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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开论证会评快递服务格式条款

    日期:2007-06-12     作者:姚芃    阅读:1,587次
    上海市消保委在开展快递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推动快递行业协会的成立,并建议政府部门就快递服务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或推动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以及示范合同文本。这是上海市消保委主任胡正昌在日前召开的快递服务格式条款专家论证会上提出的。
据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专家论证会上介绍,近年来快递业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投诉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反映格式条款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专家学者对上海市消保委提供的11份非邮政企业快递服务格式条款作了详细的点评,归纳了6个共性问题:一是限制赔偿额。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应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如“未及时提货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是扩大解释免责事由。如“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不予赔偿”;四是扩大解释不可抗力。如将交通事故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五是剥夺消费者应享有的查询方面的法定期限;六是混淆承递人、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保险责任。
与会的专家学者着重论证了快递服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他们认为,邮政企业的邮政行为适用邮政法,而非邮政企业的快递业务不应适用邮政法。区分不同性质的企业主体及其行为,适用不同的、相对应的法律是解决快递消费争议的关键。民营快递业是国家邮政的补充,近年来发展很快,新的问题也不断产生,如何按照市场规则规范和引导,应尽早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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