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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絮

2013年第03期    作者:严锡祥    阅读 5,647 次

从业已近三十年,每每回想起所办的几千个案件,我总是会回想起自己在做律师这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其间经历的无论挫折还是成功都给我留下了宝贵的经验,让我在日后的从业中更顺畅地走下去。现在将我的这些年的经验与感悟诉诸笔端,与同仁分享。

  

       一、怕烦怕难是做不了律师的

  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实质上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解不开、理还乱的结,并且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如果不是很麻烦,人们早就自己解决了。

  怕烦,这是在律所工作很多年看到许多年轻律师在受理案件接待当事人时常有的心态。原因在于不仅因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与学校课堂中学习的理论相差很多,最直接的原因是不能直接用法条解决问题。一个事件总有很多情况,需要律师从各个角度去考虑,需要综合几个部门法律思考案件,这其中涉及梳理案情,寻找纠纷和矛盾的焦点和查找法条、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内部规定等事项环节,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律师去亲自调查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单位、个人等。律师接收了一个案件,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这就使得一些刚入行的律师产生了厌烦心理。

  其实,怕烦是社会人的通病,谁不想要简简单单,轻轻松松的生活。但是,只要你选择做律师,那么就不要“怕烦”。固然当事人是偶然碰到了一个烦心事才涉及打官司,而律师面对的是更多人的烦心事,因为这是律师的职责。所以“不怕烦”也是律师这个行业的基本特点和常态。

  隔行如隔山,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而寻找到我们律师,就是希望能得到专业角度的帮助。此时,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而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我们需要做的是首先静下心来,仔细聆听当事人的叙述,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梳理出案件的突破口。从突破口出发,查清事实,掌握对当事人有力的证据,结合正确的法律依据来为当事人服务。

  “繁”是每一个案件的特点,“繁”也是律师工作的特点,也因此导致了“烦”的出现,所以,如果怕“烦”就不要做律师,能化解“烦”的情绪,变“繁”为“简”,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二、为当事人服务是律师处理事情的准则

  服务业有句行话叫作“客户是上帝”。在作为服务业中的律师行业中,当事人便是我们的上帝,我们所要做的便是想方设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要做到这点,就要让自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案件。这么多年来我一直这样想:如果我是当事人,我希望得到什么样的帮助呢?如果我是当事人,这个案件的成败对于我是什么样的结果呢?这样去想,才能够真正还原案件的全部,真切地感受到当事人的期望,才会有不遗余力的精神和态度为当事人去努力,才能寻找到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主导。

  当事人是上帝,但是现实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当事人提出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要求,甚至有时会遇到与道义、良心相违背的情况,此时,律师是否还是完全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去做呢?此时不同的律师就有了不同的选择。

  我认为当事人向我们提出的要求我应当去做,但是应该有个底线,那就是:正义、良心———违背正义良心的事情不能去做。

  做律师首先要学会做人,正义和良心是做人最基本的品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正义和良心当然是必备的。在当事人提出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要求或者与道义和良心相违背的要求时,律师应当为当事人释明道理,劝说当事人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为了追求目的而不负责任、不计后果和不择手段地从一些歪门邪道和违反正义、违背良心的途径寻求帮助。因为在缺乏正义和良心的底线时,律师变成了违背道德,违法犯罪的帮手,不仅不会达到目的,到最后有理也变成没理了。我想这样浅显的道理每个律师应该都懂得的。

  

       三、依法办案是做律师的基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治国方针大家已耳熟能详,好多人认为这只是对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要求,我认为“有法必依”也是对律师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这确立了律师执业道德规范,也确立了律师执业的基础———依法办案。

  为何存在律师这个行业,当事人为何要向律师寻求帮助,那是因为律师知晓法律,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律师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利益。但是法律在运用的时候有时不能很快或很好的解决问题,所以有些律师就想要另辟蹊径,与当事人一起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以期达到不合法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律师可以说是在广大民众中普及法律的使者,律师的职责不仅在于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而且在于帮助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使得当事人更加相信法律,更愿意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

  

