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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庭审发问系列文章之四 论庭审发问的问题设计与排列

2013年第04期    作者:王俊民    阅读 6,567 次

最佳的问题设计,在于被问对象无法拒绝回答问题;最佳的发问逻辑,在于下一个问题的内容最好来自于前一个问题的回答;最佳的问题排列,在于将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巧妙地利用来提出下一个问题。

        有问并不等于有答,问得精巧,才能收获预想中的回答;简单、明确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直截了当的回答;精致、讲究的问题排列顺序,有可能决定庭审发问的成败。

        庭审问题设计应体现六个统一:事实与法律的统一、问与答的统一、文才与口才的统一、儒雅与执着的统一、仪表与风度的统一、规范与发挥的统一。

 

一、问题的结构

        发问就得有问题。问题的存在是构成庭审发问的基本要素。辩护人通过发问,引出回答,从而向法庭阐明事实真相及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被发问人回答问题的正确与完整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问题的质量。问题设置得正确,才有可能获得较理想的答问效果,否则很难从被发问人的回答中得到有价值的证言。

        所谓问题,是指“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既强调对事物是了解的,又强调对它的某些方面或者与其他事物的联系是不了解的。”任何一个具体问题都是由己知和未知两部分内容结合而成。未知部分是发问者希望了解、弄清的事物情况,在表示问题的语句中有较明显的问语形式;而已知的部分是指发问者已掌握了的事物情况,它在表示问题的语句中一般不太明显,常以隐含的方式存在。比如,发问人向证人问道:“你当时看见李××拿了一把什么样的刀?”在语义上,作为询问性质的问话,这个问句由两部分结构组成:

       1、发问人知道证人看见李××拿出一把刀。这是问题提出的依据,称为“预设”。

        2、发问人要求弄清、印证该人究竟拿出一把什么样的刀。这是发问人想索要的信息,称为“求证”。

        问题的第一部分含有隐约的暗示性句意判断,是问题的基础,是问题的论据部分(有据才可以这样问);第二部分是询问部分,即印证判断部分。所以,问题的第一部分本身含有信息传导,第二部分则旨在向被发问人索取信息。

        每个问题就其构成而言都暗含某种预设,关键在于问题的预设是否真实,即有无根据。如果预设为真,那么问题就是真的,发问才是合理的。如问句“你想不想交待你的犯罪事实?”这对一个确有犯罪行为的人来说,这样提问的前提是真实的,因而这种提问是合理的,有价值的。如果对一个尚无确凿事实断定其已经犯罪的人,提出“你想不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样的问题,就是不合理的,也是无价值的。因为这个问题中暗含的预设仅仅是一种假定,不一定具有真实性。这种以假定的事实为前提的提问,实际上给对方设置了一个陷阱,其客观效果很可能导致诱供这种非法情况的出现。因为,如果被问人未能觉察到隐含在其中的这个主观假定的前提,那么无论他回答“想”,还是“不想”,都意味着对这一假定事实的承认,依此所得到的证言就很难说是真实的或有价值的。

 

二、问题的结构类型

        按照问题逻辑理论,问题有两种:一是抉择问题;二是填空问题。

        抉择问题要求被发问人在两个互相矛盾的答案中选择一个,一般以“二元是否问题”形式出现的最多。如“你是否有罪?”这种问题,要求被发问人在肯定与否定之间作出选择。

        填空问题则不要求肯定所提出的答案,也不要求排除其他答案,而是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填充空位。如“你为什么要盗窃?”去掉疑问词“为什么”后,问题里就形成了空位。这个空位就是需要被发问人去填充的,也是发问人所追求的“求证”。

        任何问题都含有预设。如“你为什么要盗窃?”这一填空问题就预设了“你是盗窃犯”。问题的预设实际上是问题中暗含能用陈述句表达的某种思想。问题的预设可能与事实相符合,也可能与事实不相符合。以虚假预设为根据的问题,称为虚假预设问题。

        抉择问题的主要类型为“是———否”类。“是———否”类型问题的预设是该问题的预设及否定的析取。假定以A表示预设,则“是———否”型问题预设应为“A或者非A”,也即是一个选言判断。填空问题的预设,是由原问题去掉问式并在疑问词的空位上填入与其疑问词对应的词所形成的语句。如“你为什么杀人?”,其预设为“你因某种原因杀人”。

        抉择问题和填空问题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庭审中,辩护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使用抉择问题或填空问题。原则上讲,当填空问题所预设的直言判断已经证实为真,并且需要了解被问人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多种可能回答中的正确答案时,就宜提出填空问题。当还不能对某个直言判断作出真假断定时,就应该使用抉择问题。如“案发前你是否去过现场?你跟被害人是否有经济往来?”等,都是使用抉择问题的具体例子。

        虽然抉择问题预设是一个选言判断,但应当注意抉择问题有时也带有示意性。例如,假定以填空问题先问被告人:“你为什么要伤害××?”如果被告人一时没有作出回答,辩护人又问:“你跟××是否有仇?”显然,这一问题具有明显的示意性。被告人可能根据示意回答:“是的,我跟××有仇。”

 

