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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3-12-13    阅读:9,316次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青年律师已成为上海律师队伍的生力军,青年律师的健康发展对于上海律师行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加快青年律师成长步伐,推动上海律师人才梯队建设,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以及九届理事会工作布置要求,并经会长会议决定,于201311月至20143月在本市开展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选拔、表彰和宣传在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公益事业等领域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青年律师,帮助青年律师迅速成长,激励青年律师自强不息,引领广大青年律师建功立业,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

1、本市注册并且在本市连续执业5年以上(含5年)的执业律师(20081231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197311日以后出生)。

3、执业过程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4、曾获“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不含提名奖获得者)的律师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参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忠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和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具有一定专长,初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办案质量好,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素质。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律师声誉,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热心公益事业和关心行业发展。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投身志愿者活动和慈善事业。有较强的行业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行业各项活动,为行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评选机构

本次评选活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并成立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委员会以及评选办公室。

    评选委员会: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本市高校有关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推荐方式

本次评选活动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做好组织推荐工作。优秀青年律师候选人按照本区县40周岁以下律师人数的1%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以1%比例推荐人数少于1名的,推荐1名律师。(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五、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筹备和动员阶段(201311月——12月中旬)

1、筹备:组建评选活动工作班子,确定评选方案。(201311月底之前)

2、通知:发布评选活动通知,并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动员律师事务所组织优秀青年律师参评。(20131215日之前)

(二)推报人选和资格审查阶段(201312月中旬——20141月)

 1、推报: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向评选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2014120日之前)

 2、审查:评选办公室汇总整理组织推荐的参评律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以及分类,报评选委员会。(20141月底之前)

(三)初评和公示阶段(20142月)

1、初评: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参评律师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实质初审,细化评选标准,对参评律师进行评分,初评确定30名终评候选人(初评分数将进入终评阶段,供评委参考)。(2014220日之前)

2、公示:在东方律师网上对30名终评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听取社会各界对候选人的意见和反映。如遇异议,评选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评选委员会将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

(四)终评和揭晓阶段(20143月)

 1、大众评审:组织30名终评候选人与法学院校师生组成的大众评审进行对话交流,并就大众评审的意见形成参考意见。

 2、投票评选:举行终评会议,评选委员会根据正式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参考初评以及公示结果,并结合案卷评审、大众评审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10名,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提名奖10名。

 (五)表彰和宣传阶段(20143月)

 1、表彰:在上海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宣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2、宣传:做好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参评律师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评选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参评律师不得担任本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三)获得“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的律师,在下一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开展之前,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公益活动承诺书》要求的,市律协将通过会长会议撤销其“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四)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公益活动承诺书》1份;

2、《组织推荐表》1份;

3、区县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1份;

4、本人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组织推荐表中涉及到的主要奖项、担任社会职务的聘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

5、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或者其它专业成果等复印件1份;

6、《详细事迹材料》1份;

要求:字数为2000字左右。

7200811日至今个人独立办理或者主办的业务案例目录1份;

要求:案例目录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就其中2个案例分别撰写字数为2000字左右的简介以及评析,并各附案卷复印件1套。

8、《成才的思考》1份;

要求:字数为3000字左右,结合自身成长经历,执业感悟,阐述青年律师成才过程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如青年律师的执业理想、如何选择自己的专业、怎样培养健康的成长心态、如何提高自己的办案技巧等。

9、参评人认为能够证明其参选能力的其他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按A4标准纸规格装订,装订顺序如上述提交材料顺序,同时要有封面以及目录,所有材料中除注明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原件之外,其余材料需同时保存在移动存储介质中(如光盘等)随文件材料送交评选办公室。所有申报材料不予返还,请参评律师自行留存。

10本方案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数。

11、评选活动的相关解释权归评选委员会

参评律师材料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第五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推荐材料字样一并报送评选办公室。为确保工作进度,截止日期为2014120日,以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再接收参评律师材料。

关于本次评选活动的表格以及相关材料样张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com.cn/浏览并下载。

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

邮编:200032

联系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共关系部仲峥64030000——151

特此通知。

 

 【附件.doc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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