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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微博言论的边界

2013年第08期    作者:商建刚    阅读 8,708 次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这其中,微博作为新兴互联网应用迅速扩散,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成为网民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已经进入了微博时代。在微博平台,网民得以借用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的信息。每一个网民都可以是信息的创造者、传播者及接受者,“媒体”这一概念在微博时代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自媒体时代的兴起是一种趋势。在这种背景下,网民的言论自由可以说被无限放大,随心、随处发微博不仅方便快捷,更成了当下网民的时尚。尤其是在中国,由于平面媒体以及其他媒体的言论管制,微博成为当前最重要的言论平台之一,至少它已成为即时新闻最重要信息源头的聚散地。

        但是硬币的另一面是由于微博言论的高度自由化及缺乏必要的监管,网络欺诈、侵犯他人隐私、谩骂恶搞、虚假消息和色情暴力等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为充斥其间,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实现自媒体的良性发展,让微博用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理性约束自身的言行,是当前微博治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言论自由无边界”是个伪命题

        由于某些因素,言论自由在我国公众心中长期占据着道德高地,只要提及限制言论自由,就可能被认为是站在“民意”的对立面上。不少人认为,言论自由应当是无边界的,他们很可能引用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来支持其观点。但是笔者以为那些倡导言论自由无边界的人其实是误解了言论自由的内涵。我们所推崇的“言论自由”,最早兴起于欧美国家,比如在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创设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美国创设这一权利的初衷,是为了解除政府对公共事务讨论施加的种种限制,也就是说言论自由是在对抗公权力的背景下产生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并不能无限适用到私权利领域内。美国宪法所说的“言论自由”也与不少人理解的说话表达不受限制是有很大不同的。

        事实上,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社会以及他人造成伤害。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自由包含了一个潜在的矛盾。最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对法律的否定,因为法律就是约束,无约束则导致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打破约束的无政府状态将使自由成为强人和寡廉鲜耻之人的专有物。”因此,洛克说:“自由不是‘人人都可为所欲为’。”从当今世界范围看,各国都对某种不适当的言论加以禁止,甚至在《刑法》中设置若干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因此,所谓的“言论自由无边界”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三、微博实名制是理性约束微博言论的有益尝试

        鉴于目前微博平台上呈现泛滥趋势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言论,各国试图寻找有效的方式来加以约束和监管,其中一种方式是推行微博实名制。各国推行实名制的初衷是,希望实名制能将微博空间与现实社会对接起来,促使微博用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理性约束自身的言行。

        但是在全面实行网络直接实名制的韩国,直接实名制对抑制网络诽谤和谣言方面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2010年4月,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在其发表的《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中称,该制度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从13.9 %减少到12.2%,仅降低1.7个百分点。这样的数据无疑是对网络实名制“抑制谣言和诽谤的初衷”的有力质疑。除了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没有得到改进之外,韩国网络实名制还经常遭到“钳制言论自由”的抨击,加之直接实名制带来的“隐私威胁”,迫使韩国政府叫停了网络实名制。

        韩国的案例表明实名制在理性约束微博言论方便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微博实名制仍然可以说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即便如此,仍有国家和地区在探索通过间接实名制的方式来管理微博。

 

四、网民发表公共言论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表达自由最终能够创造一个更加有力的公民社会、更优良的政治制度,但是这种表达自由更多地应当限定在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及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务的批评和舆论监督上。允许人民批评和舆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促进我国政治的良性发展。因此,网民在微博上发表公共言论不应当被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在涉及到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时候,法律应当降低保护标准。因为舆论监督政府官员实则是对政府、对公权力的监督,如果设置较高的保护标准,比如,在发表评论之前负有对信息真实的核实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而对政府官员做出负面评论即构成名誉侵权,则势必将置公民于或歌功颂德,或噤若寒蝉之境地,评论自由几无可能。但是完全与公共事务无关的名誉侵权、隐私侵权,受害者仍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发表非公共言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微博言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例大多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普通的公众、名人或者是普通的法人单位。比如在国内微博第一案中,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在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的微博,连续发表了大量炮轰金山公司的言论,其中包括,“金山在于兵案中作伪证”、“金山想兼容是为了搞破坏”、“金山老员工葛柯被排挤”等微博,最后被判构成名誉侵权。在江西微博第一案中,抚州市临川区的市民吴某因为在微博上的一篇文章和被告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被告在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了人身攻击并公布了他的真实单位、姓名和手机号,并且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单位的官方官网和领导及同事的微博上,最后被判定构成名誉侵权。再比如当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邹恒甫微博揭黑事件,目标直指北京大学。这些受害方并非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涉及的事情也与国家公共事务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划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呢?

        笔者认为,微博用户在发表非公共言论时,即言论不涉及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公共事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里面笔者借用英国Atkin爵士的“邻居规则”来阐述本人的观点。Atkin爵士的“邻居规则”的原文是“你应当爱你的邻居,这一规则表现在法律上便是:你不应该伤害你的邻居。由此,律师们将会问:谁是我的邻居?对此应该限制于如下回答:你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以避免任何可合理预见会伤害到你的邻居的作为或不作为。那么,法律上究竟谁是我的邻居?对此的答案应该是:在我打算为或不为所争议的行为时,与我如此之近以致我应该合理地预见到会受我的作为或不作为之直接影响的人。”

        同样地,在微博用户发表非公共言论时,不应该伤害到其“邻居”。比如在被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的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一案中,周鸿祎在网络和现实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但却在能预见到涉案微博文章能对“邻居”金山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发表大量有损于金山公司的言论,显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邹恒甫微博揭黑事件中,邹恒甫作为北京大学曾经的教师员工,并且在社会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名人,应当预见到其微博言论可能给中国最高学府北大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爆料情况属实的情况下,更应当克制言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是散布谣言和搞恶意人身攻击。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邹恒甫的微博言论已经构成侵权,如果法律最终追究其法律责任,我们也不应当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可能会让每个人都成为受害者。

        但是我们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理解不应过于机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非常弹性与灵活的概念,应当在具体的案件中予以认定。微博发布者本身的影响力是一个需要考量的因素,例如,一个微博“达人”对于其微博言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一个普通的微博用户发表的诋毁言论可能并不会引起太多的关注,其对后果的可预见性并不会太高。另外,发布微博言论者与言论指向对象之间的紧密性也是确定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要素。周鸿祎作为金山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奇虎360的负责人,在利用微博评价竞争对手时更应当审慎,因为奇虎360与金山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以致于周鸿祎的“不当言论”会直接显著地影响到竞争对手。同样地,作为曾经的北大雇员,邹恒甫与原先雇主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紧密关系,其与北大的渊源极易使公众相信这种内部爆料,如果邹恒甫没有充分的证据而随心地在微博上揭黑,那么应当认为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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