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伍先生称,2005年3月25日,律师伍先生花了580元在一个叫北京远大泛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机票代理公司购买了一张三折的去深圳的机票,在机场换登机牌时却被机场工作人员告之“电脑未有记录”而不能登机,与航空公司机场售票处经理及机场负责登机的值班经理协商,均被告之不能凭该三折机票登机,并且不能按三折机票重新换票,只能按全价重新购票。原告因着急去深圳开庭,无奈之下,只得购买了一张1800元的全额机票,才没有耽误自己的日程安排。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远大泛友公司当庭承认造成原告不能凭三折机票登机是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以三折价格出售所致,并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表示愿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远大泛友公司受航空公司委托,以自己名义代理其进行机票销售,双方签订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协议》,故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被告远大泛友公司作为代理人在销售机票过程中因过错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受托人被告航空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被告远大泛友公司处支付价款购得被告航空公司承运的机票,该行为促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属诺成性非要式合同,故在被告远大泛友公司代表被告航空公司出售给原告机票后合同即生效。原告所持机票属被告航空公司出售的合法有效权利凭证,其当然有权要求承运人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因被告航空公司以原告所持三折机票无效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属被告航空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被告远大泛友公司与被告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因被告远大泛友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远大泛友公司负责的条款,且被告远大泛友公司当庭表示愿承担相应责任之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远大泛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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