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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债权人会议二三事

2013年第04期    作者:吴 俊    阅读 10,348 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章的规定和一般破产业务实践,管理人需要组织债权人会议。在准备债权人会议的过程中,对于许多《企业破产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各管理人操作的方式也不尽一致。

  在此,笔者将自己的部分实践介绍给大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请各位同行予以指教。

 

一、 会议的准备

       (一) 会议通知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有义务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但并未规定管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也没有说明通知应包括何等内容以及通知是应逐个通知还是统一发布公告。

       但考虑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故从保护管理人自身角度,在有费用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管理人采取书面逐个通知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同时辅助以电话口头通知和公告通知。如果破产经费严重不足,管理人可以仅采取电话口头通知或短信通知的方式,但应当注意做好记录。

  对有法定义务或惯例上应参加或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例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职工或工会代表、审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管理人也应当及时予以通知。

  书面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挂号信函、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但如果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最好事先在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时要求他们确认传真号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将相关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核查。

  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该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原因、会议的时间、举行会议的具体地点和会议的主要议题。管理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诸如前往会场的交通方式、日程安排、食宿安排、债权人应随身携带的文件资料和授权文件等内容。

        (二)会场的选择和布置

  就债权人会议会场的布置问题,就笔者的经验来看,可以根据会议地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

  1、在法院举行的债权人会议

  目前最为常见的债权人会议场所,是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法庭,特别是对于由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而言,法庭通常是唯一的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庭本身固有的庄严性和严肃性,以及法院对法庭使用时间的限制,会场布置可以利用的时间通常比较短,可以布置的内容也比较少。故在此情形下,笔者建议一般不要设置横幅或大幅的招贴,但可以设置一些必要的导向标识,引导债权人顺利抵达会场,并事先和法院做好沟通,安排适当的场地进行会议的签到和身份核实工作,同时还需提前熟悉法庭内的音响设备和灯光设备。

  2、在债务人经营场所举行的债权人会议

  除在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外,在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召开债权人会议也是一种常见的安排。

  管理人如果希望在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召开债权人会议,有几个问题需要事先慎重予以考虑:一是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是否有适合全体债权人举行会议的场地;二是在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开会,会不会对债务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特别是那些在破产前已经发生过债权人包围债务人经营场所或哄抢债务人财产的案件尤其要关注此点;三是债务人的经营场所是否交通方便,是否会造成债权人抵达会场的不便等。

  在前述问题考虑成熟以后,管理人可以对会议场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地布置。如果债权人人数较少,会场就没有必要设置横幅或大幅的招贴,也不必事先安排和调试音响灯光和视频设备。但如果债权人人数较多,设置横幅、招贴,安排调试音响灯光和视频设备通常都是必须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会场的布置需整洁,但切勿豪华;准备的物品应满足基本的需求,但不必过于周到,以免部分债权人借题发挥,给债权人会议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因此,笔者通常都使用债务人原有的旧座椅(型号、尺寸、新旧不一致更好)布置会场,但会事先安排人员将座椅擦拭干净;提供每人一小瓶普通饮用水,不提供茶水、小食、点心或水果;提供会议资料,但不提供笔记本、铅笔等;尽量安排冷暖空调,但不确保会场的温度舒适宜人。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在经营场所内从门口起就设置好前往会场的导向标识,并在会议当天安排人员带路。会场门口也应当如同其他场地一样设置签到台。

  3、在第三方场地举行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和债务人经营场所以外的第三方场地举行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情况多见于债权人人数较多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一方面要挑选一个能容纳全体债权人的场地,并考虑其交通是否方便,以便利债权人抵达;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会场本身的租金不能太贵,以免债权人借题发挥。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在选择和安排会场的问题上请求债务人的股东提供一些帮助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第三方场地开会的布置工作,在其他方面基本与在债务人经营场所开会相同,不再赘述。

       (三)坐席安排

  债权人会议到场人员坐席安排问题,也是需要管理人予以充分关注的问题。笔者的经验是一般需要将坐席分割成主席台、发言席、工作区、有表决权债权人坐席区、无表决权债权人坐席区、旁听席、列席会议人员区域等几块,并在各区域间作出明确的划分。

  原则上,应当将主席台正面面对债权人的区域作为坐席区和旁听坐席,以便主席台掌控全局。发言席一般应45度面对债权人,这样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听到并看到发言的状况,也有利于债权人对发言人提问。同时,主席台也能观察到发言人的状况,并适时予以干预。工作区则宜安排在主席台和债权人坐席区的侧面,以便工作人员能同时观察到债权人和主席台上的活动。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以45度至60度面对债权人坐席区比完全在侧面要更合适一些。这样的布局通常比较接近法庭的布置方式,但主要的区别是法庭原来的布局中,原告席和被告席与主席台成90度角,且相互面对,只有侧面对着债权人。因此在法庭布置坐席时通常需要调整原告席和被告席的朝向,以便利会议的召开。

  在会场的正面,通常会将第一排设置为列席会议人员区域,这样有利于他们前来回答问题或发问。随后的第二排则通常设置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普通债权人代表的坐席。第二排之后一般按申报债权的顺序排列第三顺序普通债权人。会场的最远端则专门设置旁听席。

  各席位区之间的分隔通常是采取设置座位间隔的方法,比较直观。但如条件许可,也可以用绳子或者标牌做划分。

       (四)台卡和号牌

  为便于会议的发言和表决,通常会在债权人会议上给每位出席者制作台卡。台卡本身很容易买到,也有专业机构可以提供制作服务,价格一般是5角钱一个。对债权人而言,台卡上通常不仅写有债权人的名字,同时还伴有一个数字,这对后面谈到的会议计票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同样,为便利计票工作,还会制作号牌。号牌仅有当事人的编号,但数字比较醒目,以便于进行统计和核对。债权人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仅需要举起自己的号牌即可。

