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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实现公司良治的制度架构

2013年第05期    作者:刘 智    阅读 6,329 次

       引发本次全球经济危机的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可以说是一场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危机。中国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快形成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良治理念指导下建立良好运作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而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好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刚刚过去的三年中,包括美欧日所有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几乎整个世界都处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巨大经济危机的阴霾中。在这场世界性危机中,美国一些有着良好公司治理体系的企业也未能幸免于难而跌入深渊。发展中的中国,各类企业也都经历了严酷的挑战和煎熬。我国各类国有和非国有企业自从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下松绑后,恰逢国家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和世界经济处于上升发展通道的双重历史机遇,享受了长达数十年的高速发展,但多数企业尚未来得及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运行,陡遇世界经济巨变,寒潮突袭,怎何以堪。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起始,我国很多企业开始了公司化改革,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管理的理念开始引进中国。许多年以后,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立法和实践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中国有了较为成熟的公司治理框架结构和机制,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则,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则和操作指引,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意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对提高公司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具有的战略重要性。

  

              一、中国公司治理的症结何在?

  公司治理是一个全球化的难题。美国次贷危机的实质,从微观层面分析也可以说是一场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危机。中国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快形成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股东会形式化,中小股东地位得不到重视,公司的管理人员实际掌握着公司的政策制定的程序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股东对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缺乏了解。

  (二)大股东与经理层(又称管理层)之间关系和利益密切,大股东能够轻易地按自己的意愿与公司达成交易,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的实际掌控权有限,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和上级管理层推荐和任命,缺乏独立性。

  (四)监事会的监督权不明确,无法真正对公司的管理形成影响,实际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五)管理层掌握公司主要管理权,甚至成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主要群体,且因缺乏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管理层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廉洁度不够,为获取私利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较大。

  (六)对重大信息和事件的披露不对称和不透明,个别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完全有机会和渠道提前获知那些即将公开的信息,造成对普通投资者的不公平,对整个国家的股权和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危害极大。

  (七)政府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和资本市场监管及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政府监管机制亟待加强。

  在现今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的市场环境中,摆脱公司治理中的困境,加强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提高公司治理实践运作活力和适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二、构建公司良治的理念何如?

  公司良治(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在公司良治理念指导下的良好运作的公司治理体系,应当具有透明度、民主性、制衡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一个公司在设计构建公司治理体系时,投资者或者企业家们应持什么样的理念来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良治呢?一般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状态至少应体现以下特征:

  (一)公司治理的目标导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损害公司的商业目标和增长潜力。

  (二)公司为商业运作和治理而建立的制度和举措应当符合市场价值规律。

  (三)充满活力、能使公司经受危机及各种波动冲击的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是以股东和董事会为主导的公司治理体系,且该体系通过外在的组织机构予以体现,能够确保股东任命、指派那些能够对公司治理进行清晰指导并使其有效运行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确保董事会的成员具有相关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起到很好的代表作用,能够保护公司的长远目标,通过建立明确的治理框架并有效地监督其运行来实现对整个公司运作的良好指导。

  (四)公司治理的构建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操作规则所确立的公司治理制度及框架的基础上,突出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公司营造更为自由和管理宽松的环境,以驱动公司释放更大的发展创新的动力。这些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和外部的审计、风险管理、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各项规章制度及强有力的合规性的企业文化建制。应当设立经合法程序设立的授薪的委员会,专门负责包括奖惩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能够有效执行,确保称职的人能够当选。

  (五)公司内部治理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管,确保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三、实现公司良治的路在何方?

