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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综述

2013年第09期    作者:商建刚 韩 正 涂国庆 张 吉 高 才    阅读 13,187 次

本期主持:  商建刚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宾:      正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涂国庆 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吉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控经理

文字整理:     

 

  20138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举办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涂国庆、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险控制经理张吉、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律师。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陈冬沪、副主任张志军、上海市法学会编辑部副主任胡鹏、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秘书长李慧俊、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律师等。本次会议由商建刚律师主持,80多位律师参加。

  会议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的话题展开,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韩正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英国电子金融(e-Finance)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商建刚律师做主题发言,介绍“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最后,商律师邀请涂国庆和张吉参与讨论,从各自行业领域的角度发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看法。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正———

  电子金融有不同的概念。传统金融的电子市场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必须依赖银行清算系统),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上线操作,借助新技术(解决了地域、时间、风险偏好分配的困难)实现的非传统金融工具、产品(一旦交易体系可与银行清算脱离,则可能转变为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规范。电子货币的金融发展不直接指向现实货币(即指向电子货币本身的独立储存和清算系统),电子货币本身依赖传统或非传统形式的金融产品(目前罕有),主要在于解决电子货币稳定性、可交换性和交易安全问题。在可交换性提高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基于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

  什么是电子货币(现金)?英国1971年金属货币法规定,法定货币(法币)是指:金属铸币;银行券(钞票、本票)。1954年通过与银行券法规定:持有任何面额银行券者有权要求任何销售者(债权人)接受该等支付。与之相比,电子货币(现金)具有:可议付现金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的特点;接受支付者是基于其合同承诺,但在主体之间,电子货币发挥了交易中介的货币职能;由于货币还是特殊的商品,因此其也可以被看做是私人财产(而不仅仅是通货),该特点带来了一系列重大法律后果。

  假如买方向卖方支付了电子货币,但却无法从发行人处兑现,卖方是否还有根据基础合同向买方追索的权利呢?这取决于对三方关系(发行者、持有者、接受者)的解读。如果比照信用卡,接受者仅得向发行者主张支付(基于接受者无从得知持有人地址等详情)。就电子货币而言,只有接受者事先与发行者(如银行)协议并安装特殊设备和终端才能接受特定电子支付。因此,即使接受者没有最终收到款项,也应当向发行者追偿。由于电子支付往往存在验证或授权的机制,则接受者实际上有机会获取持有者的详细信息,也就有追偿的可能性。如果将智能卡视为现金,那么卡丢失或被盗,则卡的价值也就没有了(即不视为记账账户),则其一旦完成支付,即应当如现金(而不是支票)支付一般对待。因此对待电子货币的立场决定了其支付功能和风险分配。

  现存监管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电子货币发行者(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机构)都必须保证其偿债能力及对消费者要求回赎的充足流动性。因此发行者应当具备一个最小资金(准备金)的维持规模;发行者应当有严格的投资和货币管理政策以减少其流动性风险;发行者还需要遵守反洗钱和逃税的规定。

  英国1844年银行条例限制了银行擅自发行私人银行券,包括汇票、本票等。既然电子货币具有议付票据的特点,其是否受到限制呢?根据定义,该等票据具有书面形式和签字两个条件。根据1978年解释法,书面形式可以包括电子形式。根据2000年电子通讯法,合格的电子签名等同于签名。

        2000年电子通讯法确立了密码服务提供者和电子签名法律确认两项制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Elec-tronic Signatures Directive)确认了电子商务中对电子签名的服务与认证,并区分了“高级电子签名”和“电子签名”两种安全和应用级别。因此,合法产生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和证书具有以下责任。一、误用责任。表面原则:审查双方交易习惯、加密技术。表面原则不成立则信赖签名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就信用卡采用电子签名者,发行人不能将欺诈使用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第8384条)。

  电子现金指的是以(计算机)电子技术所实现的价值储存和交换。由于电子现金往往是私人单位所发行,则能够使发行者相互接受就成为了大问题。在互联网领域,大量小额交易需要廉价的交易工具,而不是手续费用较高的传统银行服务。高速流动的电子现金也将面临反洗钱的困难。

