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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飞法律人的梦想

2013年第08期    作者:沈伟萍    阅读 7,696 次

人物简介

  沈伟萍: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第四届优秀女律师,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1995年,32岁的我做出了人生的一项重大抉择:改行当律师。职业生涯从零起步谈何容易,但是我秉承对于法律的信仰,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华政法律大专文凭,开始追逐一个法律人的梦想。

  执业初期,我给自己的定位是:在经验上比不过老律师、在理论上比不过全日制法学院毕业生的努力学习型律师。“三人行必有我师”,我放低自己的位置,不断向身边的律师同行们学习。

  历经15年的磨砺,我形成了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对客户负责、对社会负责。在服务客户时,努力做到对每一个案件认真仔细、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在服务社会时,不仅仅将律师的社会责任体现在法律的“三个维护”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通过积极参与化解调节社会矛盾、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更将律师的社会责任涵盖面推演得更为广泛。我在律师职业中的不懈追求和辛勤耕耘,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做一名对客户负责的好律师,做一名对社会负责的法律人。

  在十六年的执着追求中,我代理了形形色色的案件,不单单为企业经营出谋划策,更多地为生活在社会基层的普通老百姓排忧解难。我渐渐感到:仅仅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还很不够。于是,我不但参加各类的法律业务培训,还要求自己实现继改行做律师后的第二次飞跃:成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放弃了业余休息时间,刻苦学习心理学,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资格,并成为君悦律师心理支持工作室中的骨干力量。

  两次飞跃后的我不仅发挥出了自己的法律特长,又将心理学的知识充分运用于办案之中,取得了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参与市政府交办的化解调解社会矛盾的案件中,法律和心理学的充分结合切实起到了“减压阀”的作用。在办理静安区“东八块”动拆迁信访矛盾案件时,上访户钱某某因动迁上访矛盾突出多年得不到解决,情绪激动抵触较大,与律师约见时大吵大闹。我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蔼可亲地对当事人进行安抚,耐心认真地听取他的倾诉,然后有针对性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接着进一步“以案说法”,不仅逐步平息了当事人对立、抵触的情绪,而且让当事人愿意听我说理,愿意开始进行理性思考。继约谈之后,我又多次和当事人联系,努力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顺利地解决了该起信访矛盾纠纷,帮助当事人从非正常的心理、生活状态中回归到了正常的心理、生活状态。在办理动迁信访矛盾案件中,我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连续加班加点,经常工作到子夜甚至凌晨,确保按时圆满地完成任务。因连续熬夜而神色憔悴的我疲惫地微笑着:自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而所做的一切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我对于诉讼标的上千万元人民币的商业案件和诉讼标的不大的普通民事案件一视同仁,我还经常跟自己带教的实习律师们分享:“案子没有大小,诉讼标的小的案子其实‘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一个合格负责的律师,必须要认真精致地完成每一个案子。”

  有一天,我接待了一位慕名而来的黄女士。黄女士处境很不好,一边要和丈夫打离婚官司,一边要面对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一家三口共有的房屋卖给了他人的纠纷。黄女士不得已开始了苦涩的“追”房历程。

  十年前,黄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女再婚,再婚后一家租房居住,生活清贫但感情尚好。可是时日一长,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8年,丈夫户籍所在地的房屋进行动迁,拆迁人对其一家三口安置了一套二室一厅住房。但双方为新房装修及购买家具等事宜再次发生争吵,后其丈夫独自一人搬入新房居住。不久,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其丈夫却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后法院判决不支持黄女士的离婚诉请。判决后,黄女士经我提醒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意外得知丈夫已经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他们唯一的财产(即动迁时安置的房屋)出卖给了他人。一时间,黄女士束手无策,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安生立命的房子竟然成了他人的财产,还能追得回来吗?

  接受黄女士的委托后,我对房屋买卖的过程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其中的四个疑点:首先,黄女士丈夫与下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时间、付款方式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均没有约定,不符合一般二手房交易的习惯;其次,其丈夫的户口在已经签订付款协议后迁入该房屋,直至离婚官司开庭前夕才迁出,有悖常理;再次,在对个人而言价值重大的房产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洽谈却很简单,且买房人未看房就先签订了付款协议,显然不合常理;最后,60万元人民币的房款全部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且说不清现金来源,这也难以让人信服。

  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他们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该房屋虽然登记在黄女士的丈夫一人名下,但属于一家三口的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的同意,其丈夫无权单独处置。况且其丈夫在离婚诉讼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第二、作为下家的第三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呢?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结合之前调查的疑点以及相关的证据,足以说明买房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综合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买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作出房屋交易无效、恢复原状的判决。

  之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也得到了支持。离婚判决生效以后,黄女士又向法院提起对这套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黄女士和她女儿所有,她们向男方支付30%的房屋折价款。

  正是我尽心尽力、细致周到的工作,使得黄女士的案件总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黄女士反复向我致谢,而我回答:“法律是公正的。”

  无论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的代理人,我对待受理的每一件法律事务,无论案件大小、收费多少,都一丝不苟、兢兢业业。执业16年来无一投诉,并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我经常说:律师职业是神圣的,律师工作如医生动手术、工程师做设计一样是件精细活,所以要把每个案件当作一件工艺品精雕细琢,不断付出艰苦和细致的努力,要能甘做“苦行僧”。正是在这种“苦行僧”精神的引领下,我充分发挥自己全面而敏捷的思维能力、严谨而细腻的工作态度、丰富而专业的办案经验,在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为当事人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令当事人非常满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得到了同行与媒体的肯定。

  我在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及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情系民生、服务民众,多次担任《东方大律师》特邀嘉宾参加电台直播及现场法律咨询,先后为300多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宝贵时间,主动投身于“君悦社区讲坛”,经常到长宁区天山、新华、华阳等街道社区为居民进行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参与听课及咨询的人数达到1000多人次。为了专门针对这类面向普通老百姓的法制宣传,我精心制作了通俗易懂的案例宣传演示稿,得到了社区居民的高度评价。为此,我荣获“2009年度君悦社区服务贡献奖”、“2011年度君悦优秀社区服务律师”等称号,并在2011年7月1日庆祝建党90周年之际光荣地成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

  此外,我一直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女律师联谊会组办的捐助西北“母亲水窖”活动中,积极参与,又做“义工”、又捐钱物;还积极参与汶川、玉树大地震的捐款活动。在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举办的“敬老日”法律义务咨询活动中有我的身影;在慰问世博安保功臣武警九支队法律服务进军营的行列里也有我的热忱。

  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这个大家庭中,我是一位广受欢迎、助人为乐的热心大姐,无论谁有困难我都尽力相助。君悦律师心理支持工作室成立后,我积极发挥主干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为青年律师服务,针对青年律师由于职场、生活等压力大易引起心理焦虑的现状,我经常与青年律师促膝谈心,帮助缓解其心理压力,并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体会和大家分享,因此同事们都戏称我为君悦所热心的“大姐大”。

我曾经说过:自己已经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的梦想变为现实,并将继续秉承法律的信仰,放飞梦想,切切实实做一名对客户负责的好律师,做一名对社会负责的出色法律人。让从事律师职业的我们一起在法治的天空中振翅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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