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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2013年第11期    作者:俞卫锋 黄 文 史建三 盛雷鸣    阅读 12,069 次

本期主持:  俞卫锋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宾:      文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史建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

                    盛雷鸣 全国律协副会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文字整理:     

 

  俞卫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于2013929日正式挂牌,标志着自贸区试点正式启动。根据实施方案,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是自贸区需要探讨的一个领域。今天我们主要讨论两个话题,第一,自贸区试点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有何影响;第二,自贸区对中国法律服务业有何影响,中国律师如何应对。我们今天请到的三位嘉宾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的史建三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黄文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史老师曾联合创办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在上海社科院从事法律服务业研究。自贸区概念伊始,史老师就协助市律协开展自贸区专业研究,也为法律服务业如何支持自贸区建设向相关部门提了很多建议。黄文先生一直关注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身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他为律师如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奔走呐喊。第三位嘉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作为上海律师的代表,他高度关注上海自贸区为上海乃至全国律师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今天我们围绕自贸区这个主题谈谈各自的感想与感悟,先请史老师。

          

 法治思维下的自贸区更有法制保障

  史建三:上海早就有建立自贸区的设想,在1990年浦东改革开放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时,就想叫自由贸易区,但是因为刚刚改革开放,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故对外英文用的是“FREE TRADE ZONE”,中文叫保税区。当时在做浦东新区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中,分成四个功能区,其中保税区的发展目标就是要建立自由贸易区。为规范保税区的管理,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设立保税区管委会和开发公司,管委会负责行政管理,开发公司搞保税区的土地规划、开发、房屋建造、出售、租赁等。在全国15个保税区中,上海保税区在国际贸易、港口吞吐、税收等占比都非常大,最先有条件往自由贸易区发展,在这样背景下,上海希望将保税区升格为自由贸易区。当时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原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与上海市法制办浦东新区管委会共同商定成立制定地方性法规《上海自由贸易区条例》的前期调研组,对世界上主要自由贸易区进行考察,对国内15个保税区进行调研,看看他们有什么好的成功经验和规范做法。在此基础上研究上海如何通过地方立法,推动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化。通过大量考察,对世界自由贸易区基本概念、特点、主要功能以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归纳整理和系统思考。在此基础上,开始起草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条例,这是上海的起步。

  原来的设想很好,但由于是地方启动,不是国家层面启动,尽管考察的时候叫了国务院特区办的一个司长和海关总署一个负责保税区监管的处长,希望能推动这个事情。上海虽然提了很多大胆的开放的设想,但是因为要在地方法规上制定,需要和中央相关部委沟通,和国务院特区办、海关总署、当时的外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一系列部门协调,结果真正要突破很难。在当时这样一个背景下,没有上面的指令,地方就想突破,不是那么简单的。所以最后出台了一个《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条例》在开放方面打了很大的折扣。因此,如果没有顶层思考、顶层设计,地方推动很难。这次自贸区的设立,给我的感觉就是完全不一样了。这次是中央的顶层思考和顶层设计,而且是基于我们目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的形势,尤其是中国要加入环太平洋TPP谈判,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顶层推动,事情就容易多了,和90年代的推动力完全不一样,这次推动力度很大。上海原来订立保税区条例,一方面要和中央打交道,作为保税区管委会还希望能解决上海的事权问题,就是事权统一,要精简、高效、管理便捷,所有审批是不是能一个窗口,一站式解决。这次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动方面,力度比原来加强很多,从这个角度来讲,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我看到了很多希望,期盼有更大的改革力度、更宽松的环境。原来讲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上海范围内能做到,行政管理体制这方面是上海市委市政府在推,北京和中央是国务院在推。

  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十八大法治思维角度来讲,这又是中央的一大进步,原来我们的推动从来没有考虑到从中央的法律层面上停止执行一部分法律,当时是没有这种法律思维和法制意识的,这次是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停止三个法律,从上到下观念都变化了,运用法制的思维、法治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等。先是国务院建议,人大通过程序讨论,在28.78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停止实施这些法律,改革试点就有法律依据了。随后上海同样如此,上海不单单涉及到三个法律,为了贯彻施行国家法律,还制定了很多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从这些角度可以看到上海自贸区未来的改革开放很有希望,一个是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而且把上海自贸区推动作为头等大事;第二点,这次运用了法治思维,法治思考,所有东西都要有法律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事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建设,将来会更有法制保障。

