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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庭审发问系列文章之五

论庭审发问应变与善辩

2013年第05期    作者:王俊民    阅读 7,148 次

      庭审举证质证诉辩态势千变万化,有时对方异军突起,有时己方临阵出错,善于应变,不仅可转危为安,或能收到意外效果。应变的方法多种多样,虽是紧急情况下的急中生智,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以变应变,以变制变,以变求辩。

  

       一、庭审发问生“变”分类

  其一是由于律师自己的过失而造成举证质证局面变化。在临庭发问中,在潜意识或是情感的作用下,自觉或不自觉地说出一些失去分寸、影响庭审发问效果的话语。话一经出口,难以收回。有时可能马上就能意识到自己失言,有时不能马上意识到,需要别人的提醒才能反应过来。

  其二是对方凭借新证据提出诘难。刑事诉讼中,证据突袭现象难以避免,对方会利用辩护人不了解的或是不掌握的情况进行发问,也可能利用律师在办案中的漏洞和错误进行发问。对这类情况,律师需要用合适的应变对策以变应变。

  

       二、仓促上庭的对策

  成功的刑事辩护,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以求在庭上出色地表现。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打乱原本的准备工作,出现仓促上庭准备不足情况。

  (一)律师在仓促上庭时,难免会情绪紧张,担心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不能正常发挥。克服紧张情绪,保持镇定对律师开庭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律师仓促上庭的情形之下。

  (二)在仓促上庭的情况下,律师除了要保持镇定的情绪之外,还应该对自己有信心。虽然出现仓促上庭情况,但原来的准备还是有作用的。律师应对自己有信心,相信凭自己的能力,只要保持镇定,是能正常发挥的。

  (三)律师在仓促上庭时要保持镇定的最佳途径就是熟悉案情,掌握法律,了解对方各种情况,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三、怯场的对策

  怯场心理的表现主要有:呼吸加快、心跳频率加快、手脚不知所措、面部肌肉紧张、目光呆滞、身体大量出汗、记忆清晰度减低等。庭审发问中消除紧张情绪的方法:

  (一)准备充分。庭前准备充分,心里就踏实,就不会产生怯场心理。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难免会有提心吊胆的感觉,加剧怯场情绪。

  (二)暗示调节。在庭审中不妨内心设法改变一下对对方及听众的看法,将周围的人设想为没有能力评判自己的客体,诸如小孩、桌子、花草等,创造出一种假性旁若无人的现场环境。

  (三)呼吸调节。采用缓慢呼气与吸气,达到放松情绪的目的。

  (四)心境调节。事前听听轻音乐,读读小画册,讲讲幽默故事,冲淡怯场情绪。

  (五)积累经验。造成怯场情绪的因素多数由于缺乏临场经验,律师应多参加论辩实践,积累丰富的经验。

   

       四、对情绪激动者的对策

  对情绪激动的被发问者,消极的方法是等待,待对方情绪冷静之后,再继续庭审发问,其次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方法,缓解对方的激动情绪:

  (一)在对方无理由发怒和公开顶撞时,发问律师应克制自己的情绪,表现出宽容和忍耐,任何时候都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不计较其蛮横和陈述中粗俗的语言。

  (二)将发问的主题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转移其注意力。律师可以问一些与案件有关但又投其所好的问题。在其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情绪会慢慢缓和下来。此后,律师可以避开刚才敏感性的话题继续对证人进行实质性的发问。

  (三)在确实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引起对方情绪激动时,律师不妨当庭向其道歉,往往会缓和对方的情绪,让对方觉得你很尊重他,对方一般也就不会计较你之前的行为。有时候你的道歉还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方会尊重你的人格,配合你的发问。

   

       五、发问“卡壳”时的应变对策

         辩护人庭审发问对象往往是错综复杂而多变的人或事,在庭审过程中,会出于某种障碍,致使律师发问不能按照既定计划进行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发问卡壳。律师应做到沉着冷静,不能被卡壳影响自己的情绪和进程,要冷静地沿着变化了的情况思考对策:

  (一)置之不理。遇到被问对象故意不配合、不如实回答提问,只讲自己“记不清了”、“不知道”时,可以采取“冷处理”的办法,按照既定思路继续发问,发问结束后举证揭穿发问对象说谎或者回答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从而否定或降低其陈述的证据效力。

  (二)委婉助答。被发问对象由于紧张、没有听清楚或者未能明白律师意图等原因,也可能卡壳,一下子回答不出来。律师应设法促使转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有:1、重复发问,突出重点,帮助发问对象深入理解;2、分解提问,将不容易回答或者难以用一句话回答的问题分解成若干个简单的问题,诱导其回答;3、转换角度,另辟蹊径。如果发问对象对提问很陌生或难以理解,不知如何回答,经律师启发仍满脸疑惑,律师应立即变换提问角度,以帮助其回答。

  (三)说服教育。证人由于受到威胁、引诱或者出于害怕打击报复的心理,可能推翻先前的证词或者不愿意讲真话,这时律师要揣摩其心理,做其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证人宣传有关法律,促使证人轻装上阵,如实回答提问。

