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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解放日报》“律师手记”专栏

2013年第05期    作者:丁晓文    阅读 6,468 次

       1991112日,《解放日报》———“人民广场”专版开设了一个“律师手记”专栏。这个专栏分为离婚诉讼备忘录、刑事辩护备忘录、债务诉讼备忘录、房产纠纷备忘录和遗产继承纠纷备忘录等专题。据说这是“文革”结束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在上海党报上首创的以律师为主体撰写文章的专栏,因此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专栏共发表了50余篇文章,我撰写了其中的近30篇,因此被人称为“首席撰稿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我经常会碰到一些律师同行对我说:“哎呀,你就是丁律师啊!我就是看了你的文章才决心做律师的。”这使我感到很欣慰。当时,市司法局也非常重视,主管律师工作的史德保副局长为此特地找我约谈,代表司法局党委向我表示感谢。

       回首这段历史,我觉得:至少可以帮助后人了解20多年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以及相关的司法背景、新闻制度。我还希望我撰写“律师手记”的过程和感悟也能对青年律师有所启发。

 

机缘

  1990年前后,我在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担任办案部主任,那几年我办理了许多普通的民刑案件,每有感受就常与同事或我带教的助手交流。几年下来由我经办的婚姻案件,连同咨询案在内,我的办案记录显示竟有近百件之多,那时我正带了一位上海外国语学院青年教师(兼职律师)李荃做助手,在她的鼓励和帮助下我以论语体形式写了一篇文章《律师的修养和办案的境界———婚姻百案对话录》,有一万多字,以李荃问,我作答的形式将我办理婚姻案件的一些体会做了全面归纳。

  文章写好后大约是19916月左右,那时我已被张国飞主任安排与其共同担任解放日报社的法律顾问。一日,例行服务后,我与报社的秘书长吉建刚谈起我的这篇文章,吉拿去看后即将文章推荐给《解放日报》“人民广场”版的主编黄京尧先生。黄主编对我的文章很欣赏,在和我约谈中黄对我说,他非常认可我的一些观点。他特别提到我讲的一些观点:“如离婚作为非常个体的私权利,在我们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似乎被当成了公权利,当某人发生离婚纠纷时,似乎人人都有权利去评论干预他们的离婚事务。”我谈到一对离婚不成的情人为了抗争,在长城上相拥引爆自杀的案件,我说这对男女的行为是对我国目前离婚难现实的抗争。黄主编认为如此长篇文章不宜在《解放日报》上发表,他嘱我拆成独立成篇的千字文,称可为我开设一个专栏。我同意了,这才有了后来的“律师手记”专栏。

 

“手记”的选题和撰写

  我记得当时黄京尧主编最欣赏的是我文中关于离婚难的一些文字。我在长文中提到:在代理婚姻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强烈地感到,离婚难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物质上的,比如往往一家人就住在一个小屋内,离婚后却无法分居,或由于其他原因女方已无法再回到娘家,单这一点就难住了众多男女冤家和法官。其二是观念上的,经常是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以死相抗;或是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以杀人相胁。都是认为一旦离婚,名声就会很坏,一辈子就毁了。当时黄主编和我共同确认这组“律师手记”将以破解离婚难为第一主题,其次是反映律师积极代理破解新课题的一些案子(如配偶一方为植物人的离婚)。现在的年轻人未必很了解当年,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司法环境对离婚都不很宽容,我听到和见到过很多人因无法摆脱不幸的婚姻而最终走上绝路。有的即使离婚了,也已遍体鳞伤。当时不但普通老百姓会认为如果同意离婚似乎就是认可配偶对自己的指责,甚至一些律师也误以为:只有在诉状里、庭审中把被告描绘成令人无法容忍的人,判决离婚才有可能。因此我很想通过手记做一些呐喊,倡导“文明离婚、理性离婚”,让我很欣慰的是,当年我就遇到很多知音,黄主编则是我的知遇。

  我没想到这一组离婚诉讼备忘录在连载期间,即已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司法局领导除专门向我表示感谢外,还特地向我了解相关情况。司法局希望这个专栏能办成一个律师自我宣传的平台,让一些办案有心得的律师都来投稿。为此,司法局律管处桂晓明处长专门召集了一次会议,还特邀了黄京尧主编、专栏编辑徐蓓和我共同参加,这次会议也请了一些有影响的律师参加。后来报社在我的参与下陆续规划和推出不同专题的“律师手记”专栏。

  在随后开设的“遗产纠纷诉讼备忘录”、“房屋纠纷诉讼备忘录”、“刑事辩护备忘录”等专栏中,我和不少律师在专栏上撰文。我将办理各类案件的思考和情感倾注到文章中,徐蓓对我说,在我的文章中更多的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对人生的思考。我相信我的这些文章真实地反映了我办案的心路历程,也反映了我当年想以文章引起读者思考的良苦用心。