  

        政府改变“权本位”  律师更应有担当

  俞卫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体现在这次自贸区方案从提议到实施各个环节。企业界较多还是关心市场准入、市场开放,作为法律从业人士,我们可能更关注制度建设和程序完善。根据自贸区实施方案,涉及法律专业服务,文字表述是积极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盛会长作为上海律师的代表,可否谈谈你的看法。

  盛雷鸣:自贸区作为新事物,在社会上非常热,这段时间我和史建三老师一起去相关部门做调研,也仔细阅读了相关文章和报道,逐步对此有了清晰的认识。在我看来,所谓自由贸易区,顾名思义,就是让贸易更自由。当然,自由不等于不受约束和监管,这种自由是指对其行政审查的程序更简化、便利和快捷,其所受到的政府管制更少,一切均在更可预见、更为透明和更加稳定的法律规则之下运行。

  这次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政府的“权本位”观念改变了。比如,以往政府想要作出一个决定或采取一个措施,往往会以《决定》或《通知》等方式直接进行实施,而这次成立上海自贸区却先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授权,再由国务院具体实施。这本身就说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再比如,在自贸区内设立企业,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改审核为备案,只要设立企业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就必须放行,一切依法行事,行政机关在其中并无多少左右的空间,行政管理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少管,由制度来管,由社会来监管,政府真正实现向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转变,这对政府习惯性思维和做法的冲击很大,对改变政府职能和观念意义非凡。

  上面所讲到的政府职能和观念的转变,对律师业来说绝对是个机会。因为,任何一个社会和市场都是需要管理和监督才能维系良好的秩序的,而在这个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政府往后退了,那么法律法规就一定要往前冲。而法律法规一旦被放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那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必须要担当起更为重要的责任,处理更多的法律事务,这对于律师来说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在我看来,上海自贸区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冲击和改变现行的政府职能和观念,也正因为这一点,所以可以想象和理解上海自贸区在筹备之初乃至运营过程中一定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强大阻力。而这种冲击和改变一旦成功并得以推广到全国更多的地区,那么其意义将不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讲到这里,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有些专家把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义上升到“以更加开放来倒逼改革”。我们应当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一定会取得成功,其成功经验也一定会被复制和推广到更多地区,所以我觉得千万不要把接下来我们律师业大发展的机会就局限于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只是一个开始,一旦这种观念的改变遍及全国更多地区,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就会在更多地区骤增,正所谓法制环境决定了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参事王新奎讲过一句话让我豁然开朗,他说:中央要求上海自贸区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这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主要就是指法律法规的机制和模式。在我看来,这套经验和模式一旦被复制和推广,那么我们整个国家律师服务业的春天也就到来了。

     

行业开放令人期待  中外合作前景宽广

  俞卫锋:所以盛会长你觉得自贸区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机遇,因为社会法律意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观念深入,对律师而言就是执业环境的改善。在自贸区实施方案提到的积极探索中外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制度方面您有何考虑?

  盛雷鸣:中国事务所与外资所之间可以加强有关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经验的交流,中国律师特别要多向美国、日本等熟悉这方面规则的同行学习,毕竟这对于我们中国律师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

  俞卫锋:我今天既是主持人,也是发言人。所以我也来讲两句。对于自贸区试点,外界尤其是境外律师事务所对自贸区还是有一定的期待的,其核心问题是中国法律服务业会不会开放。我个人认为法律服务业比较特殊,跟其它服务贸易、产品贸易不一样,它并没有区域性或全球通行的标准,因为法律服务所依据的是一个国家所特有的法律。从这个角度,外国事务所先进技能经验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务所的发展经验和管理经验,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另一部分是律师本身的执业技能和技巧,因为各个法域法律不同,这部分不能简单地学习或引进,需要的是理解世界一流事务所的律师执业方式,如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企业可以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而律师事务所由于组织结构的特殊性,按照现行《律师法》的规定,不可能去设立一个子事务所。

  关于行业开放,举中国汽车业的例子。当初我们希望“市场换技术”,现在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但核心技术还是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市场是开放了,但核心技术并没有换来,也就是说市场的开放,并不一定必然带来技术的引进、人才的流入。纵观全世界经济发展,先发展的国家掌握经济主导权,同时又是规则的制定者,我们要学习的是如何制定规则、如何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日本是个很好的例子,他们的经济总量长时间处于世界第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其经济高歌猛进、日本公司全球扩张,但其法律服务业并没有像英国、美国一样走出日本走向世界,为什么,就因为日本不是规则制定者,对日本之外的法域没有影响力。

  史老师您既是学者又是律师,您既是局内人又是局外人,能否站在行业之外看看这个问题?

