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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加强”贯彻落实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在《上海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律协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仪式上的讲话(2013年6月13日)

2013年第08期    阅读 11,019 次

尊敬的江宪法副局长,各位同志、各位律师:

  今天,我们来自公安、司法行政还有律师行业的三方代表,在这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这既是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工作,也代表着三方之间的工作互信又更向前迈进了一步。这种互信来之不易,可以说今天这个协议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在此,我代表市司法局对协议的成功签署表示热烈的祝贺。大家都知道,江副局长和律师行业还是有渊源的。若干年前,江副局长也曾经是律师行业的管理者,相信对于律师职业有着比一般领导干部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律师的难处也有更深刻的体会,当然,这也意味着他更加愿意倾听我们律师的呼声,支持我们律师的工作。

  近年来,一方面,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协的沟通渠道一直是比较顺畅的。去年3月份以来,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协调会议上,各方都能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建议,各方共同推进了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形成了一种定期化的协调会晤机制,这也是我们今天能够签订这个协议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深深感到,上海公安干警的执法素质和综合水平在全国来讲是非常高的,这点我们非常有感触。无论是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还是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本市律师对于上海的公安干警还是非常尊重和认同的。大家因为职业定位的不同,在刑事诉讼的活动中可能更多地是作为间接的“对手”出现,律师在辩护中可能会挑战办案机关形成的初步结论。但本质上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惩恶扬善,使正义得到伸张,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但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即便对于犯罪分子,也要使他能够承担与其行为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这个是对犯罪分子的公平对待,也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对于律师来讲,在这个协议签署后,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多地使办案机关感受到律师较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加办案机关对律师的信任程度。我觉得,律师行业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加强学习。如果把《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及规章,还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有的条文加在一起,总共是1962条。这么多法条,即便是通读一遍,也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这还没有加上本市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上海律师不仅要熟练掌握这些法条,更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意。

  第二,要加强自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比起以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显著扩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律师要比以前承担更多的义务和更大的责任。律师要办好刑事案件,要取得办案民警的尊重,就一定要从严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还有办案机关的规定,避免犯一些原则性的或者比较低级的错误,特别是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只有认真遵守相关规定,防止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律师才能获得更多的尊重。上海的司法大环境相对较好,律师行业与相关政法部门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工作互信,这是长期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广大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大家一定要倍加珍惜。

  第三,要加强沟通。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实践中,因为工作惯性、地域差异、执法人员素质等原因,《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可能还达不到理想状态。律师在实践中,在执业活动中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理性看待,与执法、司法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现在公安机关和律协双方都互聘了执法监督员和维权顾问,一些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来进行反馈,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也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来探讨。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我认为很好,公安带着大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来,律师是有着专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双方充分实现优势互补。

  我希望这个框架协议签订以后,大家相互之间通过这样一种组织性的定期化的安排,能够真正多一些交流,多一些理解,不断把这种合作引向深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并通过各自的工作共同推进上海这座城市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祝愿大家合作愉快,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标题为编者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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