三、问题的设计

        辩护人庭审发问既要为查明案情服务,也要突出为实现辩护人职责服务;问题的设计既要明确发问总体目的,也要考虑每次发问所要解决的中心内容。

       (一)发问目标的设计

       1、明确每次发问所需解决的中心问题。如从辩护角度对辩方证人发问的目标在于引导证人向法庭陈述清楚有利于辩方的案件事实;向控方证人质证发问所要解决的是根本内容或揭示证言的虚假不实,或是指出该证言证明力并不充分。

       2、对可能得到的回答要有所预测,并准备相应的对策,以便围绕中心内容继续发问。对没有明确目的或相应把握及对策的内容,应当考虑少发问或不发问。

       3、对于已陈述清楚且由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或依据其他理由失去意义的内容不应再进行举证或质证发问,不应提出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发问内容,也不要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上过多进行“发问”。

       (二)问答对流的设计

       1、尊重被发问者人格。证人和被告人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对证人的举证质证发问,无论是问话的态度,还是问话的方式,都应客观、耐心、细致,以征询的方式,得体的语言,保持问答渠道畅通,从而获取积极回答。

       2、调动被问人回答问题的积极性。选择被问人容易回答或感兴趣的内容先询问,创造良好的问答气氛。在被问人不耐烦、不愿回答发问时,也不应急躁,更不能讽刺、挖苦、讥笑甚至辱骂,应表现出既严肃又文明的态度,尽量消除对立情绪。

       3、耐心听取被问人的回答。认真观察被问人接受询问时的面部表情、体态动作,根据被问人答问时的言行、举动,随时调整发问方法,保持问答顺利进行。

        (三)发问策略的设计

        1、加强发问活动的计划性。为保证获得预期发问效果,达到发问目的,必须设计周密的发问提纲,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所需发问的对象、内容进行预期和临场的有机归纳排列,明确先问什么、再问什么,确定选用何种语气、用语,如何把握问题与问题之间的衔接过渡等。

       2、区分不同发问对象,运用不同发问用语。确定不同发问的对象,不同问题的发问方法。

       3、不论何种发问对象,问话必须简明扼要,准确具体,明晰得当,切忌问话词不达意,或选用容易发生歧义的词汇提问。

       4、注意问题间的系统性,应当注重利用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巧妙地提出下一个问题;下一个问题的内容最好是从前一个问题的回答中有机产生出来,尤其是在了解案情的发问中,一般应当避免从一个问题跳到另一个问题,相互间缺乏衔接过渡。

 

四、问题的排列

        任何一个案件必然是由多种事实因素(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综合作用的结果。辩护人要通过庭审发问向法庭描绘案件事实,必然通过多个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回答的组合才能形成。

        问题的多少应视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而定。如果案件事实复杂,所提的问题就会多一些,反之少一些;如果免证事实多一点,所提的问题要少一些,反之,所提的问题就要多一些。无论问题多少,都必须有事实作根据。

        辩护人在确定庭审发问总体目标后,应确定所提问题间的内在联系,弄清问题与问题间的关系以及各个具体问题在整个庭审发问中的作用地位,在周密思考的基础上,组合形成合乎逻辑的问题系列,使整个庭审发问有条不紊,步步深入,最终达到查清案情事实的预期目的。单个的、零散的问题,即使其设置有根据,被发问人作答完美(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充其量也只能了解到有关案件的个别的、零散的事实。而按一定逻辑联系将多个问题有序排列到一起所形成的问题组合,能较有效地实现向法庭揭示整个案件事实真相的预期目的。

       辩护人庭审发问的问题排列顺序因案而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根据各个问题在发问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问题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并大致对发问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一发问的问题:基础性问题

        基础性问题是关于被问人基本情况方面的问题。提出这一类问题,从表面上看,有时或似乎与查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但须知其作用不可忽视:

       1、能从答问中弄清答问人的身份,明确是否系被发问的人,防止问错对象。

       2、消除被问人的紧张对立情绪,营造出一种较为自由宽松的氛围,使下一步的发问得以顺利进行。

       3、有利于了解被问人的性格,根据被问人的言行表现,选择下一步发问的内容及发问的方式。

        第二发问的问题:一般性问题

        一般性问题是指那些与案件虽然有些关联,但这种联系又不甚直接,并不是要害问题。同基础性问题相比,这类问题与案件的联系要明显一些:

        1、一般性问题容量很大,没有特定的要求,可以是仅指出回答问题的轮廓,如:“关于×事件你听说过吗?”“你与××是怎样相识的?”;也可以仅要求简单地回答“是”或“否”,如: “你是否承认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2、在提出基础性问题之后,或庭审发问处于僵持的状态时,提出这种含义较笼统,倾向性不甚明显的问题,能使被问人较自由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或者愿意说出的情况。

        第三发问的问题:针对性问题

        针对性问题是指就案件的某个具体情节或事实而提出的问题。其特点是:

        1、内容具体、目标明确。例如:“×年×日晚上你在什么地方?”“这件事你真的不知道吗?”等等。

       2、针对性问题是一些点的结合,缺乏面的贯穿。因而必须在经过一般性问题的发问后,再进行发问,防止法官理解困难。

       3、辩护人在发问过程中,应该注意通过具体的发问去揭示或证实具体的情节或问题,这样就可以聚少成多,由点到面,逐步把整个案件事实的真相展现在法庭上面。

        关注问题结构、设计、排列,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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