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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年金保险受益人变更事项相关通知

日期:2014-07-16    阅读:6,943次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2007版)》简称“行业年金保险”中对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理赔申请实务操作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单的保险金受益人若为无指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需办理保险金继承人公证。凭保险公司签发的“公证保险金继承人通知书”、保险合同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至各区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办理手续事项繁杂,现可对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年金保险进行受益人变更指定,律师或其他从业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变更指定保险受益人,由事务所统一收集材料提交于律协会员部。

一、变更相关说明:

1、2013年参加行业年金被保险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可现提出要求变更受益人的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a.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清单(年金类)一张;(事务所可登入事务所会员系统下载该变更清单)

b.被保险人变更申请清单(年金类)清单,要求填写个人编号、被保人姓名、(二代身份证)证件号码、受益人姓名、与被保险人关系、被保险人签名这几栏;(请在一张变更清单填写整所需要变更受益人的信息)

c.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二代身份证),缺一不可(上面均写上仅供年金使用以及本人签名);

2、2014年新参加年金保险的如需指定受益人,需在参加年金报名表格中填写指定受益人的姓名、(二代)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由被保险人确认后签字即可。

二、注意事项:

     1、由事务所整理好相关变更手续材料统一交至市律协会员部(由于涉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建议快递或由事务所派专人递交)。

2、受理时间:工作日13:30-16:00(变更申请无截止时间)

3、由于变更受益人期间年金报名工作也同时进行,事务所可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在确保年金按时完成报名情况下进行变更申请材料递交。

 4、参加年金保险的律师或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变更保险受益人以自愿为准。

三、相关附件下载:

变更受益人.pdf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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