《涉外经济的法律事务》《西方国家产品的责任与法制研究》《项目融资抵押担保》《涉外融资中的法律责任》《国际票据法研例》《海事诉讼案例与仲裁》等;还有翻译稿《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和任务》、经手起草的合同文本(贷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贷款协议等)及法律意见书、办案登记表等。以前都是先手写后打印,现在留下的是非常宝贵的手稿。以上有的是投稿后发表的,有的是讲座课件,有的是会议交流发言稿。面对这些记录当年前辈律师智慧与汗水的珍藏,我们感慨万分!

蒋老师是民建会员,曾经担任过上海市第七、八两届的政协委员。退休后的他,儒雅、和蔼、睿智一如当年,生活安逸精致,谈吐尽显风度,可以说具有典型的律师形象,值得后辈学习。

(录音听写:施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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