       四、正义感是贯穿代理行为的灵魂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正义感与前文所讲的正义是从不同角度来讲的,前文所讲的正义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时不能做一些违背正义和良心的行为,而这里所讲的正义感是指无论律师是为正义一方还是为非正义一方争取合法利益,都要有自己的判断力,不能丧失正义感。

  法律的一个基本的价值是正义,希望公平正义。对于律师来说,正义确实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社会人都有合法的利益需要保护,都可以向律师寻求帮助,而律师的工作便是尽最大能力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律师帮助一个违法的人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时候,很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律师是一个“帮凶”,没有正义感。此时律师就要时刻保持正义感,适时地向对方表达自己的同情和惋惜,获得公众的认可,缓解对方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样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有正义感的律师才是合格的律师,一个没有正义感的律师无法运用正义的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

  这是我参与的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这是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当事人的丈夫因突发心脏病,叫来救护车送病人去医院诊治。救护车来后,救护人员急上三楼接病人,救护车停在楼前的走道上。此时有一个从家里出来驾车外出的身份是人民警察的街坊,一见道路被堵,当即下车要擅自驾动救护车移位让道。在场的所有邻居全部上前劝阻,告诉他病人几分钟就要下来,况且小区里还有多个出口,请其改道绕行。不知其强恃的是警察身份还是其他原因,他不顾劝阻强行启动救护车移走,引起群众激愤。恰巧此时病人已抬下,救护人员一见救护车被移位,当即表示因不能保证车上救护设备是否受到影响,按其行业规定,不能再次启用,只能另叫救护车救治病人。就此原因,时间拖延了四十几分钟。待病人送至医院后,因拖延时间过长,病人因无法救治而死亡。在追究该民警的侵权责任时,对方当事人和其律师对其不当行为根本不予理会,反而夸夸其谈交通法规,小区道路上不能停车等等。作为原告方律师的我真的被震怒了,想起前不久在汶川地震救灾现场上,温总理正行走在救灾路上,正巧有几个战士抬着一个受伤的小女孩的担架急忙走来,且路道上人群众多,温总理立即主动让道,并指挥随行人员和路上其他民众快速让道。结合这个例子我在代理陈词中严词谴责作为人民警察的当事人,你的基本的良心何在?你的人民公仆的职责何在?竟然还好意思大谈交通规则。当时群情激愤的旁听的小区群众齐声拍手叫好,当然那个曾气焰嚣张的民警也低下了惭愧的头。最后法院也判决了那位民警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案例,我认为如何判决不是评论的话题,关键是我认为作为律师,在法律的框架内,伸张正义、顺应人心,谴责无德的行为也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执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这也是在维护人民公仆和公务员的声誉。

  

       五、做人梯是我做律师最后的念想

瞬眼间我已步入老年,尽管自己思路尚清晰,功底还未减,热情也未退,执业仍热爱,体力和精力勉强能应付,但不言而喻,时代发展得迅速,法律更新得也越来越快,我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跟不上时代进步的需要。“船到码头车靠站”已是客观事实,我想到了这个站点,我们现在应多考虑的是把更多的机会留给青年律师的时候了,带好青年律师,壮大律师队伍,这也是每一个老律师的责任。我们能为律师行业所做的工作就是做好年轻律师的“人梯”。既然要做人梯,就要无私,就要付出,就要倾囊相授。近十年来,我悉心带教了十几名年轻的助理和新入行的律师,我在带教过程中,摒弃了传统的只是让他们打电话、查找资料、装订卷宗的事务性工作,而是带着他们一起会见当事人,承揽业务;每接一件案件必须共同梳理案情,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搜集支持我们辩护和代理意见的法律依据,组织辩护和代理的意见,结案后总结得失原因。还经常和他们一起从代理一案例的操作程序到整个律师行业的特点和规则、规律,并对律师的使命和要求进行探索。可喜的是,我的带教方法使我的助手和助理们都能比同时期的其他同事提高得更快,业务水平更高一点。其中一半以上的人现都成为各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业务骨干。甘愿做年轻律师的“人梯”,让他们少走弯路,尽快成长为律师行业的生力军,这也是我做律师最后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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