  史建三:我在想能不能在“试验”这两个字上做文章,如果贸易区开放了,从对等原则角度,业务也要开放,一旦有试验两个字,究竟操作不操作还不清楚,只是在28.78平方公里先做些试验,利用“试验”两个字能不能推动司法部在这个领域测试一下,这不是一个全面的政策定向,能不能在这方面有所推动。这次涉及到开放里面有很多业务对中国律师来说是高精尖或从未遇到过,但部分外国律师对自由贸易比较悉,包括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从这里可以衍生出很多金融产品,凡是有金融产品的,一定有它的规则、法律服务。我们需要借助成熟发达国家的资源来推动自由贸易区里面相关业务的开展和规范。从这个角度司法部能不能在这个小范围内先开个口子进行试验,如果不合适就取消,如果试行效果好,说明政策是对的,对整个国家是有利的。

  盛雷鸣:我个人认为,与会计师行业相比,我们律师业适度保护做得很成功。律师这个行业如果在我国加入WTO之初像会计师行业一样一下子全放开,也许会严重影响本土律师业的发展。

  俞卫锋:如果说中国法律服务业开放,我认为可以考虑允许外国人参加中国司法考试,经审核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如果要设立事务所,还是要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当然这会涉及律师法的修改。在自贸区法律服务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但基础肯定是中国法律。

  黄文:我以律师行业局外人的眼光来看,自贸区的运行对于中、外律师开展业务会有个积极作用,就是促进彼此间的紧密合作。举例来说,自贸区很多事项将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比如,三部外资法律暂停施行而引发配套法律法规的施行需要调整,以及未来可能不断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新情况,就必然要寻找新的法律途径加以协调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有中国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中国文化背景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处理事务思维方式,这样才能会解读清楚自贸区涉法事务问题所在,才能提出处理实质性问题或程序性问题的恰当、可行的法律方案。所以即使外国律所接到此类非诉案件,也必然要寻求国内律所提供协助。从另一方面看,中国律所也确实需要与有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外国律所加强合作,从我们上海贸仲处理的涉外案件,特别是双方均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来看,适用外国法律解决争议对于绝大多数的国内律师而言,可能就是个短板,需要外国律所密切配合,由其提供法律文件、解读法律条款、提供法律意见。更主要的是我现在看到很多自贸区里所要推进或试验的业务,比如说离岸贸易、离岸金融、金融衍生品,外国律师在海外已经提供过法律服务,已积累了经验,学习、借鉴其知识,有益于自身服务品质的提高。所以自贸区的运行一定会促进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俞卫锋:这个就是规则制定权、话语主导权的问题。如果中国律师可以在规则的制定、在制度建设法律制定方面实质性参与,那么中国律师也可以去解释规则、运用规则。

  我们知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022日在自贸区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我们请黄文副秘书长从仲裁机构的角度谈谈对自贸区的理解,以及上海贸仲在自贸区设立仲裁机构的想法和做法。比如设立于自贸区的仲裁机构准备如何运作?自贸区里一些先行先试的业务,比如期货贸易、仓库交割、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预计这些领域的纠纷也会增多,想问黄秘书长自贸区的仲裁业务和区外的仲裁业务有何区别?比如说受理范围、裁决方式等。

