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3 >> 2013年第03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季   诺
副  主  任: 张鹏峰 朱林海
       陈 峰 邹甫文
潘书鸿
       林东品 杨 波
曹志龙
       徐培龙 陈   东

编  委   会: 李   强
卫   新
       马   朗 周知明
谭   芳
       汪智豪 连晏杰 田庭峰
       葛   蔓 袁肖铭
翁冠星
       闫   艳 洪   流 徐巧月
       叶   萍 葛珊南
杨颖琦
       顾跃进 马永健 黄培明
       应朝阳 王凌俊
严   嫣
       周   忆 施克强 方正宇
       叶   芳 屠   磊

邓海虹

       岳雪飞

主       编: 曹志龙  
副  主  编: 周   波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引入法律专业人士,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2013年第03期    作者:赵 鹏    阅读 8,151 次

当前中国社会的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构建和完善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诉调对接”工作模式的出现,可谓是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实践证明,“诉调对接”能够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是对民间调解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整合,有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当然,“诉调对接”这一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许多工作值得我们去细化、深化。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为指引,吸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一次积极尝试。

  一、上海市虹口区吸收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对适宜进行社会调解的纠纷,在未经诉讼前法院提前介入,通过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法官与人民调解员配合联动调解,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之初,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引入诉讼程序,其主要特征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与法院诉讼工作全面融合与对接。自2009年以来,上海市所有基层法院均建成了“诉调对接中心”,上海法院系统全面实施“诉调对接”制度。2010年,全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受理案件98262件,调解成功64225件,成功率达65.4%。就上海市法院系统“诉调对接”的实践来看,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确实在化解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上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得到接受调解群众和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但增强调解的法律专业水准,吸收法律工作者进调解员队伍也成为当前迫切的任务。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其在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上有着普通调解员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且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易于法院确认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也认识到律师在人民调解中所具备的独特法律专业价值,20105月,虹口区司法局聘任了二位专职执业律师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律师每周半天到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参加人民调解工作,主要针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并根据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安排,调解纠纷双方争议,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经过一年的实践摸索,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接受调解当事人均对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给予积极肯定。在此基础上,20115月,虹口区司法局、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决定构建志愿律师团队,发挥法律服务的规模效应,正式成立“虹口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志愿团”。

  “虹口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志愿团”常驻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接受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及工作安排。志愿服务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法律服务志愿者,人数初定为16人,每年聘任一次,并适当调整律师人选(律师人选注重“老中青相结合、中共党员和党外群众相结合、男女律师相结合”的原则)。志愿服务律师可以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的宣传资料,并代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愿意接受志愿服务律师法律援助的案件,由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统一安排;对于符合人民调解要求、当事人愿意接受志愿服务律师调解的案件,由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按程序统一安排,并只能在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志愿服务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虹口区司法局、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将志愿服务律师的名单、联系方式一并登记造册,每季度做好志愿服务律师工作情况的反馈通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分别在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志愿服务律师的日常联系、志愿服务律师的日常工作情况反馈,以及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虹口区司法局、虹口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对志愿服务律师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志愿服务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当事人表明律师身份,凡经律师咨询、调解的案件,若进入诉讼程序后,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不能代理该纠纷任何一方,也不得向当事人推荐其他律师代理诉讼。

  截至201110月,志愿服务律师受理了大量法律咨询,为多起纠纷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涉及合同、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普遍欢迎与赞许。“虹口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志愿团”在调解疑难复杂纠纷上充分体现了团队作战的力量,树立了良好品牌效应,既增强了诉调对接中人民调解的法律专业性,也提升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建议

  (一)法律、政策层面的规定有待完善

  目前,对于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法律政策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仍处于先行先试的阶段。如果法律政策总结借鉴有益的经验做法,发挥引导、规范、监督的作用,将进一步深化推进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实践探索。

        (二)削弱化解不利因素影响,强化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效果。

  1.适当延长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工作时间。目前,基于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的身份,“虹口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志愿团”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两个半天,不能保证每天值班接待,容易导致当事人可安排时间与律师工作时间相冲突,也让律师工作时间不够宽裕,在经过一定时间节点的实践摸索后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增加工作频率。

  2.人尽其才,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好不同律师群体的职业特质。在律师群体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律师具有不同的特质,法律咨询调解的效果也不尽相同。毫无法律执业经验的学徒律师不是合适人选;新执业的年轻律师精力充沛,但欠缺社会经验,咨询调解办法不多,效果一般;执业久的老律师精力有限,但社会经验丰富,咨询调解途径较多,效果较好。依笔者之见,就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义务履行难度不大的纠纷,宜以欠缺社会经验的年轻律师为主进行法律咨询调解;就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义务履行难度较大的纠纷,宜以社会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为主进行法律咨询调解。当然,在法律咨询调解中,年轻律师和老律师不应各自为战,应当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特点,共同把工作做好。

  3.协调律师自身法律业务与参与“诉调对接”的冲突。律师自身的法律业务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和个人收入的核心,参与“诉调对接”机制则是律师主动承担的具公益性的工作,二者在律师工作精力分配、工作时间安排上较易发生冲突,这时律师往往会倾向于优先考虑自身的法律业务,这不利于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工作效果。如何既不影响律师开展自身法律业务,又能保证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工作效果,就宜在工作时间、工作量的安排上对不同律师区别对待,对自身法律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律师、年轻律师多安排些工作,对自身法律业务量相对较多的律师少安排些工作,当自身法律业务与参与“诉调对接”发生冲突时,首先律师本人应尽量克服困难,如实在不能兼顾,可让其他律师协助解决。另外,应不断完善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补贴机制,确定发放补贴机构,将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保证律师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处于比较合理的区间。

  4.克服沟通障碍,获得良好沟通效果。一般来说,前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咨询的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盲普遍较多、弱势群体特征明显,这对志愿服务律师的沟通能力提出了挑战。律师应以热情耐心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以真心换取真心,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结语

  吸收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机制,虽尚处于尝试阶段,但已被实践证明,这对完善人民大调解体系,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力量,有效化解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是非常有益的。如何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益经验,直面现实困难和问题,寻求解决对策,是值得司法界同仁继续思考与探索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