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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一波三折的“租金”,是居住权的渡让,还是好意施惠?

    日期:2025-09-24     作者:张丹中(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人物关系

                   老江(亡)承租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大江(亡)       二江(亡)        三江

唐红(大江之妻  王燕(二江之妻)  江飞(三江之女)

江文(大江之女)  江凡(二江之子)        

案情简介

老江黄浦区公房承租人,早年亡故。膝下三子大江、二江、三江,分别居住在公房的前、中、后三间。先后在各自居住部位成家立业,生儿育女。大江和二江之后也相继离世。

大江离世后不久,其妻唐红搬离原本居住部位,该部位由二江之妻王燕使用,后王燕向唐红每月支付租金。

公房征收后,唐红江文因征收利益分配问题与二江、三江方出现分歧,主张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400万。

王燕、江凡三江、江飞多次妥协让步,即便提出给予唐红与江文200万的方案,唐红与江文仍不允,故涉诉。

笔者作为王燕、江凡、三江、江飞方律师出庭应诉。

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发现关键事实:王燕曾向唐红支付租金;大江死亡之前个月已与唐红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庭审笔录中唐红陈述:离婚后搬离涉案房屋。 

争议焦点

王燕向唐红支付租金的性质是居住权的渡让,还是好意施惠1 

各方观点

我方观点

我方认为:我方对于大江与唐红离婚的事实不知情,误以为唐红、江文系江家遗孀、遗孤同为江家遗孀的王燕产生共情,基于亲情,支付唐红原本居住部位的租金系属好意施惠行为。 

对方观点

对方认为:王燕向唐红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居住权的渡让,唐红即便离婚后搬离也对其原来的居住部位享有控制权,故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观点

唐红与大江离婚时明确了双方的居住问题,其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益,现王燕、江凡、三江、江飞方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唐红支付租金是对其的好意施惠,故对于唐红的同住人身份不予认定,遂判决全部征收利益归王燕、江凡、三江、江飞方所有。 

再审法院观点

根据民诉法211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6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重审法院观点

唐红与大江离婚案件调解中,双方明确约定唐红离婚后居住别处,一二审据此认定其不再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不属于同住人,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如遇被征收公房存在租金交易的情况,尤其需要引起警惕,深挖租金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其他同住人向唐红原居住部位支付租金的性质成为本案的突破口。

如若基于居住权渡让为基础支付的租金往往会成为认定同住人的一个考量因素;但若基于亲情甚至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的租金就留给专业律师有足够的发挥空间。

本案中代理人引用了好意施惠的概念,最终被法院采纳。

案件结束后,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第三代江凡、江飞愿意给予同为江家第三代的江文30万元的补偿,其本质亦是一种好意施惠的体现 

附注:

1.  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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