  我在一篇题为《为死亡的婚姻尽快判处死刑》一文中,讲了一位邻近花甲的教授离婚的情景。他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最终背负了“陈世美”的骂名才争取到离婚的权利。我对这位教授和他的妻子都是深怀同情的。他的妻子就有着非常典型的观点,总认为丈夫一旦要求离婚就一定是道德败坏,法院如果同意离婚,就是支持坏人。

       我在另一篇《离婚,也可以是没有过错的》一文中,记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对事业有成的“老三届”夫妻在法庭上恶语相向,女方称:如果判决离婚,她就死在法庭上。我注意到,女方情绪之所以会如此强烈,缘于在前两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在律师的“指导”下把妻子描绘成一个不近人情、缺乏理智的坏女人。女方认为,如果法院同意离婚,岂非认可男方对她的中伤?我是男方第三次诉讼离婚的代理人。在对案情做了全面了解后,我发表了代理意见。“律师手记”中记载了我的发言“……我虽然是男方的代理人,但我又是这对夫妻的同龄人,和他们有过相似的经历。我深深地明白,他们能有今天事业上的成功,都是非常不易的,因此作为律师,我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种真诚的敬意,特别是那位妻子,她是一个非常有个性,感情丰富的女性,是个能爱能恨的人。这样的女性会被很多男同志视为理想的妻子。但在这桩婚姻中,夫妻双方都是事业上的强者,两个个性过强的人结合,往往在生活上难以相容,最终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这是一桩没有过错的离婚案。”

        当我说完这番话后,法庭调解室内一片寂静。我看到那位妻子泪流满面,她的代理人———一位年轻的女律师眼眶也红了。而她的丈夫———我的当事人则瞪大眼睛惊恐地看着我。案件的结果我在手记中已写过,后面一段情节我可以再补述一下:由于女方不停地哭泣,法官被迫休庭。过了一段时间,女方代理人进来告诉法官和我,她同意调解离婚。此后发生的事情也非常有戏剧性,男方放弃了他在离婚诉求当中的全部财产主张。多年后,我曾碰到这位丈夫,他们这段婚姻虽然没能破镜重圆,但由于是调解离婚,他们彼此保留了对对方的一些尊重。后来女方的生活遇到了一些困难,丈夫也尽力伸出援手。

  我在其他文章中,从不同角度反映当代社会离婚的藩篱,有司法制度上的,行政管理制度上的,更有舆论上的。那个时代,处理离婚纠纷还要听取单位和住所地(如里弄)的意见。一个人在离婚问题上毫无隐私可言,如果双方“顶牛”,这样的离婚纠纷一定会弄得惊天动地,众所周知,双方都会备受伤害。我有一篇文章的标题就叫《但愿“磨难”少一些》。我的文章披露了许多离婚当事人“衣带渐宽人憔悴”的过程。文章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编辑徐蓓给我转来许多读者来信。撰写此类文章也帮助我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如: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继续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这样一句名言;如何看待婚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

  在办案中给我启迪最多的是一个名人离婚案,她的丈夫是一位教授级的编审,为了反对妻子的离婚请求,他在法庭上对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做了长篇演讲,我甚至感到我那套离婚自由的理论在他面前显得很苍白。他们的离婚案件在那个时代太典型了,名人、官员一旦主张离婚,就有陈世美之嫌。我当年曾写了一篇文章———《离婚·名人与常人拥有同样的权利》,我隐去了这位名人的名字,将其身份也改为电影演员。谁料想文章发表的第二天,李国机律师就打电话给我们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刘斌,称我的文章侵犯了著名电影演员达式常的名誉权。这场误会后经解释当然化解了,但也使我明白,我的文章写出了一些文艺界人士典型的婚姻状况。由于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被迫要将最最精彩的情节割舍掉,也许以后条件允许,我将专文追忆这些过程,以注记那个离婚难的时代。

  如今看来,我那时候写的一些文章带有较鲜明的时代特点,上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探索和转型期,案件中反映的一些困惑和感慨是属于我们那代律师的。比如在办理一起遗产纠纷案时,我对一位老共产党员竟也成了遗产争议的一方,有很大的感慨,我在遗产继承诉讼备忘录专栏中写过这样一篇文章,题目为《还有比财产更宝贵的东西》。

  这篇文章的文字应能清楚地表明我当时的情感:“说实在的,我真想知道原告在书写诉讼状时的心态。因为我已经从案外人那里了解到原告的许多情况,当他40年前奔赴解放区时,他是义无反顾地抛弃了家庭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中,他也并不愿意与剥削阶级家庭的财产有太多瓜葛,那个年代金钱带给人的常常是厄运;文革中他与家庭的界线划得更加清楚。然而八十年代,他却回来了,并且对父母的遗产是锱铢必较,寸房必争,重新去追求那些他曾经放弃过的东西,那么是什么使他在财产观念上发生这样大的变化呢?”