  线上储存指消费者本身并不处理电子现金,均通过在线账户操作完成交易。这就要求商家联系发行人并接入到消费者的账户才能得到支付,增强了反欺诈的可靠性。线下储存相当于电子货币放在自己的钱包中。消费者可以不经第三方地自由使用。该方式保护了传统交易的匿名性。但软硬件防护上的反欺诈难度更高。

  实务中的电子现金包括有:NetCheque(网上电子支票),DigiCash(匿名电子货币交易平台),CyberCash(能下载电子钱包,然后将货币下载到本地);,Inter-netCash(线下购买储值卡,线上使用),NetCoin(销售自有产品的电子货币),Bitcoin(靠分布节点算法自动产生的电子货币,无中心发行者)。

  我国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有: Q币(就是代币),微信支付(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游戏支付,不属于电子货币),余额宝、微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活期账户,不属于电子货币),融360(金融产品搜索平台,今后发展可能类似金融经纪),三马在线保险(柜面、电话到在线的技术性发展,削减交易成本)。

  电子金融风险来源:技术风险、传导性风险(支撑货币、目标市场)、商业(流动性、市场、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法律结构新颖、隐私、知识产权)

  监管路径分四类:

  1、传统金融产品上线的:(1)符合原有监管要求;(2)根据交易结构变化附加规范;(3)对技术安全提出结构性要求(及监管数据接入),并区分风险责任;

  2、新技术产生的新类型金融产品:(1)应当建立金融产品市场目录,对于新产品(尤其是风险偏好较高者)提出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开发路径;(2)对于适格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并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3)对权利义务、风险分配根据不同级别制作黑白条款清单,保护投资者利益;

  3、对电子货币发行:(1)对自有产品销售使用予以宽松限制;(2)对涉及多方接受的电子货币发行应比照最低资本、最低准备金等要求并确立行为准则、货币发行规则备案制度;(3)对电子货币发行者可以尝试建立评级、风险预警和保险体系;(4)在长期上应当考虑电子货币发行者之前合作与清算系统的建立与监管;

  4、对于基于电子货币的金融产品:(1)谨慎开发信用类型产品(避免通胀);(2)在电子货币可相互清算时,电子金融产品可以形成交易市场。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

  互联网是这段时间很热的一个话题。谢平教授算是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上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钱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优势:

       一、未来所有个人和机构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证券、现金等的支付和转移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iPad);支付清算完全电子化,社会中无现钞流通;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可能不再存在,存款账户都在中央银行,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处理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金融信息中,最核心的是资金供需双方信息,特别是资金需求方的信息,如借款者、发债企业、股票发行企业等,是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息处理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三是云计算保障信息高速处理能力。

       三、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在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下,双方或多方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比如拍卖式),因此最有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各种金融产品均可如此交易。这也是一个最公平的市场,供需方均有透明、公平的机会。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些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首先是阿里金融。阿里金融亦称阿里巴巴金融,阿里巴巴金融承担阿里巴巴集团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数据化金融服务的使命,向这些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目前阿里金融已经搭建了分别面向阿里巴巴B2B平台小微企业的阿里贷款业务群体,和面向淘宝、天猫平台上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的淘宝贷款业务群体,并已经推出淘宝(天猫)信用贷款、淘宝(天猫)订单贷款、阿里信用贷款等微贷产品。截至2012年中,阿里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已经超过13万家。其次阿里金融的利率不是很高的,而且可以按天计息。

    近期,六大电商陆续试水小额贷款。过去几年,阿里巴巴、敦煌网、网盛生意宝、京东商城、苏宁及慧聪网六家电商陆续试水小额贷款领域。阿里巴巴和苏宁都已经拿到开展独立贷款业务的牌照,采用的是由旗下独立子公司直接放贷的模式。京东从去年底开始向供应商推荐旗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另外的其他几家主要采用与银行合作的方式,提供平台数据给金融机构作为信贷发放参考依据。公开的资料显示,在2012720日,阿里金融已经实现单日利息收入100万元,以此计算一年中阿里金融的利息收入将达3.65亿元。而来自阿里小微金融的数据则显示,截至今年2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的贷款不良率为0.87%,订单贷款日利率0.05%,信用贷款0.06%,支持以日计息,随借随还。

