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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制度的思考

2013年第02期    作者:黄 颢    阅读 13,366 次

一、职工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一)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二)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一)1999922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三)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20051027修订通过,2006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20046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四条对试点企业作了界定: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第五条第(三)规定,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20063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职工董事作了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

       2、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4、担任职工董事应当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6、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7、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8、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9、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五)2006531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

       2、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4、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3)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六)2009330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七)2009320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2、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3、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4、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5、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201118修订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目前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的思考

       (一)现行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本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只要求在试点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职工董事。

       2、职工董事只能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中产生,其控股股东如希望向企业派遣董事,只能派遣外部董事。

       3、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外部董事的选任人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

       4、企业设置职工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对职工董事职责权限的思考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相应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规定,但目前在实践中仍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面临许多问题:

       1、相关法规和规定仍不健全,亦无配套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这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不设职工董事,或虽设立了职工董事,但其在董事会中比例过低,难以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2、职工董事的产生未能体现民主,无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由于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诉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设立职工董事本意是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但由于在目前的大环境中,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程序即使不合法,亦很难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而一旦根据这种程序产生的职工董事, 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比如国企改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现普通职工诉求的渠道,以及对维护职工权益相关措施实施的监督机制,则职工董事制度将变成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和监事会。

       3、职工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序上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职工无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利于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2、规范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主管部门应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明确职工董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等。

       3、完善职工董事的责任机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职工董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4 、提升职工董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的能力。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参与决议并投赞成票的职工董事应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首先在广大职工中选举具备一定能力和责任的职工成为职工董事。另外,在获得任命后,应对职工董事进行培训,以便其能更好地发挥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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