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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改

    日期:2007-10-15     作者:中国网    阅读:1,424次
     10月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文中规定:如果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将由省政府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接到《整改指令》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如果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对不按照《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将当作事故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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