  被告曾激动地向我讲述他们与死者一起在文革中遭受的许多苦难。他们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原告在过去的岁月里没有与父亲共同“享受”过那种种特殊规格的“待遇”,那么对父亲的财产自然应当少分或不分。作为律师,我明白被告所讲的道理更多的是偏重情理,原告所主张的部分权利却又不乏法律依据。只是我认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完全可以采取更谅解、更大度、更洒脱、更和缓的方式来主张自已的权利。只有“发乎情、止乎理”,才能更多地保留一些亲情,人生毕竟有许多东西比万贯家产更宝贵。

  “手记”中有少数文章涉及到“落实政策”纠纷,现在这种纠纷“品种”已很稀少。所谓“落实政策”,即是政府以政策文件方式自行纠正其执政过程中的偏差,此种纠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政策考虑不周,落政的结果往往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伤及无辜,比如我在一篇《安得广厦千万间》文章中就反映了这样一起纠纷:

  “80多岁的原告是一个知识型的女性,1949年儿子随国民党撤退,临行前留给她一幢旧式石库门房子。文革期间在一片造反声中,老太将私房‘自愿’上交。而正是在这幢房屋处于公房性质期间,经住房交换搬入本案的被告一家。原被告本来也和睦相处,但是一纸落实政策的通知书使他们成为了诉讼对手。

  当法官自叹苦经时,已是第一次庭审的一个月以后。事实已完全查明:由于房管部门已将私房的产权连同管理权一起归还给原告,原告只得自行与被告交涉建立租赁关系。被告则断然拒绝,声称自已的住房系公房交换而来,无力支付私房房租,认为房子落实政策,房客也应落实政策。

  “在民事代理中,我不时能看到那虽已久远的‘文革’的阴影。就本案来说,一方是不愿做房客,难道另一方就愿留这些承租人吗?但是,他们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承办过这类‘落实政策’引起的房屋纠纷案的律师、法官才深知个中的苦涩。双方当事人也许根本就没有过错,过错的是历史,是历史使他们产生冲突。”

  我的这篇文章曾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使我有机会能当面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坦白说,如今我回想这些问题时,内心仍有波动,我认为许多“落实政策”问题从本质上说是革命后问题,建国已经60多年了,政府应以更大的紧迫感来处理这类落政后遗留的问题。

  此外,我还写了一些刑事辩护的文章。记得我曾为仪表局一个被判刑的“星期日工程师”做无罪辩护。当时此类刑事辩护课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关注,在辩护过程中使我感到震动的不是案情本身,而是当事人一旦被押入看守所,他作为嫌疑人的人格并未得到尊重。我在刑事辩护备忘录专栏中写了一篇《“匿名收入”之是非》的文章,文章的起首是这样的:“会见结束了,我从提审室将被告人———某电视机厂的工程师送回监房。看守来到他面前时,被告人慌忙蹲了下来,但仍抬头注视着我,那眼神充满了期待。”

  编辑徐蓓问我,嫌疑人为什么要蹲下?我告诉她这是看守所的规矩,徐则表示对这样客观叙述的担心,我对她说,我是故意将这一情况反映出来,让读者觉得这样对待一个犯罪嫌疑人是不妥的,让我高兴的是,编辑徐蓓对我的良苦用心给予了认可。

  客观地说,尽管我后来又写了不少办理房产、继承、刑事等案件的文章,但无论对社会还是自己,印象深刻的还是那组有关婚姻的文章。

 

与编辑的沟通和相关思考

  写作的过程也是和编辑沟通的过程,更是不断总结和反思的过程。那时在党报上写文章,首先要认准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要找到表述事实和观点的分寸感。然而,虽然十分小心,偶尔还是会犯一些错误。记得最大的一次“事故”出在撰写“房产纠纷备忘录”专栏时,我在1992112日的一篇题目为“短信只有一句话”的文章中,曾提及我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的亲属是国民党外交部长沈剑虹,我在文中提到沈剑虹的原文为“沈某某是台湾一位资深的外交官,曾任驻美大使和外交部长”。徐蓓告诉我,此文发表后受到宣传部的批评,因为我在外交部长字眼前未加上“伪”字,这是我记得的一次“政治错误”。