       (五)签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管理人应当在每次债权人会议开始前统计到场的债权人的人数和他们所代表的无担保债权情况,故会议前的签到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在签到时,通常会安排一人专门核对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的身份;一人安排身份已经核实过的债权人代表在签到表上签字,以证明该债权人确实到场参加会议,并同时确认其已经领取过会议文件;最后,安排一名工作人员给完成前两道手续的债权人代表发给号牌,以防止冒用冒领。

       (六)其他注意事项

  由于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员通常较多,且大部分人互不相识,且对会议场所比较陌生,因此管理人还应当注意消防和安全工作。

  通常,管理人应事先检查会议场所的灭火器配备是否齐备,如果会议场所配有喷淋系统,应请求物业单位进行检查。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准备好疏散人员的路线图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分配,以便在出现任何紧急情况时可以做到有人负责快速疏散人员。

  同时,鉴于出现过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代表因过于激动而致昏厥的情况,如有条件,管理人可以在会场准备一点急救药品。

  此外,被很多管理人忽略掉的一个准备工作是由于债权人会议会集聚较多人员,除在法院召开会议的情况以外,管理人有义务在会议召开前,提前数天通知会场所在地的警署,告知他们会议召开的大致情况,并请他们做好准备工作,并尽量争取警署派出警员在会场附近待命。

 

二、表决权

       (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对于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无表决权问题,实务中的做法不尽一致。但《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常清楚,即,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那么,根据法解释的原理,该条款可以解释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对除前述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外的所有事项均有表决权。即,在计算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时,到场的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应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除非该债权人同时拥有无担保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其代表的债权额不纳入计算。换言之,对享有担保的债权人而言,在进行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以外的决议事项表决时,其表决意见应当计数,但其代表的债权额以其实际申报并通过核查的无担保第三顺序债权额计算。如果没有,则按零计算。

       (二)全部或部分债权金额待确认的债权人

  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债权产生的原因尚未能查明或正在进行诉讼等,会存在全部或部分债权待确认的债权人。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情况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允许该等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

  就该事项,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通常采取的方式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请示,并将法院的反馈意见直接做到债权表或者债权审核报告中,并予以注明,在会议召开的时候仅做简要的介绍。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既能清楚地反映相关的情况,也可以避免就该债权人的债权额问题在会议上临时做决定,拖延会议的进程并给会议其他事项的表决带来障碍。但如果该事项系重大事项,例如待确认的临时债权额超过申报债权总额的10%,则建议将该债权人临时债权额问题作为整个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先由法院决定是否给予该债权人待确认的债权额是否有表决权,然后再进行后面的程序。

      (三)申报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通过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因此,部分前来申报债权未通过管理人的审查就是常见的现象,最常见的原因包括超过诉讼时效、孳息债权起讫时间计算错误、适用利率水平错误等。

  对于所申报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通过管理人审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将管理人做好的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核查。如果该债权人自己、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没有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上的记载提出异议,则在后续议程中应按管理人审查确认后的债权额由该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但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不过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法律给予当事人的异议权的最终体现是诉讼的权利。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并就该被质疑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全体债权人暂按债权表上记载的金额进行一次表决。如果有双过半的债权人不同意管理人的审查结果,则管理人应当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确认临时债权额。如果人民法院确认,则按临时债权额由该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给予临时债权额,则该债权人应当退出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但如果没有双过半的债权人反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则在本次会议上继续按债权表的记载由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起诉。

       (四)其他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作为债权人会议决议双过半条件之一的债权金额过半的真实含义,是超过一半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持有人同意该项决议。那么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应当如何计算,笔者已知的实践,是和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有出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因此,单纯按此条文和六十四条之文义,只要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是无担保债权,即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也应当计入无担保债权总额。但事实上,根据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款就不是我国立法原意上的破产债权。且根据2007年《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债权也无需经过申报和债权人会议审核程序。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在文字处理上应有可改进之处,即第六十四条应当明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表决的计数方式选择

  如前所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必须以双过半方式通过。

  因此,在实务中如何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也是一个做法千差万别的过程。但一般来讲,最流行的操作不是统计赞成票,而是反过来统计反对票,并计算其代表的人数和所代表的无担保普通债权比例是否过半。这种做法在反对票较少的时候应该说还是能提高计票效率的。而且由于只统计了反对票,所以事实上将弃权票也默示地归入了赞成票中,有利于提高决议的通过率。

  但如果反对票票数较多或代表的无担保普通债权额比例较高时,以前述方式进行统计就会因弃权票的实际存在而导致统计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多数债权人的真实意思,容易在会后被债权人提出质疑。事实上,笔者就面对过统计赞成票和反对票都不能通过或否决同一事项的特殊情形。

  但从理论上讲,解决前述僵局其实不难。一种是仅进行单向统计,即只统计一次赞成票或者是反对票,但绝对不重复统计相反方向的票数,默示地将弃权票归入没有统计的票数内。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会场上统计起来比较简单,结果也很直观,但缺点是在争议比较大时容易招致债权人的质疑。另一种做法是事先制定一份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明确债权人会议分别统计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数量,然后根据人数相对优先的原则将弃权票所代表的票数和债权额归入持多数意见的债权人一方,彻底消除弃权票的影响。例如在一个有5个持同等债权额的债权人会议中,如果对某项决议债权人AB赞同,债权人C反对,债权人DE弃权,则根据前述规则,统计的结果应当是债权人ABDE投赞成票,C投反对票,该项决议通过。

以上是笔者对债权人会议组织工作的一些浅见,望各位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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