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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著名商标字样最高可罚款1万元

    日期:2007-10-16     作者:李青    阅读:1,623次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近日出台。今后,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著名商标”字样,工商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这一办法,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5项条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该办法规定,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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