  黄文:讲到纠纷解决,除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有要求外,争议解决机构的法律保障也将会成为自贸区法治的重大实践性内容,上海贸仲对此是有着前瞻性的思考。在国家提出自贸区这一概念时,我们就在酝酿怎样为涉自贸区业务保驾护航,怎样营造好自贸区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特别是考虑到自贸区内今后很多管理模式和商务可能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法律、法规需要调整、改变,当然国务院提请人大授权其暂停施行部分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在做,但一定会影响后续一系列的管理、经营行为。对我们来说,这就要改变原来传统的商事仲裁的审案思路,或重新审视裁案的法律依据。相对于法院诉讼判决较苛求于法律依据,仲裁则比较灵活,在自贸区现行法律滞后、甚至于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更多地将依赖法理及法律原则来裁决,这是仲裁一个很明显的优势。此外,刚才也讲到有一些新型的业务,如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以及今后在自贸区里将着力推进的融资租赁业务,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很多审案实践,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形成了依法理、行业惯常做法及公平理念原则判案的做法,可以起到专业、公正、高效解决特殊商事纠纷的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的揭牌,为涉自贸区商事纠纷提供了便捷的仲裁咨询、立案、开庭审理等仲裁法律服务,希望能为上海自贸区运行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而律师也可以更多地介入商事仲裁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俞卫锋:自贸区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发生改变,将来可能有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和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出现,这个如何解决?

  黄文:这可能涉及两种类型纠纷,一是如果政府所为的是一种商务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行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些政府机构签约承诺给予投资方一定的激励,后因没有兑现而引发的争议,像这类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一定关联,但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商事契约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第二种是因企业与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则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通过诉讼解决。

  盛雷鸣:上海贸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仲裁机构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个机遇,可以提供给我们律师参与涉自贸区纠纷争议事务仲裁解决的机会,有参与就有学习,有学习就有提高。

  

行政放宽  法治趋严  法律服务大有可为

  黄文:在国务院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特别强调自贸区的试验运行应当法治化。我对此这样理解,用八个字概括就是行政放宽,法治趋严。法治可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企业依法经营,三是法律机构专业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行政大家谈得比较多了,我想着重谈的是,企业依法经营在自贸区较之以往、较之区外显得更突出。因为过去投资人设立投资企业时,政府前期批准先把好了关,现在是先照后证,即使像在医药、食品、文化等特殊产业投资设立企业也非常容易,但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特别的许可证还需符合种种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营过程中也同样受到监管,而且是法律上更为严格的监管,一旦违法、违规就要受到严处,这种做法和理念就与国际相接轨。毫无疑问,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培育,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预见,无论是公司设立的法律文件制作,经营中商务合同的拟定,还是发生争议后的处理,都需要法律服务的协助,这客观上对于律师、公证、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专业服务或法律保障的需求性会大大提高。

  作为法律人颇感鼓舞的是,现时法律执业和法律保障的外部环境比以前又有了很大改善,在国家层面,国务院提请人大批准暂停施行三部外资法相关条款,在地方层面上海市人大作出了《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到从政府行政首长到下面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对自贸区突破法律、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涉法事务依照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办理,起到了法治的垂先示范作用。所以我觉得律师在这样的法治化要求中可以而且应当要发挥更多作用。从现实看,自贸区内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新型业务,采用新的做法,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律师要更多地帮助企业创建一个很好的法律上可行的框架,拟定具体的合同和配套文件,比如金融衍生品业务,非进出口企业与自贸区外企业的商品交易、融资租赁业务、离岸金融、离岸贸易,此外像增值电信、游艺设备国内市场销售、工程设计、娱乐场所经营等受一定限制的业务,一些当事人不一定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应发挥专业特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制作、法律评估等的帮助。所以,我非常看好自贸区法律服务量上的扩展和质上的提升,当然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史建三:接下去的问题,就是自贸区的发展对律师服务业的影响。我想一定会产生大量的新型业务。而律师业务的这种变化会对律所管理、律师素质、律师人才培养产生什么影响,从一个大的趋势判断,自贸区非常大的一块就是行政管理往后退了,专业服务往前走了,而且专业服务里面最大一块就是法治深化和完善,法律专业服务要往前走了,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评估不光是对企业,还有对政府,政府在前置审批逐步退出后,如何还能保证自贸区能够平稳运营。那就涉及到政府法律专业服务需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而且原来司法部和我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的两个文件里很大的一块我认为就是个很好的契机,就是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里面涉及到很多重大事项,这如果能落到实处,对律师业的发展是很大的一块。整个建设从顶层设计、宏观设计、中观设计再到微观设计,都需要法律专业服务。实际上我们和盛会长一起到法制办调研时就谈到,现在法制办搞规章,可以逐步加入我们的一些想法,比如什么环节上需要法律意见书,什么环节需要风险评估,一旦能够在地方条例插入这规定,变成法定业务,上海律师业务量将会大大增加。自贸区的开展使我们将来律师业务结构发生很大变化,非诉业务量将急速上升,而诉讼业务还是保持平稳发展。非讼业务又谈到律所结构问题,我们基本上90%以上的小所还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他们若想分得一杯羹,就要促进事务所管理体制的变更,这个问题一直在谈,但是大多数律所还没觉悟。

