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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死因聆讯见闻与思考

2013年第03期    作者:王诗诣    阅读 8,587 次

    一、旁听香港死因聆讯庭

  笔者在香港大学学习期间有幸到香港高等法院实习并造访了香港死因聆讯庭及旁听庭审。

  死因裁判法庭由死因聆讯官负责,主要工作是当有死者在不寻常的情况下离世时负责确定死因。香港《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规定了20种必须向死因聆讯庭报告的死亡个案,包括“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羁留权”、“精神病人在医院内或在精神病院内死亡”等,一旦有符合《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描述的死亡个案发生,警方必须将该案报于死因聆讯官,并由聆讯官对死者的死因做出判断。在没有获得聆讯官许可命令前,死者尸体不得火化。

       香港的死因聆讯庭坐落于香港北角的地区法院内,是一个可容纳50多人旁听的中型法庭。笔者旁听的案件是一起在押女囚因突发心脏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案件。整个庭审由独任的死因聆讯官主持。

       死因聆讯庭开庭的第一个步骤是挑选陪审团。当天出席的陪审团候选人共40余人,几乎将法庭的旁听席坐满,而书记员则要从中抽取5人组成陪审团。挑选陪审团的方式未似想象中先进,而是以最古老的方式———抓阄,书记员从眼前的塑料盒中抽出写有陪审员候选人号码的纸条,为示公正,书记员还夸张地将头转向别处。被抽到的候选人则坐入陪审席。当天的抽签发生有趣一幕,在抽到第三名陪审员时,这位候选人首先起立向聆讯官致意,随即表示拒绝接受聆讯庭的委任,其解释道:由于我是一名幼稚园教师,我担心随着对死者死因的深入调查,一些暴力、恶心的场景可能呈现,一些肮脏的犯罪行为会被曝光,这些内容可能对我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我的工作,因此选择拒绝接受委任。聆讯官则神请严肃地回应道:这位候选人,你完全有权选择拒绝接受委任并即刻离去,但接受委任为陪审团成员是一件非常难得,且光荣的事,香港法院将十分感谢你为香港法治做出的贡献。如果你拒绝,也许你今后再也没有被抽签成为陪审员的机会了。最后,这位陪审团候选人还是执意选择离去。

  见此场景,笔者暗暗感叹,让40多位候选人在工作日一大早从全港各地来到北角(从香港城市中心———中环到北角的距离相当乘地铁二号线从人民广场到龙阳路),并且其中大部分人仅是到场而不参与任何审理。他们都准时到场,且在整个抽签过程中保持安静、有序,更不用说那位已经决定不接受委任却仍出席挑选程序的候选人,这是民众对司法的尊重,或者换言之,司法与民众已形成相互信赖与和谐关系。5位陪审团成员挑选完毕后,剩余的候选人随即离开法庭。

  庭审历时两个半小时,参与审理程序的除了聆讯官和陪审团外还有负责死者死因调查的高级警督,死者家属。审理主要以高级警督传唤、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死者家属可以亲自或委任律师出席聆讯。在警督询问完每位证人后,聆讯官、死者家属和陪审员都可以对该证人发问。在这起案件中,警督总共传唤了10余名证人,包括死者生前的管教官,首先发现死者的狱警,首先接触死者的监狱医生,救护车医生,医院的主治医生、护士等。基本涵盖了死者病发到医院宣布死亡的每个阶段与其接触过的人。

        庭审结束后,聆讯官会向陪审团总结该案并给出要点提示。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大致的案情,值得注意的争议点或可疑处,可能左右案件性质的细节等。总结完成后,陪审团并非直接就死者死因进行讨论,聆讯官还会给出“死因选项”。根据《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死者的法定死因共有13项,分别为:死于自然;职业病;滥用药物;出生时欠缺照顾;自杀;堕胎导致死亡;意外;不幸;厌食;自卫杀人;非法杀人;胎儿死亡;死因不明。聆讯官则从这13项死因中选出一项或几项可能适用于本案的死因,供陪审团商议选择。而陪审团只可以从聆讯官提供的选项中选择死因,如果陪审团不同意聆讯官提供的死因选项,则案件将以“陪审团无法就死者死因达成一致意见”的表述记录在案并结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陪审团给出合议意见之后,还能提出“陪审团建议”。“陪审团建议”是陪审团通过案件审理,为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而提出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广泛,例如改进监狱管理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等。

  根据庭后与聆讯官的攀谈,死因聆讯程序仅中立地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判断,死因聆讯庭无权根据聆讯的结果对任何人科以赔偿责任或认定某人有罪。但裁判结果和陪审团建议往往会在后续的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在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因的聆讯结果将影响商家与死者家属的赔偿金谈判,或者成为诉讼中法官衡量赔偿金数额大小的重要理据。

  聆讯官事后介绍,死因聆讯庭的程序和规模会因案件性质和影响而不同。笔者旁听的这场聆讯庭或是聆讯庭中最简单的一起,死者没有亲近家属,代表家属方出席庭审的是死者远房的表弟,且已三十年未与死者联系,因此整个庭审死者家属基本一言未发,庭审过程也因此缺乏争议。

       二、轰动香港的菲律宾人质劫持事件死因聆讯

  在香港,有一些影响力重大的死因聆讯案件,场面就绝非如此平静,例如“8·23”菲律宾挟持人质案,死因聆讯庭曾就事件展开聆讯,为8名遇害者确认死因。该聆讯庭历时25天,共传召150名证人,包括7名事件幸存者及116名菲律宾人,还即时连线菲律宾专家证人提供证词。

  专家证人方面,参与庭审作证的有法医、政府化验师、心理学家、急救专家等,法医透过3D立体计算机图像,分析死者尸体解剖报告、弹道报告及旅游巴内的各种证据,并透过庭内50吋高清大电视播放,以避免真实的现场照片所记载的血腥场面引致公众不适。心理学家讲解枪手犯案时心理变化,急救专家则负责分析死者在受枪击后生还的可能性。

  物证方面,为了弄清车上弹孔是由车外向内射击造成还是由内向外射击造成,警方在10块相同材质的玻璃上做了弹道测试并呈于聆讯庭。此外,还制造了16的旅游大巴模型和1:250的事发地点模型。

  通过死因聆讯,香港政府向公众展示了负责任的形象,香港公众看到了可依赖的司法保障体系,民众的向心力与社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三、引入死因聆讯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思考

  也许贸然提议将死因聆讯庭移植入我国内地司法体系并不现实,我们的民众也许并不适应作为陪审员对别人的生死大事做判断,我们的警察也必然不会习惯在陪审团和法官面前将死者死亡的前因后果一一道来,更无法承受愤怒家属的质问。但笔者认为:死因聆讯庭最大的意义在于其公开与透明,聆讯程序为一起死亡案件的各方都提供一个表述他们观点的公开平台。通过死因聆讯庭,我国内地类似“躲猫猫”之类案中的疑点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被展现并得到处理,而不是由媒体代劳。从可行性方面来看,香港八百万人口只有2名死因聆讯官。以上海为例,若非人口死亡率明显高于香港,十余名死因聆讯官就足以应对死亡案件,而平均下来每个行政区也只需要2位以下的聆讯官。

       也许死因聆讯制度未必完全适用于我国内地司法体系,也许拿来主义不会百试百灵,但笔者以为香港死因聆讯程序的隐性价值及潜在的社会管理效应,实则可为我国内地的司法设计者与执行者提供些许灵感。●

       (作者系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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