        下面介绍下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以下风险:数据安全风险、资金沉淀风险、网上洗钱风险、虚拟货币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交易纠纷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

        监管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10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1月),《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20113月),《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20113月),《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6月)等。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网上支付的立法非常缺乏,仅限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立法效力等级较低,而且主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规制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监管等诸多问题均未作立法规范。

      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最近很热门的余额宝。2013613日,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的“增利宝-余额宝”,诞生不足一月,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了100亿元,客户数量超过400万。支付宝客户可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后自动申购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仍然可随时用于购买商品。与普通货币基金的标准门槛1000元不同,余额宝的天弘增利宝基金,1元钱就可以起购。这显示了“碎片化”理财的巨大能量———如果能让碎片化的资金集结起来,流动起来,其收益之大难以估量。

       余额宝的火爆冲击了传统银行业。71日东方财富旗下天天基金宣布一款收益猛于“余额宝”的新型投资工具“活期宝”上线。此外还有华夏基金的活期通、汇添富基金的现金宝、广发基金的钱袋子、华安基金的货币通、工银瑞信的现金宝、富国基金的天天理财宝和国泰基金的超级钱包等。除中资银行外,外资银行也加入了积极应战的队伍。据了解,渣打银行近日在外资银行中率先推出“逸账户”服务,其亮点就在于各种在线理财工具、专属空中客户经理以及网上优惠等服务,其客户群指向10万元级别。   

       下面我们以P2P讲一讲网络借贷的问题。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目前恰恰是P2P“爆炸式增长”的阶段。7月初刚发布的《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显示,2012年末,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了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业务借贷余额超过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行业基数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率超过300%

       P2P存在的三大风险:

       一、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目前中国有网贷公司2000多家,发展规模参差不齐,而迅速扩张的行业规模使得行业乱象日益暴露。由于参与资金的运作,一些P2P网贷公司打破了网贷的界线,使公司性质由第三方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而没有金融经营资质使之直接构成非法集资。

       二、使用公司或公司法人账号进行交易。通过公司内部账号进行操作让整体业务产生黑箱,难以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和隐匿等风险。

       三、信用风险。做P2P业务,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制不完善,可能发生“一人多贷”的问题,导致借款人“过度借贷”。

    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限于事后案件监管。而对其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日常监管方面处于空白。

  最后,我们讲讲以众筹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平台。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外比较知名的众筹平台有:KickstarterIndieGog。国内比较知名的有: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

  众筹的特征: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点名时间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

 

  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涂国庆———

  目前互联网金融很火,包括淘宝系的阿里贷、余额宝,包括京东的网银在线,包括财付通,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巨头涉足金融领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1号店作为上海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内部也在进行业务讨论,不久的将来也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具体是以什么样的模式,还在思考。从我目前接触的信息来看,从公司的角度,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一,从客服服务角度,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服务;二,财务方面,从事这个业务,什么时候能够赚钱,有没有可能亏钱等;三,从公司战略化的发展方向看,目前到五年十年,放在哪个方面,是第三方支付,风险金融,小额贷款还是其他等等。四,从集团整体的架构安排。1号店被沃尔玛收购后,沃尔玛有自己的系统,我们是要纳入他的系统还是创造自己的系统,这个也要考虑。另外从技术方面看,安全性、保密性等,也要考虑。目前,我们的重点还是放在第三方支付。

  

  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环迅支付)风控经理张吉———

  环讯支付是2002年就成立的一家公司,发展十几年来已经是业内比较知名的企业,主要是为商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收款和小额贷款服务,今后的发展趋势也会向支付宝老大哥学习,包括对它现有的功能进行改进,以适应我们企业的特征进行发展。●

 (以上内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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