  美国次贷危机再次启示我们,那些经受住了危机风暴考验的著名企业之所以长达上百年不倒,在经营上都有其独到之处,其中的一个公开秘诀就是,这些公司无一不是公司治理的能手,无一不深谙战略发展之道。中国企业如何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实现公司的良治呢?笔者认为,当务之急,企业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完善股东会,保护股东权利

  针对目前股东会权力弱化,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影响股东投资热情的趋势,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股东会权力的行使。

  1、强化程序规则,实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权力制衡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的规定很粗糙,关于股东会制约董事会权力的规定更为模糊,如股东会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的职权,但哪些事项董事会须向股东会报告审议批准没有明确规定,即便股东会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也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难以落实。

  因此,要通过制定规范的程序规则,来保障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衡关系。首先,要强化保障股东积极参加股东会决策、有效行使表决权和控制权的程序规则,完善股东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表决制度。其次,要强化董事会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则,规范董事会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强化董事的忠诚义务、注意义务。

  2、建立股东会对公司经营决策者的制衡制度

  股东是作为公司资产的提供者及公司的最终所有者,是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实质上就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表决权上没有对大股东的限制条款。因此在股东持股数量悬殊的情况下,大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来操控股东会,致公司意思只服从于大股东的意思,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可能得不到照顾和保护,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打击和遏制广大股东的投资热情。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引进和规定了股东表决权行使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以及股东提案制度和临时股东会召集制度。我国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应尽快建立和实施这些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是相对直接投票而言的,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的投票数按其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计算,可以集中投给候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从而有助于中小股东赢得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一个或者多个席位,为中小股东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供了可能。而直接投票制遵循简单多数原则,具有持股数简单多数的股东完全可以操纵每个董事人选,保证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决定控制,从而决定控制公司的运营,显然对中小股东是不利的。但累积投票制度的弊端在于:中小股东入主董事会容易形成董事会的对立,从而影响公司运作效率。但相较而言,由于大小股东共同投资公司的目的具有利益一致性,从平等性和民主性考虑,累积投票制更有利于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达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能够促使大小股东为共同利益,结成同盟,相互照顾考虑彼此的利益关切,形成共同意志,共同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公司法》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建立累积投票制。

  股东提案制度。该制度是股东行使公司管理权的一个体现,指一定人数的股东在董事会所提议案之外就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增加新的提案,使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业务经营决策,避免董事会专权,平衡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案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3条也规定了股东提案制度。

  临时股东会召集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了股东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制度。股东临时股东会召集权的行使,可以使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对抗董事会的不法行为,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

  (二)加强董事会管理职能,增强董事会运转效率

  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再次表明,不受约束的董事会只能导致高管们无视股东利益,为自己的私利制造出各种金融工具,将投资者的资金揽入自身的腰包,把金融危机的恶果抛给广大民众。要重新审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地位和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强调股东的权利,也要强化董事会的管理职能和责任及对经理层管控的独立性,更好地实现各利益主体间制衡。

  1、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

  首先,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将董事会的领导权与经理层的领导权区分开来,建立董事会的独立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成为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决策机构,才能更专注于公司的战略问题,提高董事会获取依照公司发展战略评价经理层业绩所需要的与公司商业行为相关信息的能力,以及防止经理层隐瞒重要信息和问题或者妨碍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能力,这些能力有助于董事会支持有效率的经理层,审视和检查自身的错误决策和低效的经营体制。实践证明,一个公司如果拥有积极的、独立于经理层的董事会,更能有效监督激励经理层,促使经理层更有效率为公司工作,为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回报。如果一个人同时兼任董事长和CEO,很难实现上述要求,难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标。

  其次,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董事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在美国,要求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以保持三个委员会的独立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是我国第一个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的非正式文件。鉴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的状况,比较现实的做法是设立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要求成员大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条件成熟时,再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同时明确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更好地引导公司董事会建设。

  再次,要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机制。一个公开的、定期的、依照清晰的评估标准进行的董事会业绩评议具有很多潜在的好处,可以及时发现董事会运行存在的问题,成功的董事会评估使董事会在完成创造股东长远利益任务之外,还可以提高董事会履行对股东、公司和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责任的效率。要制定明确清晰的评估标准和严格的评估程序,对评估的时间、外部顾问的介入、股东的介入、信息的沟通等要有具体规定。评估过程中,要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外部顾问,特别是股东在董事会评估中的作用,防止形式化,走过场。

  2、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中枢机构,董事会的运转效率如何,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效果和经营业绩。我国上市公司资产空心化与董事会权力虚置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董事会职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任务。重点包括:

  取消经理职权法定化,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和对经理的监督制约。经理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执行机构,辅助董事会的执行业务,其职权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机构设置等具体情况来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确保董事会对经理业务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完善董事会的产生规则。为完善董事会内部监督制约,如前所述,有必要引入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选举他们推选的股东进入董事会,防止大股东对董事会的过度控制。

  建立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将其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考虑,将董事的报酬由现金和股份期权两部分构成,先由薪酬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制定具体董事薪酬政策和方案,将董事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利益挂钩,从而促使董事以公司利益为重而忠实地履行职责。同时,公司还可以要求董事自任职时其一定时间内须持有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数额的公司股票,作为担任董事的资格股,且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而且,可以要求董事将其资格股作为担任董事的质押,一旦董事违反责任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可作为对公司的赔偿。这一机制对董事是一种约束,董事对公司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其在公司中投资利益,促使董事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更加忠实地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都有利有弊,关键在于如何兴其利防其弊。过度限制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公司运作效率。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可以利用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的配置进行部分调整,从而使公司尽可能在既不侵犯股东权利又不影响公司效率的前提下正常运转。

  (三)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公司决策和经营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目的是监督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作。但实践中普遍的状况是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一直未能有效发挥。主要原因还是立法和制度上的不完善。

  完善监事的任职资格制度(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和监事任免机制,保证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完善监事报酬制度。应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对其报酬提出议案,防止董事会一手控制监事的报酬,要落实《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行使职权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使监事会在经济上不受制于董事会,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同时,应将监事的报酬与监督业绩挂钩,奖罚分明。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要进一步完善监事会职权的实体性规定,包括业务监督权、财物检查权、停止和纠正请求权、公司代表权、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权、提案权以及任免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力。

  完善监事会监督权行使程序规范。诸如监事会主席与监事的关系、监事会集体决议与监事个人工作的关系、监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条件、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机构人员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规定、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的情形等等涉及公司治理中的具体问题都应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建立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履行监督职权的优劣与监事的个人利益和法律责任挂钩,确保监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建立经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

  合理的经理层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是鼓励经理层积极为股东谋利并避免经理层牟取不法利益的重要平衡机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实行年薪加持股的经理层激励机制。企业要树立人力资本的观念,认识到经理人以其对企业人力资本的投入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理所当然应获得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与物质或货币资本的投资人一起分享企业的剩余,要将经理层的经营绩效与其报酬挂钩。实行年薪制与股票期权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可以把对经理层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将公司治理绩效与经理层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保持经理层的经营行为长期优化。

  建立经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为避免“内部人控制”,防止管理者利用职权牟私利损害公司利益局面的出现,必须完善公司内部对经理层的监控机制,形成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监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信息披露制度对经理层的约束,以及诉讼机制对经理层的约束等多层次监督约束机制。

  (五)自觉接受政府外部监管,确保公司合规性运行

  企业在为实现公司良治而努力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事实证明,再好的制度安排,如果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制度失效的风险将会加大。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只有制度内生化时,制度的实施效率才是最佳的。从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则看,凡涉及公司尤其上市公司监管时,其规则的形式和内容均表现为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理论,由于外部性活动没有经过市场交易,企业如上市公司就不必承担外部活动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政府的监管如果仅表现为外部的法律规则,没有融入上市公司本身的规则如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则之中,缺乏对公司制度和行为的合规性审查,那么政府的监管效率和效果将是成问题的。如果政府的外部监管机制跟不上企业的制度创新,上市公司发生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甚至引发市场动荡乃至金融或经济危机的可能就不足为怪。总结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一方面企业自身要实现持续发展,须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市场运作实行更加有效的政府监管。只有把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公司治理变得更加安全和更有效率。

  良好的制度不能仅有“美丽”外观,好制度只有在执行中才能展现生命力。相较而言,制度的落实比制度设计需要更坚实的步伐。就公司治理而言,仅仅建立公司治理制度架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好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实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反之,公司良治只能是永远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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