  提到这篇文章,我很想提及我心中隐藏的一个秘密,如今披露一下已无妨了,我得到信任被委托代理此案的原因是我的小妹妹嫁入了沈门,在我和沈剑虹之间有一位中间人(是我妹夫的姑妈),当年此人传来沈剑虹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到震撼。由于我希望继承析产的过程能简化一些,我让中间人告知沈剑虹,他可以办理一个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沈对中间人说:“这个丁律师把我当成共产党的干部。”可以说沈的这句话对我有极大的震撼。我承认我那时潜意识里认为沈为国民党高官,一定十分富有,区区一定比例的上海旧宅他不会放在心上。事后我才了解到国民党有不少高官是十分清廉的,当年逃离大陆又未能带走家族资产,因此虽为官多年但仍身无长物。当然,沈的话也反映了对我们当年共产党干部的偏见。

  由于选题明确,编辑的交待也很清楚,报社对我文章的文字很少改动,但是我煞费苦心归纳的文章题目却大部分被完全修改,后来我向黄主编和徐蓓请教,这才明白报纸上文章的题目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文章本身,有时候从题目无法读出主题,如我写的一篇文章,题目为《变化竟是戏剧性的》,当然只能通过阅读才能知道文章的内容;有的则把文章的主旨直接点明,如上文提及的《给死亡的婚姻尽快判处死刑》,应当明白由于报纸倒金字塔的叙述要求,题目有导读的作用。

  报社也收到其他律师的许多来稿,但稿件多不能用,徐蓓问我怎么办。我选看了一些稿子,发现多数文章均为平铺直叙地陈述一个案例故事,要让编辑对文字做大幅度的改动,徐蓓感到很为难。徐蓓说:他们报社有些领导称我的文章情理法结合得比较好、有内涵。甚至她还转述了一位资深编辑的话,称我的文章是大手笔。我问:“何出此言?”徐蓓说:“老编辑都知道,越是豆腐干的文章越难写。”后来我自己也总结了一些经验:首先我认为,小文章的立意当然是最重要的。一篇手记最好不仅能宣传一些法律知识,还能给人以一点人生启迪;此外,也很重要的是,小文章的起首文字很重要,最好在第一句话就把案件的主题、人物、场景交待清楚为最佳。我确实有意识地做了努力。

  因此我想对现在的一些年轻律师说,写此类文章切忌从长江源头写起,必须选择最具戏剧冲突的场景切入,选择最能表现文章主题的对话或事件结果,一般并不需要交待案件主人公的“出处”和“归途”。比如在《变化竟是戏剧性的》一文中,文章开头的一句话即为:“一对即将离异的夫妻邀请我们去吃‘分手饭’。”在《但愿“磨难”少一些》中,起首的文字则是这样的:“她果然又来了。怀里抱着2岁的孩子,还是半年前最后见到我们时的那身打扮,但人却消瘦得厉害。”

  我在几十篇手记中所引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我亲自代理的案件,文中除了人名和地名是假的,其它都是真的,但有一件例外,材料当然是真的,但我却不是代理人,我在手记中直接引用了我一位亲人的书信,这就是《当事人的豁达大度》一文。我在执业过程中,很少能见到离婚诉讼的被告一方除了能理性面对婚姻现状,还能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无情的妻子的优点。这是一位妻子执意离婚的丈夫写给市委组织部长的信函的底稿。两人都是抗战时期就入党的老干部,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因有外遇而执意离婚的人经常会受到组织上的严厉处罚,甚至就此断送政治生命。这封信恰恰反映了这位丈夫的豁达和理性。应当说,当年我在办理一些婚姻案件同当事人对话时,我经常会想到这位发信人的境界。我很希望这样一位离婚纠纷当事人的境界,能对诸多心生怨恨的围城出走人和“同仇敌忾”的代理人都能有所启发。因此把它全文照登,仅将当事人的名字改成英文符号,其余一字未改。总之,手记所述案件最好是自己办的,容易写出感情和深度,最起码是真实的,切忌“创作”。

 

写作专栏文章对我的影响

  1993年后,我拒绝了报社让我继续撰写“律师手记”的要求,理由是两条:一、写文章必须要有储备才能厚积薄发,我现在的办案积累尚无法连续写作。二、我后来办的一些案子,案情的复杂性,我思考的深度,已不宜以千字文的律师手记形式表达。《解放日报》“律师手记”专栏不久也因故停刊了。

这一专栏写作的过程是我人生中的一段美好回忆,除了借写作思考和归纳自己的办案感受,大量的专栏文章的发表也让我迅速成为一位所谓的知名律师。我经常想到王文正老会长说过的一句话:“律师写文章对社会、对律师都会有好处,但得到最大好处的是律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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