  (四)是非问答。律师在发问的时候,询问对象由于自身表达能力不好或者有其他目的,有时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不清,遇到此种情况,律师除了注意自己的提问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之外,还可以组织一系列可以用“是”或“否”回答的问题,告诉询问对象不需要作解释,只需回答“是”或“不是”。

 

       六、拒答时的应变对策

  对于律师的发问,有时证人或者当事人会拒绝回答,这种拒绝回答主要发生在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提供的证人身上,而己方当事人或者己方提供的证人拒绝本方律师提问的情况比较少见。

  (一)避免不当发问。首先要以被发问对象认为不对其构成威胁的问题开始提问;其次不要使用歧视性或者侮辱性的语言以及可能引起被问对象反感或者敌意的语言,再次要让对方感觉你是善意的调查案件真相,争取对方的配合。

  (二)迂回发问。如果律师认为对于某一问题,被问对象可能拒绝回答或者予以否认,那么最好不要直接发问。因为一旦被拒答,被问对象以后很难对自己前面的回答加以否定。律师应该试着从其他有关方面提问,在询问对象回答了相关问题后再切入正题,使其不得不回答。

  (三)证据压迫。证据在询问中是非常重要的武器,证据的使用常常能给询问对象施加不可抗拒的压力,使其如实回答。但是,证据压迫决不是简单地出示证据,要把握好时机,巧妙地出示,才能取得证据压迫的最佳效果,迫使被问对象回答其原本不愿意回答的问题。

  (四)诱导性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进行反询问时允许使用诱导性提问,我国可以借鉴在质证发问时进行诱导性提问。进行诱导性询问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有权要求证人作出积极的回答。

  (五)暗示答案。如果对某些问题,律师有较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仅需要询问对象予以明确回答加以确认,而询问对象却拒绝回答时,律师可以在提问中暗示答案。即使对方不回答,所有在场的人也能明白、确信某一问题。

  (六)适当误导。当证人非常狡猾、很不诚实时,常常采用此办法。在此情形下,律师不但要隐藏询问目标,而且事实上还要利用证人的不合作态度。意识到证人可能倾向于对提问持敌视立场后,律师可以首先故意制造“被误导”的假象,然后对此加以利用。

  (七)对抗性提问。对抗性提问即提问中包含敌意性信息,将使律师与询问对象针锋相对,律师可能从这些问题中获得有利的答案,但是毫无疑问,也会因此丧失与发问对象再次合作的可能性。对抗性问题涉及对询问对象声誉、诚实性、品格或者背景进行攻击,使其不得不回答。比如,问:“难道你从没蹲过监狱吗?”“在这个问题上你说了谎,对不对?”等。

   

       七、答问与既定目标不一致时应变对策

  在庭审中,律师对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发问都有明确的目的和欲解决的中心问题,然而诉讼是一种充满变数与风险的专门活动,即使律师庭前已做了周密的准备,也可能出现问答达不到律师所期望的结果的情况,甚至与律师的预期完全相悖。为了避免答问与既定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律师在庭审中要注意发问的技巧,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灵活把握调整策略,避免陷于被动。

  (一)预防对策。对每次发问要达到的目的要心中有数。对被发问对象可能作出的回答有所预测,并准备相应的对策。对于没有明确目的,没有相应把握及对策的问题,应考虑不要发问。

  (二)调整既定目标,以变应变。在律师发问中,有时证人突然推翻先前的证词,或者被害人改变陈述,或者对方提出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等种种情况,都会造成律师发问目的落空。律师应区别情况,作出反应:

  1、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或者发现新事实等理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2、如果发生在法庭辩论阶段,可结合其他证据和案情,论证其回答的虚假性或者矛盾性,消除其对己方既定目标的不利影响;

  3、如果经过继续发问或者调查,确定证人、被害人等的当庭陈述确凿属实,律师应调整辩护或者代理思路,迅速应变,从其他角度阐述辩护或者代理的理由与观点,争取主动,而不应过多纠缠。

  (三)被告人翻供,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对策。律师决不能跟随被告人供认或者辩解的改变而改变律师对案件的立场和观点。如果辩护律师确信被告人的翻供没有根据,可以申请法庭临时休庭,与被告人个别谈话;如果辩护律师确信被告人的翻供有一定道理,律师可以依照庭审调查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论证被告人翻供的真实性、客观性,为被告人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四)使用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对证人进行弹劾。这是英美法系在反询问中的做法。如果证人改变了证言,与其先前陈述不一致,致使律师问答的预期目的没有实现,可通过先前不一致陈述破坏证人的可信性。使用先前不一致陈述对证人进行弹劾,必须遵循三个步骤:证言再认、验明前述和针锋相对。

 

       八、法庭未按法定程序组织庭审时应变对策

  (一)当庭向法庭提出,要求予以纠正。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如果法庭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不是由审判长而是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等。律师发现法庭的错误后,立即提出,也便于法庭当庭纠正,不会引起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但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即只能在庭审后提出,所发挥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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