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杭州、绍兴等地发布的汽车维修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汽车维修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虚报维修项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擅自抬高零部件价格和拿回扣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汽车维修业完全信得过的消费者只占被调查者的7.4%。
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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