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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2则

2013年第12期    阅读 12,426 次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10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34条,其中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双向保护的原则。例如,《意见》第4条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第5条还特别规定了此类案件中各方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

  二、《意见》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其中,《意见》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此类案件或接报相关线索,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应及时采取制止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措施。《意见》第18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根据案情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三、在适用法律层面上,《意见》凸显了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例如,《意见》第19条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一律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12周岁的被害人,结合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观察到对方“可能”是幼女,即认定明知。《意见》第2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只要有人在场,无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从而加重处罚。此外,《意见》第27条规定了七类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意见》第28条还规定了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

  (供稿: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2013830,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即: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最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国有股东要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积极履行承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做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上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可与国有股东约定业务培育事宜,上市公司对培育业务有优先受让权。《指导意见》的发布使专项治理工作转向常态化管理,促进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了关联交易,提高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供稿:市律协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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