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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的人身属性

评“起点中文网诉梦入神机”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2013年第09期    作者: 商建刚    阅读 8,936 次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是一名网络小说写手,以笔名“梦入神机”在网络上发表了多部作品。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在协议期间创作的作品,包括所有创作完稿和未创作完稿的著作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协议期内,被告与第三人北京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第三人运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发表连载作品《永生》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协议,停止在第三人经营的“纵横中文网”网站上发布其创作作品,确认已创作完成的作品《永生》著作权归属原告,并承担巨额违约金。

 

二、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1、《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是否应当被撤销;2、《委托创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3、涉案作品《永生》著作权的归属;4、违约金的处理。

  

三、律师评析

  本案案由虽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但因涉及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作品委托创作合同中的人身属性等法律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文学创作是一项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活动,受到当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鼓励和保护。文学作品委托创作纠纷案中,法院能否正确认定创作活动的人身属性,直接影响到创作人的创作自由,以及著作权法有关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创作作品,并确认涉案作品《永生》归其所有。

  针对原告的诉请,笔者代理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作品《永生》系这位小说作者在第三人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相关著作权应归属第三人公司;其次,双方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内容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协议仅规定了原告的权利(拥有所有已完成和未完成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未能给予任何对价。该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应予撤销。再次,《委托创作协议》仅仅框架性约定了委托创作的合作内容,但未约定作品名称、内容,缺少明确的标的,故《委托创作协议》属预约合同,依法不属于正式合同。最后,原告未基于《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支付任何费用,且亦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要求支付巨额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笔者还认为,即使上述两份协议合法有效,也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本案中,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只能创作“协议作品”,不得为他人创作作品也不得将作品交于第三方发表。在协议期间义务创作的作品应由原告享有优先受让权,且规定了被告交稿时间和字数等等。这些义务,涉及到被告的创作自由,具有人身属性,在性质上不适宜强制履行。如果强制被告履行不得创作协议作品以外的作品,将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这一诉讼请求。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笔者非常赞同二审有关两份协议不宜强制履行的判定,但难以认同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基础上提高了3倍违约金的最终判决。从判决书的内容看,二审法院有意通过提高违约金的方式对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作出了惩罚,但这种判决思路似乎突破了我国合同法现阶段所遵循的“损害填平原则”。

 

四、结论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涉案作品《永生》的著作权归属原告;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协议依法成立有效,但因作品创作行为涉及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最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判决两份协议解除;涉案作品《永生》著作权归属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60万元违约金。●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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