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观护员”亮相民事案件庭审现场
日期:2007-05-25
作者:游春亮 杨晓梅 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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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启用“社会观护员”的案件,今天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新出现的角色———“社会观护员”也为此首次亮相庭审现场。
黄埔区法院今天下午开庭审理的是一宗普通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朱某,现年17岁,其生父、被告朱国辉与其母亲1997年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朱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学费和半数医药费。但1999年2月后,被告即未再支付生活费。后在朱某母亲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写下了欠条。现在原告提出,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改变,生活费用上涨,要求从起诉之日起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作为参与庭审的新角色,一同坐在审判椭圆桌上的该案“社会观护员”曹广明和张嘉玲在法庭上宣读了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是与双方当事人单位相关人员和当事人谈话获知的情况,包括从朱某就读的学校了解的情况、朱某的自述、从被告单位了解的情况、原告母亲的基本情况和调解的情况等几部分,基本上全面反映了朱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调查报告显示,朱某性格相对比较内向,不爱惹事;原来学习成绩中等,是一名让人放心的好孩子;其母亲对他的学习非常支持。上学期朱某参加了北京四中的网校,成绩有了明显提高,但这学期成绩有所反复。老师认为可能是受追索抚养费案的影响。其生父在广州市一银行工作,单位证明其年工资税后收入为43000元;其母亲在某工厂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
在“社会观护员”向法庭宣读了“社会调查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该报告内容进行了质证。此后,法庭上还出现了新的庭审环节———法庭导引: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教育,以纠正双方当事人在家庭教育、抚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
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朱国辉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另外元旦春节五一国庆额外增加300元,并承担原告至大学毕业时止的教育费和医药费的一半。
据了解,“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推出的一项新的制度,由人民法院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庭前、开庭后进行调解,判后跟踪执行情况。其目的在于全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社会观护员”适用的案件为:抚养权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探视权纠纷、变更监护权纠纷等案件。
据悉,“社会观护员”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最终极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在法庭辩论之后、法庭调解之前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所为的法庭导引,不仅以法庭调查的内容为基础,而且也以“社会观护员”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基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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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观护员的来源
据了解,社会观护员来自法院委托和聘请的由热心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人士组成的“羊城少年法庭之友”。这个以法院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工作团队,依据不同的工作内容,也具有不同的职能。
参与刑事审判时,“少年法庭之友”可以担当少年刑事陪审员、社会调查员、督导员。参与民事行政审判时,“少年法庭之友”可以承担少年民事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社会调查员等角色。这些角色可交叉担任,且实行相对回避制度,但只有具有陪审员资格的“少年法庭之友”才能出任陪审员。
二、社会观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1)庭前观护
一是观察少年权益的现状,如少年有无被虐待、遗弃;对涉及少年的权益纠纷案件进行调解(社会调解性质);对危害少年的权益的行为(伤害、虐待、遗弃尚未构成犯罪的)进行社会干预和援助。
二是对涉及未成年案件在开庭前进行社会调查。诸如调查未成年当事人的个体情况、性格特点,未成年当事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家庭情况;未成年当事人的个人成长经历、生活学习成长环境;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双方职业、经济能力、品格(有无恶习),以及有没有其他影响处理的情况。
三是对未成年民事案件完成有关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上形成初步结论性意见。
(2)庭中观护
社会观护员可以应法庭要求参加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社会观护员可以应法庭要求在民事案件调查之举证阶段,在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后,按法庭要求宣读调查报告,并由法庭质证。
(3)庭后观护
一是观察涉及未成年当事人案件判决后少年有无被虐待、遗弃现象;观察少年权益状况在诉讼后有无恶化;对危害少年权益的行为(伤害、虐待、遗弃尚未构成犯罪的)进行适度社会干预,必要时对权益受侵害的少年提供援助;对涉及少年权益的纠纷法院判决后是否得到执行进行反馈报告。
二是督促判决后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履行。