        明确是试验,要么成功,要么就是失败,失败的话是在小范围,只要收回不做就行,成功的话则可复制可推广,所以在这样背景下,不妨一试。试到什么程度可以探讨,比如说聘用外国律师,但并不意味这外国律所可以聘用中国律师,这样有利于加快贸易区里金融开放和贸易开放,就是大量新的产品、新的规则、先进的服务,不一定要和事务所合作,聘用律师就行了,避开律所制度上的障碍,我只是给你那么小的范围内。比如注册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允许你聘外国律师,反正就是那么小的范围。或者说从自贸区的业务角度来说,允许聘外国律师,自贸区里允许开放。比如讲货币自由兑换、利率市场化、金融租赁、离岸贸易、离岸金融这些内容来进行操作,这个还是不妨一试。

  我有个体会,就是英美大所为什么会发展那么快,英美所的法律服务的市场份额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我原来做过统计,英国将近占了2%,但是大陆法系很少,这是两个法系之间的差异,这是一部分。第二个原因二战以后,在国际市场上,对外进行国际投资的主要就是美国、英国,律师是跟着企业走向国际的。中国什么时候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发生倒挂了,那就是中国律师真正走向全球的时候。

  

积极争取制定规则的话语权

  俞卫锋:究其实质是事务所的市场认可度,你的客户基础越大,地域分布范围越广,那么你全球的市场份额就越高。但日本是例外,原因是我上面讲到的规则话语权缺失。现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已经连续几年全球第一了,但是这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案例,中国事务所能够占到份额是多少,这个我们有深切体会。总体而言,我们律师协会现在也是压力很大,一方面要尽快提高我们律师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快国际化进程,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史建三:我认为总体环境,英美律师是跟着企业走了,有个先占原则,一旦先占,就筑起了一个门槛,再要进入就比较难。还有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则的制定者,如国际航运,因为规则都是他们制定的,尽管硬件上上海可能是中心,但软件上英国、美国、欧盟是中心,接下来会发生一些变化。WTO的框架贸易体制,中国不是主导,是跟着后面加入世贸,但是将来环太平洋还有其他新的经济秩序的构建,中国必然会是一个参与者,一旦参与规则的制定,中国的企业又往外走,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新的秩序结合,这个时候中国律师一定会大有作为。

  现在要积极参与上海的规则制定,国务院是授权上海来具体操作,就是这些中观层面、微观层面规则的制定,律协要多动点脑筋。

  盛雷鸣:凭心而论,中国的律师业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律师行业的有些问题是我们行业自身能解决的,比如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结合自贸区来说,我们中国律师必须加强对TPP规则等国际贸易规则的学习和认识。但是,我们这个行业中的有些问题的解决光靠我们行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拿美国来做比较,美国在全球除了输出投资,还输出观念、输出制度,所以美国的律师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中比其他国家的律师有更多的话语权;而且由于美国企业对法律保障的重视使美国律师拥有了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并跟随美国企业一起走向全球,获得了全球法律服务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服务经验。作为中国律师,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中国政府和企业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中国律师今后也一定会有更多机会跟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全球,获得更多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实践出真智,才能使我国律师的国际业务能力得到快速提升,才能使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得到快速提高。

  俞卫锋:谢谢各位与我们分享你们的想法和意见。就市场准入而言,自贸区为部分产业放开管制提供了试验基地;就行政管理而言,自贸区是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观念、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试验田;就法治建设而言,自贸区的实践是其思想体系的试金石和经验积累的试验室。我自己理解,自贸区的设立一方面是中国争取国际话语权的一种姿态,另一方面也是国家转型发展需要。对法律服务业而言,如果政府不再强势介入经济领域而更倚重规则,那律师的社会作用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自贸区对上海律师乃至全中国律师都是一个好的机遇,当然需要我们整个律师行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提高,这是对中国法律服务业长远的利好,但对目前的律师业务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以上内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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