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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机传广告----状告“联通”

    日期:2006-06-05     作者:陆一波    阅读:2,264次
自己的手机成了联通公司免费宣传“炫铃”业务的平台,律师李先生以权益受侵害为由,将联通上海分公司告进法院。昨天,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接通手机传出广告

多年来,律师李先生一直是联通公司手机卡号的客户。今年2月起,他的手机却出现了“怪现象”,一些当事人纷纷告知他手机不通。

李先生用固定电话拨打自己手机,手机接通后,传出“欢迎您使用上海联通炫铃业务,联通炫铃精彩由你,详情请致电10010”的广告,然后还有一段音乐。

李先生认为:联通公司擅自利用他的手机宣传“炫铃”业务,极容易使来电者误以为将电话打入联通公司而挂断,造成他服务机会的丧失,产生经济损失。

打一场公益诉讼







李先生同时发现,周围许多朋友也都有此“烦恼”,仅他所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就有4名律师的手机莫名其妙地出现了“炫铃”。

李先生认为,联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客户手机作为“炫铃”业务的免费宣传平台,已侵犯消费者权益。

为此,他于2月底将联通公司告进闸北区法院,准备以个人名义打一场公益诉讼。

3月13日,李先生收到联通公司发来的短信息,称:“感谢使用上海联通炫铃业务,您的个人炫铃账号已成功注销!”至此,李先生的手机摆脱了“炫铃”的困扰。

因联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移送至长宁区法院审理。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先生提出要求联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精神损失1元和惩罚性赔偿1元的诉请。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庭审中,李先生指出:根据广告法规定,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广告费用。联通公司利用客户手机免费发布“炫铃”广告,已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联通公司未经客户同意,利用自己单方面控制的客户手机信息管理系统,将“炫铃”业务广告强加至客户手机,构成侵权;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联通公司的做法已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联通公司律师辩称:当时,公司开展“炫铃”业务的促销活动,因此向部分客户发放这一广告;但公司也同时发出短信,通知客户手机添加了免费“炫铃”业务,并告知“如不需此业务,可回复短信予以取消”,因此并未侵犯客户权益。

该律师还辩称,李先生手机的“炫铃”业务已被取消,因此他所提出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进一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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